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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观止143:柳宗元•驳复仇议

天后时,有同州下邽(guī)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yùn)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1、伏:敬词,用于臣对君奏言; 2、天后:即武则天,624~705年,高宗永徽6年(655年),废王皇后而立武则天为后,上元元年(674年)八月,唐高宗李治称天皇,武则天称天后; 3、同州下邽:今陕西渭南; 4、手刃:亲自杀死;父仇:杀死父亲的仇人; 5、束身归罪:谓投案自首承担杀人罪责。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jīng)其闾(lǘ),且请“编之于,永为国典”。臣窃独之。

1、陈子昂:字伯玉,梓州射洪人,唐代著名诗人,曾官至右拾遗,掌供奉讽谏,故称谏臣; 2、诛之而旌其闾:徐元庆因为杀人要“诛之”,即正法,又因为父报仇尽其孝义而表彰其门里;闾:里巷的门; 3、令:法规;国典:国家法典; 4、过:错,动词。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1、“若曰无为贼虐”句: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逞凶,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 2、凡为治者杀无赦:凡做官的人违法杀了人,也要处死,不能赦免; 3、其本则合,其用则异:礼法和刑法的根本作用是一样的,但它们的具体用法不同。

诛其可旌,兹谓(dú)甚矣。旌其可诛,兹谓(jiàn),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wéi)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1、诛其可旌:应该表彰的人被杀掉; 2、滥:指刑戮过度; 3、黩刑:滥施刑罚; 4、僭:越轨,过分,此指僭礼,即在不该用礼的地方用了礼; 5、趋义者:寻求正义的人;违害者:躲避祸害的人;不知所立:指无所适从; 6、穷理:寻求事理的根源;本情:根据实情。

向使刺谳(yàn)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1、向使:犹假使;刺谳:调查定案; 2、原始:探求事情发生的起源;端:原因; 3、判然:分辨明白的样子;离:指区分开。

如果当时能审查确定案情的真伪,查清是非,弄清事情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礼制的运用,就能明显地区分开来了。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yù )(háo)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得礼,处心积虑,以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不暇,而又何诛焉?

1、奋其吏气: 指大发其官威; 2、虐:迫害;非辜:无辜,无罪; 3、不知罪:不知加罪与他; 4、蒙冒:蒙蔽作假; 5、吁号:哀声呼求; 6、戴天:立于天地之间;《礼记》载,父母之仇,不与共戴天; 7、枕戈:以戈当枕,谓随时准备报仇;得礼:合乎礼法; 8、冲:刺;介然:坚定不移;自克:自我克制; 9、谢:告罪;不暇:不及。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qiān)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qiāng)奉法之吏,是(bèi)(ào)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1、愆:违背、违反; 2、戕:残害; 3、悖骜:狂悖傲慢;凌上:犯上; 4、正邦典:严肃国法。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háo)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1、亲亲相仇:各自为了爱自己的父母而互相报仇,前一个“亲”为动词; 2、冤抑:冤屈;号:呼号;无告:无处申诉; 3、暴寡协弱:欺凌弱小; 4、非经背圣:离经叛道,违背圣教。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1、《周礼》:古代儒家经典之一;调人:周官名,“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即民事调解员; 2、义:合乎礼义; 3、邦国交仇之:国人都把他当作仇人; 4、“父不受诛”六句:语在《公羊传·定公四年》,谓父亲不犯死罪而被杀,儿子可以复仇,父亲犯了死罪被杀,儿子去报仇,这是残杀,并不是除害;推刃:以刀一进一却,谓仇恨而残杀。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dú)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臣议附于令。有断斯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1、不爱死:不惜死;爱:吝惜; 2、达理:通达事理;闻道:通晓道理; 3、议者:指陈子昂; 4、下:发下;附于令:附在法令后面; 5、狱:案件; 6、从事:办事,处理事务。

《驳复仇议》全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guī)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yùn)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jīng)其闾(lǘ),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dú)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jiàn),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wéi)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yàn)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yù )号(háo)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qiān)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qiāng)奉法之吏,是悖(bèi)骜(ào)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háo)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dú)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清 吴楚材 吴调侯《古文观止》评:

看叙起“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八字,便见得宜旌不宜诛。中段是论理,故作两平之言。后段是论事,故作侧重之语。引经据典,无一字游移,乃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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