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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对办理商标侵权案件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经营者避重就轻,隐瞒相关情况,掩护相关违法者,导致案情中断,违法事实无法彻底查清,从而逃避打击的现象比较普遍,亟待予以重视。对此,工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上,体现相应的倾向性。

工商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线索和已掌握的情况,追本溯源,一查到底,将违法经营者所售假冒、仿冒商品的来源渠道、侵权商标标识印制者、造假工具提供者彻底查清,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彻底斩断造假链条。以售假案件为例,工商部门对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经营者,在办案中,除了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所售侵权商品进行扣留、封存,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资料,追查侵权商品的供货商,并根据供货商是否在本办案机关辖区,采取委托调查和线索通报等措施,进行进一步追查,直至追查处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侵权商标标识的印制者。

在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违法经营者隐瞒发票、账簿、声称商标侵权商品是陌生人送货上门的,自己与供货商“不认识”,甚至采取订立攻守同盟等手段,恶意干扰调查,导致办案线索中断。鉴于工商部门办案的权限和手段,只能根据掌握的事实,对售假者给予处罚,达不到惩戒的目的。据了解,这种情况在基层工商部门执法办案中普遍存在。

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对制假售假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上,体现倾向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工商部门在选择具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应当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对如实交代关联情况的违法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选择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在罚款的行政处罚种类中,适用幅度内的较低部分,对于检举侵权商品供货商和其他涉嫌违法经营者有功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而对于隐瞒相关情况,掩护相关违法者,导致案情中断,违法事实无法彻底查清的当事人,依法在罚款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最高限的处罚。在此基础上,通过说理式处罚决定书,说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依据,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形成导向机制,有效提升商标执法效果,促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宋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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