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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案是否应属于政府公开事项?

    最近朱令案成为网上议论的热题。多数网友确实是出于对受害者的同情,而有一些人则是居心叵测,他们从来都是要抓住一切机会把火烧向政府的。有些网友评论说,有些案件碍于客观条件限制难于侦破这可以理解,但公安应当公开案件的全部情况。现代社会,公众要求政府公开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务信息以监督政府行为保护公众利益,这无疑是正当的。但刑事侦察案件的侦察情况是否属于涉及公众利益而应当公开,则应当仔细研究,不可妄下结论。世界上不是所有事情都应当公开的,不论是公务还是私务总有一些不宜公开的事项。未经司法判决的刑事侦察案件属于未有定论之事,其中许多牵涉其中受到警察机关调查的涉案人并未被法庭定罪,未经当事人同意拿到大庭广众之下是否合适?谁也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如果有一天在你身边发生刑案,你和你的家人也被警察叫去询问,如果警方未经你许可把你受调查的情况公开到大庭广众之下,是否有侵犯人权之嫌?这问题恐怕要好好想一想,不可因一时之需而苍促行事。说不定哪天就会涉及到你的利益。

   这里有两篇讨论有关刑事侦察案件是否应属于政府公开事项的文章,值得一讲读。

   另外,我注意到一个现象,最近有关朱令案及北京一起女性自杀案的讨论几乎都在毫无专业背景且八杆子打不着的网民间展开,几乎没有专业律师们介入,而往常律师们特别是右派律师们是唯恐天下不乱到处煽风点火的,何以这次却耐得住寂寞?原因无他,因为这两起案子从专业角度看实在没什么油水可挖,有些心怀不满倾向性明显且头脑简单缺乏起码逻辑思维能力听风就是雨的网民,仅根据网上有特定立场的人有选择地提供的所谓“情节”就当起了福尔摩斯,从自己的倾向性和既定思路出发进行的捕风捉影不着边际的离奇演绎太过弱智(如果这些人当了警察或法官,不知得枉杀多少无辜者!),专业律师搅和进这种白痴的狂欢有失体面。媒体业有一句很专业的笑谈:搞媒体的,一定不能把大众当傻瓜,不过话说回来,其实他们就是傻瓜——网民不是傻瓜,但在许多时候,他们也确实是傻瓜,特别是当他们对一件事已有预定立场的时候,他们就是傻瓜,只要你顺着他们的意思说,你说什么他们就信什么,你挖个坑,他们就会跳进去。

      一、也谈政府信息公开

      原作者:周小平,转载自新浪网

      晚上跟一个律师吃饭,聊到朱令案,听他聊完之后感觉有些话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法治政府建设,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权力制衡,政府信息公开恰恰顺应了这一理念,有助于以私权利监督公权力。但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不容忽视,需要在政府公开代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统一。否则,政府信息公开这把握在公民手中的利剑反而会侵犯公民个人自身。


      以最近热评的“朱令案”为例,民意汹涌,众说纷纭,呼吁公开相关信息。个人认为,理性的讲,“朱令案”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效力级别属于行政法规。其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界定了政府信息的含义,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性质上属于行政法规,其只有权对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做出规定,而无权对只能由法律调整的刑事司法事项进行规范。《警察法》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也是刑事司法机关。其中,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刑事办案职能,不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而属于刑事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此类刑事办案信息应当且只需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规定的告知、送达等法定义务。因此,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办案职能中产生的有关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客观讲,多数人只是从许多冤案错案的有罪推定,进而怀疑这现有的疑罪从无。但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已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重要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已被明文写入刑事诉讼法。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法律人努力的结果。如果公开所有刑事案件,任何人可以查阅,一方面无疑会侵犯公民隐私,另一方面也会妨碍侦查办案,不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犯。如果说有罪推定是毒果,过度的信息公开又是另一端的毒果。为了一个案件,牺牲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值得吗?我觉得先不忙下结论,不妨冷静下来,细细思量美国的“辛普森案”。


 

      二、从“朱令案”说信息公开与保密

     作者:刘仰 转载自新浪网

      “朱令案”是最近网络上的热点。朱令本名朱令令,人们习惯称之为朱令。这个案子发生于1994年。11月底,当时在清华大学读书的朱令感到身体不适,12月底,朱令到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未能查出病因,住院一个月后病情好转,朱令于1995年1月底出院。2月底,寒假过后,朱令回到学校。3月初再次出现病症,父母将其送到北医三院、协和医院救治。4月底,有关部门确认朱令为铊中毒,朱令父母向清华校方要求报案。1995年5月初,北京市公安局正式立案调查。


      这一案件之所以受到关注,主要是因为十九年过去了,投毒者依然没有找到。有些舆论认为是因为警方办案受到莫名压力,故意放过了嫌疑人。为此,北京市公安局于2013年5月8日,通过“@平安北京”微博发布如下内容:


 


       感谢社会各界对“朱令令案”的关注。这起案件未能侦破,我们至今深感遗憾。对朱令令个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我们深表理解和同情。

