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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百科:中式带薪休假
调查称中国内陆上班族所承受的压力全球第一,八成人将旅游作为减压的首选方式,可是面对“黄金周”成“拥堵周”的现实,“带薪休假”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依然是“水中月镜中花”,可望而不可及。实际上,带薪假能否落实,关键是事在人为。
【我来评论】 
何为“带薪休假”?
带薪休假,又称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福利之一,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确定某一段时间作为休假期间,在该休假期间内劳动者无需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按正常工作期间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劳动福利。
带薪年休假制度起源地是法国。上世纪30年代,200万工人大罢工之后,1936年6月7日,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签订了《马提翁协议》。1936年6月20日,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规定法国所有员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之后,在工会等组织的努力下,法国人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写进了法国《劳动法》。
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我国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施行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此,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四位一体”的法律保障格局。[详细]
为何我们有假不敢休?
法定节假日一向是出行高峰,今年的中秋国庆黄金周也再次出现车流、客流的“井喷”。有学者呼吁,取消黄金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然而,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公布起,对于很多员工来说,带薪休假仍然只是“镜中花水中月”。
近日,社会调查中心对3913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5.9%的人反对用带薪休假代替黄金周,认为“不切实际”;55.8%的人干脆表示,与其指望充满不确定因素的带薪休假,不如统一增加黄金周的休假时间。
50.4%的人直言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78.1%的人认为,劳资双方不对等,员工没有话语权,导致带薪休假难以全面落实。
带薪休假为什么不能很好落实?调查中,78.0%的人认为是当前劳资双方不对等,员工根本没有话语权;66.7%的人表示单位只关注自身利益,不愿为员工休假增加成本;61.1%的人表示,要求休带薪假可能影响自身发展甚至被辞退,员工根本不敢提出休假要求。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企员工说,他的单位确实公布了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是所谓“出头椽子先烂”,根本没有人会向上级提出休假申请。“尤其是管理工作者,谁也不想因此影响前途。”
温陈静认为,一方面,中小型私营企业在国内占主流地位,因为不愿增加用工成本,一般不主动提出让员工休年休假;另一方面,员工由于害怕影响自身发展,也不敢向企业提出休假要求。“事实上,很多公司在员工新进的时候,就会告知内部休假规定,这些规定通常对员工都是不利的。”
对于带薪休假难以落实的原因,72.6%的人认为是有关部门缺乏监管和处罚;66.3%的人认为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缺乏实施细则。
“虽然国内有工会组织,但是它们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为劳动者争取更好的福利待遇。”在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看来,公权力支持力度不够,是带薪休假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
调查中,如果所在单位不实行带薪休假,69.1%的人会选择忍气吞声,仅8.2%的人会向单位提出申请,仅3.5%的人会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寻求帮助。[详细]
可通过集体协商方式要求休假权利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休假期间获得休息,有利于身心健康,在享受闲暇之时实现了自由,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带薪年休假制度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表现。劳动者通过行使协商权、检举控告权、请求调解权、请求仲裁权、诉讼权等权利,实现自己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国家则通过立法权、司法权、执法监督权等公权力的行使,保障本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用人单位则要按照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实际享受带薪年休假。
从世界各国来看,发达国家的劳动者十分注重通过协商权的充分行使来达到最大程度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目的,以法国为例,法国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工人大罢工之后由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协商而来的,法国人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中延续了这种集体协商的方式。法国劳动法规定带薪年休假30天,但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可获得5-6周的带薪假期。
带薪年休假权利的救济方面,世界各国采取了多途径、多层次的救济方式,如日本法律规定企业内设劳资纠纷化解机构,该企业可获得政府奖励;美国政府则内设了调解机构;英国设有仲裁服务中心,独立于政府,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在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上,我国采取的是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为主的原则,但用人单位在决定职工年休假时,要考虑职工意愿及生产和工作的具体情况。如何保证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又不影响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因此,工会应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制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细则,在劳资双方协商带薪年休假过程中起到桥梁作用,一旦劳资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工会应积极调解该类纠纷,如果职工因此提起诉讼,工会应予以支持。[详细]
落实“带薪休假”需要立法监督
在各地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存在较大差距,市场竞争激烈、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情况下,短时间、大面积施行带薪休假,难度的确很大,这是中国的国情。我国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九年义务制教育等政策法规的贯彻,也都经历了类似过程,而非一声令下就可辞旧迎新。期望“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带薪休假就普降给所有职工了,那是不太现实的。但也决不可因此而丧失信心,应以坚忍不拔、百折不挠的信念,努力克服现实困难,循序渐进地扩大带薪休假覆盖面,直至最后让大多数劳动者的休假权名至实归。
自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开始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起,贯彻带薪休假就不再是自选动作,而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广东省、山东省发布的休闲计划(或纲要),重庆、南京、苏州、温州等城市发布的专项文件,都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务员带头贯彻带薪休假,这既非“先天下之乐而乐”,也不是摆谱作秀搞形象工程,而是带头执法、正人先正己。如果对此也大惊小怪、想入非非、说三道四,只能表明他的国情知识和法律意识太过浅薄。当然,带薪休假除了依靠各级政府的自觉推进,对于借故推诿、进展不力、成效不彰的,人大、政府、政协还应加强执法检查、督办和建议,以增强贯彻落实的强制性,维护国家法纪权威,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带薪休假的福利。[详细]
无数事实证明,民众权益的增加,一靠社会和时代的进步,二靠自身的努力和争取。带薪休假的贯彻落实,也应大致如此。当前,最不缺乏的是清谈雄辩,清谈不仅误国,而且殃民;最需要的是身体力行,力推力争,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当地)做起。如此,带薪休假这颗吉星才能加快高照更广阔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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