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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1年9月13日 | 浏览631 次] 【  】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稿

白晓波

常见矛盾纠纷特点与调解技巧

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特别是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由于各种矛盾的发生也可能有其他的矛盾交错,不可能进行所有的分类。根据基本的类型可以进行简单的归类,这样便于把握矛盾的特点,有利于化解各类矛盾。

比如:甲伤害乙。

如果伤害发生在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之间,我们可以归类到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如果发生在兄弟之间,由于双方都已成年,成为独自的社会个体,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我们可以归类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如果上述的两种情况都存在呢?按照发生的主要矛盾来区分。但如果这种伤害达到一定的标准,如轻伤以上,触犯刑事附带民事的损害赔偿纠纷。

所以一个矛盾的定性,还要看它发生的全过程,而常见矛盾纠纷是依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的,目的是更准确地把握各类矛盾的特点。分类的方式上采取列举式,并将相近的纠纷归类的原则。有的纠纷按发生的原因定性,如争水纠纷、承包争议纠纷等。

黄湾乡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黄湾乡的实际情况,将常见矛盾纠纷分为离婚纠纷、家庭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动纠纷、生产纠纷、交通纠纷、消费纠纷、经济纠纷、坟山纠纷、相邻纠纷、其他侵权纠纷、公证见证等十二类。

第一讲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农村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

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以和为贵”,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 “上纲上线”,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种是“模糊调解”,一种是“责任意识”,一种是“冷处理”。

(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

(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

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

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

第二讲  生产经营纠纷

涉及到农村承包经营、征地款的分配,集体土地的权属和经营、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性很强。所以要根据这类纠纷的特点,严格依法调解。

要处理好这类纠纷,需要把握各种法律知识和政策的规定。

一类是与家庭联产承包相关的纠纷。

(一)土地权属纠纷

要处理这类纠纷,要深入调查,实地勘查,查阅权利证书。对权属纠纷注意事项如下:

我县是在82年—83年联产承包到户,耕地由于经过多次调整,很少有争议,主要是自留山、土,有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村民耕作荒闲隙地,这种地如果发生争议要与附近的山、土区别开来,青苗是管理人的,包括征地款中的青苗补偿,而土地权属就是原产权单位的,属于河道的荒摊、荒涂,按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

但是国土法有一条规定,占用20年,而未主张权利的,原产权人丧失其权利,这一点在处理问题时要灵活掌握。如果不是另一产权集体单位长期占用和经营,不能视为所有权的变化。

1、查产权归属,分三个时段:一看分田、土、山联产承包到户时,有无凭证,没有的话,再看“五领大包干”时,是不是进行过调整,这次还不能确认的,就看土改时的权属,当时是怎么划分的。

怎么查?看权利证书、查历史档案,走访知情人。

2、对于土、山有地界的,进行现场勘查,查明地界的界石、界沟等。

3、以上的活动仍然不能确认争议地段的,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依据管理现状,对方又长期没有提出异议的,维持原状。二是按分配时亩积或人口的比例,在进行实地丈量之后,按比例划分。哪一种更适合,选择哪一种。调解不成的,告知向主管单位申请裁定,值得注意的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产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集体与个人的经营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确权。而承包经营纠纷,属于组上自治范围的,不能提起诉讼或政府确权,由于村组的程序不合法,可以由政府责令村组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新确定。

(二)斟田、土、山纠纷

首先,我们要分清双方争议的是承包经营权还是所有权,如果斟换的田、土、山分别属不同的村、组,同时涉及到所有权。

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同所有权人交换土地耕作,必须通过产权人书面同意,而同一法人内的村民互换经营承包权,只要是组上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又有斟换的事实,且长期无异议,这种斟换成立。

但是现实中情况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由于国家对土地承包采取了长期稳定不变的效果,许多地方在征地时,习惯上将征地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都分给承包人,斟换后的利益关系就变得很复杂,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既要依法依规,又要适应村级自治的村规民约,同时要注意当地习惯做法。下面举例说明几种情况:

一是斟换年满二十年的,除非有文字约定,或期间有发包方提出异议,一般土地流转已成事实。个人侵占的荒闲隙地,原则上过了二十年原所有权人也“不能追究”。

至于二十年以内,又没有文字依据的,也没有通过村、组同意的,视为斟换无效,但一方已改变土地用途,如建房、建厂,转包给第三方开发的,维持现状为好。后者有合法的手续,不能以其他理由相对抗。

所以处理的原则和步骤是:一是查法律依据,有法律凭证的优先确认;二是查双方协议,查原始记录或原始经手人的证明;三是双方协商;四是按公平的原则处理。

至于由此类纠纷而引发的打架斗殴要分别处理,兼顾起因上的过错。

常见纠纷的调解技巧(二)