       1994年12月,清华大学化学系92级本科学生朱令令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1995年4月28日,被确定为铊盐中毒。同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部向北京公安局报案。公安局接报后迅速开展工作,认定有投毒犯罪事实发生,依法立案侦查,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根据朱令令日常活动情况,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并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因从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警方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其家属进行了详细介绍,并报请政府协调学校和社会相关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予以生活补偿。

      工作中,专案组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未受到任何干扰。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对所有的刑事案件特别是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案件,都会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开展侦破工作,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但也确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对此,也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理性客观看待,尊重侦查工作规律,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本人从事电视法制栏目制作约10年,与公检法都有接触,因此,对于北京警方发布的这一回应表示理解。针对这一案件,我想说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各国警方都有破案率。一般刑事案件,各国警方破案率少有超过50%的。美国纽约警察局,一般刑事案件破案率为35%,日本警察厅为33%,伦敦警察厅为21%。对于命案,2006年,中国警方的破案率为87.2%,超过了英国、法国、加拿大,而美国的命案破案率为63%。近年来,中国警方加大了命案的破案力度,有些地方命案破案率达到90%以上,或接近“命案必破”。但是,这个数字从反面说,即便命案破案率在世界上最高的中国,依然有一定数量的命案无法破获。这也是北京警方回应中所说的“侦查工作规律”。事实上,如果所有命案都能迅速侦破,各国就不会出现连环杀人案了。美国史上头号连环杀手,在20年的时间里杀害48人。美国西雅图警方最高峰时,有50多人参加专案组,追查近5万条破案线索,盘查了4000多名嫌疑人,其中100多人被列为重点对象,最终没能破案,专案组解散。直到20年后,DNA技术成为新的侦破手段,美国警方才最终确认了凶手,48宗命案算全部告破。但在此之前,48宗命案都在未破案之列。“朱令案”还不属于命案,立案调查在案发近半年后。即便有“两次投毒”的现象,警方接到报案后开始调查,距第二次投毒也有两个月的时间,犯罪痕迹物证不容易查找,这的确应该属于客观原因。及时报案、及时侦查,保护现场,目的就是尽可能地查找痕迹物证。对于投毒之类的案件来说,现场、时间要求更加紧迫,否则,痕迹物证的确很容易灭失。因此,“朱令案”未能破获,确实是一种遗憾。这种破案规律不管在哪个国家,对于当事人都是残酷的。因为,即便警方破案率再高,对于当事人或其亲属来说,只要没破案,就是100%。



      其次,随着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疑罪从无原则”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它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中国古代司法对于“疑罪”有“从轻、从无”两种主张。“疑罪从轻”也被个别国家的现代司法采用。但总体上说,“疑罪从无原则”更为通用。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后,公众几乎都认为辛普森有罪,陪审团最终还是宣告其无罪,这是“疑罪从无”的典型。对于“朱令案”,北京警方的回应中说,“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也许其中就有嫌疑人,也许其中就有凶手,当然,也许凶手并不在其中。但是,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疑罪从无原则”还是应该起作用的,否则就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第三,关于信息公开问题。北京警方对十九年前的“朱令案”做出回应后,并没有完全平复社会舆论。其中原因多种多样。对于朱令父母来说,他们感到不容易接受,人们也容易理解,毕竟是自己的亲人,总希望能找到凶手。而个别媒体主张“信息公开”,认为只要公开警方的办案信息,就能知道真相。在我看来,朱令父母和个别媒体在这个问题上有理解的误区。我们国家确实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在公开之列。即便在美国,“信息公开”的法律经过多次修改,应该算是很完善的。然而,与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存在的,美国还有全世界最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这对于中国也一样。政府行政部门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应该保密,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其中也有模糊的地方,可以在以后的实践中像美国一样不断修改、调整。但是,对于“朱令案”来说,有些办案信息的确不宜公开。比方说,朱令父亲认为,只要公开了,他就知道嫌疑人是谁了。而在我看来,这种“真相”的公开未必是好事,它很可能是对其他人的伤害。以前文所举的美国连环杀人来说,在案件没破之前,4000多名嫌疑人,100多名重点怀疑对象,如果都公开了,不光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很可能给这些人造成额外的伤害。哪怕是小范围的公开也很危险。例如,万一死者的亲友自由裁决,认定某人就是凶手,私下报复,怎么办?因此,即便在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中,对于司法机关的信息,也有可以不公开的多条“例外”。此外,警方办案信息是否公开,除了可能涉及无辜者的隐私外,还有可能涉及侦破手段的泄密。北京警方在回应中提到:“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以我的经验看,具体侦查手段的确不宜公开。因为,如果公开,有可能会使真正的凶手获得逃避侦查的知识。如果现在就把办案信息公开,还有可能会使未来破案的可能性彻底丧失。


      最后,人们对于“朱令案”的关注,心情可以理解。但就刑事侦查来说,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媒体承担不了破案的角色,我们还是应该相信警方的专业能力。那些怀疑“有背景”而包庇、放过嫌疑人的说法,要么是猜测,要么就是另有所图,事实上都没有丝毫根据。因此,我们一方面对朱令的遭遇深感同情,另一方面也应该相信北京警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所以,现阶段的“信息公开”必须有所保留,既不能伤害无辜者的隐私,也不能泄露未来可能破案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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