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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学概念·和
与诗学有关的美学概念。它从总体上集中代表了中华民族对于宇宙人生审美境界的最高追求。西周末年,史伯最早提出了“和实生物”的审美命题,语见《国语·郑语》:“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又云:“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和乐如一,……务和同也。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和”是自然社会不同事物的矛盾统一。其中所称“乐”和,因为先秦时代诗、乐、舞三者合一,常以“乐”表示艺术总称,因而其论“和乐”,即通于文艺美学。在中国古代美学发展史上,“和”具有丰富的审美内蕴,要义有以下几方面:一、“和”是宇宙自然、社会人生发生的规律,存在的常态,功能的佳境。如前引史伯“和实生物”、即为“和“的最高审美义蕴提出了哲学依据。其中“和五味以调口”、“和六律以聪耳”、物错杂以成“文”等论点,对“和”发展为审美范畴影响尤大。而道家《老子》四十二章又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更从宇宙本体论、生化论层面,阐释了“和”是阴阳二气矛盾统一,是生成万物的内在依据或存在状态。而《庄子·天道》篇称“与人和者,谓之人乐;与天和者,谓之天乐”,天和、人和,即是顺应自然,而不要人为地干扰,甚至破坏自然,这是万物之美所以产生的哲学根据。二、“和”是创作主体的生理机能、行为态度以及精神境界的最佳状态和理想规范。如《国语·周语下》云:”单穆公曰:……夫耳目,心之枢机也,故必听和而视正。听和则聪,视正则明。”刘勰《文心雕龙》则将“和”的理论(艺术论)直接引入文学创作,《养气》篇云:“吐纳文艺,务在节宣,清和其心,调畅其气,烦而即舍,勿使雍滞。”创作之时,诗人的身心调扬清和,是保证作品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相反,如果是“销铄精胆,迫促和气”,必然导致创作的失败。这说明审美主体的生理及心理和谐,是其审美创造能力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内在基础。三、“和”是作品创造的雅正和平、含蕴深厚的艺术境界,这一审美特征备受传统诗论家的推崇。孔子说:“《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孔安国注:“乐不至淫,哀不至伤,言其和也。”就在春秋时期,孔子已为诗歌之“和”定下基调,认为“和”是诗的最高境界。但孔子同时又强调“诗……可以怨”(《论语·阳货》)。可见其“和”的艺术高境,即包含了社会人生的矛盾统一的内容,并没有完全否定诗歌文学揭露黑暗、讽刺时政的现实性。而发展到汉儒的“温柔敦厚”的诗教,主张“发乎情,止乎礼义”,则其所谓“和”,强调同一,而淡化矛盾,削弱了文学对现实的批判作用。这一观点,为明清儒家正统诗论所发挥,于是出现了追求温厚和平、含蓄委婉为审美极致的理论倾向。其特点是把思想规范与审美追求合二为一,如清沈德潜等即是。而张谦宜则反之,其《茧斋诗谈》卷一云:“人多谓诗贵和平,只要不伤触人。其实《三百篇》中有骂人极狠者,如‘胡不遄死’,……盖骂其所当骂,如敲朴加诸盗贼,正是人情中节处,故谓之和。”四、“和”是艺术辩证法的适宜度量和最佳境界。如《左传·昭公二十年》云:“声亦如味,……清浊、大小、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诗歌作品的艺术形式也应追求“和”。如《文心雕龙·声律》云:“是以声画奸蚩,寄在吟咏;吟咏滋味,流于字句;气力穷于和、韵。异音相从谓之和,同声相应谓之韵。”五、“和”作为中国古代杂文学观念中的一个基本范畴,其义蕴中还包括了文学作品调节社会矛盾、改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政治教化功能,以及调节平衡身心健康的作用。如《荀子·乐论》所称君臣上下一同听乐而“莫不和敬”,强调“乐者审一以定和”。《礼记·乐记》又据此加以发挥。但是汉以后的文论家,又多有强调“和”的审美功能而要求超越功利,其旨趣之异,不难分辨。(黄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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