第三讲  人身损赔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我们根据发生的直接原因可以分为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如斗殴纠纷、非暴力形成的人身损害,如婴幼儿吃了三鹿奶粉出现异常引起的纠纷。按责任人的主观意识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还有一种,是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属于没有过错的情形。故意造成的,好理解,过失造成的,比如交通事故,放在阳台上的花盘砸伤人,而没有过错的情形,如请人建房摔伤,由于雷电引起火灾,连累到邻居的房屋烧毁,烧伤了人。根据受伤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以及死亡等等。

人身损赔纠纷种类很多,起因多种多样,也是乡、村两级调解的典型纠纷。熟悉这类纠纷的处理,十分重要,也体现调解工作能力。

一、我们要了解通过诉讼的处理规则是谁致伤、谁负责。但人民调解体现其优越性的就是更多地考虑矛盾纠纷的发生经过。对纠纷发生作全面的分析,更能在情理上为群众所接受,明辨是非之后,作出调解的结论,更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二、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比如:

A:①乙有重大过错;②乙有违法行为;③乙先挑起事端;④乙正在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⑤双方系斗殴过程中;⑥乙多病;⑦乙在争执中摔倒致伤,疾病发作。

B:①甲蓄意伤人;②甲过失伤人;③甲为未成年或精神病人;④甲受人唆使;⑤甲酒后伤人;⑥甲间接伤人(包括动物)。

C:①双方系夫妻;②双方系亲友;③乙为公务人员执行职务。

三、对于损失的认定

轻微伤害原则上只考虑医药费用,住院治疗的按民法通则119条的规定酌情考虑。在认定费用时逐类考虑。

四、教育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使双方达成谅解,提倡互谅互让,并考虑兑现能力,以当即兑现为宜,数额大的,分期支付。

下面综合讲下调解技巧:

一、一般调解技巧

   首先我们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要知道《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通俗地说就是:“谁致伤,谁负责”。如果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肇事一方的责任。

这类纠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是常见的纠纷,也是很复杂的纠纷。有的案件判决之后,仍然不能解决双方的矛盾,有的判了上诉,有的申诉,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这就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1、顺藤摸瓜的调查技巧。村调委会在调查取证上有自身的优势,地方群众中的知情人,一般没有防备、抵触的心理,有利于就地调查。

但村调委会调查斗殴纠纷等复杂的纠纷,从传统的听一听、问一问,有必要转变为作书面的调查记录,用法学理论上的话来说,就是固定证据。深入群众的调查,还可以分析鉴别,反映的情况中,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别面的,不真实的。这和律师取证有很大差别,村调委会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

2、真实再现的分析技巧。事情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在一个环节中,双方的责任不一样。不能单纯从受损害来归责,这是人民调解和法院判决的立足点不同。法律的推定,首先是负全部责任,再根据情节判断是否有减轻、免除的情形。而人民调解综合各种因素,首先从无责任到有责任的思维模式。从事实逐一归责,并且将起因作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在分析案件中能明辨是非,使当事人信服,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也符合正常的心理思维方式。而如果首先将责任全部归于他,辩解的责任又在于自己,往往产生逆反、对抗的心理。

3、情理法交融处理技巧。对簿公堂可以说是冷冰冰,有时还有强烈的交锋,而人民调解不同,从调解员到当事人,都是邻里乡亲,调解计划灵活多样,调解的讨论活动是通过入情入理的疏导、劝解,以及有理有据的明确责任的方式,使纠纷当事人能感受到和谐相处的可贵,对自己过错的认识,起到以案受教育的社会作用。对结论上体现双方的互谅互让的的关系,从而促成了调解的成功。避免了诉辩对抗,减少了不必要按开支,由于有人民调解,也使当事人发生矛盾之后,有了息事宁人的想法。

二、几种特殊纠纷的调解技巧

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同。需要调解人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规定。下面讲几点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狗咬伤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通过常用法律的宣传普及,很多人都认识到这类案件的责任,狗的主人应该推定为承担所有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确定。这是一般人身损害的标准。

但也有特别情形,如被咬伤的人是侵入家中的小偷,有的是受伤的人故意招惹动物,以致受伤,可以不负责任。

而如果伤人的不是狗,而不牛、鸡,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由于这类动物本身不天生具有攻击性。比如甲养的牛,乙家做喜事放鞭炮而受惊吓伤了丙,要按照过错来判断各方责任的大小,如果均没有过错的,按公平原则处理,这就被前面所说的无过错类型纠纷的公平原则同。

(二)如见义勇为救人,而英雄在救兵中死亡,救火,在救火中受伤,这类怎么处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受益人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标准是多少,接受损伤的程度,避免损失的大小,以及受益人的承受能力。

(三)由于争山、争水而引起的斗殴纠纷。这类纠纷往往和清明坟山纠纷、春耕争水纠纷、田土山承包纠纷以及相邻纠纷相关联。处理这类纠纷,除了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处理之外,尤其要处理好相关纠纷,从源头上解决矛盾。涉及到有其他主管部门的,应该联合处理,哪个纠纷先处理,还是一并处理,按轻重缓急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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