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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明的交通事故怎么赔?

私家车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代步工具,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可发生事故后,特别是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肇事双方的赔偿怎么算?保险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甚至会走上不少弯路。工业园区法院的法官为您解读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要理性处理、依法维权,从而最大限度减小维权成本。

案例回放:

2006年7月,张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保险合同,为自己的爱车承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年10月,张先生驾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王女士的自行车发生相撞,并造成王女士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无法认定”。双方虽多次到交警部门协商但是没有结果。后来,张先生被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赔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

当张先生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己已付的赔偿金时,保险公司拿着保险合同,对张先生说,合同中事先早已明确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而且索赔时应在公安或司法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提交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各种必要单证。 “现在这些义务你都没有履行,你早就丧失向我们索赔的权利了。 ”咽不下这口气,张先生又状告保险公司。

解读一责任无法认定 损失谁来赔偿呢?

按照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产生损害的要联系交警进行责任认定,以便产生争议的后期索赔顺利开展。在这里,交警部门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明辨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这个案子中,由于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申请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后各执一词,时过境迁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准确认定责任。

不过,这种情况还是有法可依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这个规定是为了平衡弱势行人和强势车辆之间权益关系而设立的,行人的过错作为自身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提醒)出现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保留证据;并在第一时间联系交警到场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扯皮或者扩大解决纠纷的成本。

解读二赔偿了物质损害还能要精神损失吗?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受害方身体遭到损害能否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综合参照侵权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害的方法和手段、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当地经济水平来确定数额。

在这个案子中,王女士因为事故造成八级伤残,人民法院认为王女士的精神伤害是必然的,其主张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情考虑支持为18000元。

(提醒)精神损害赔偿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安抚精神的作用。一方面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切忌狮子大开口,产生过高的诉讼期待。

解读三 发生交通事故没通知 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吗?

保险公司能不能以张先生未履行保险合同上面的“通知义务”为由拒赔?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即为了连续使用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把合同双方置于不公平的地位。合同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免除对方权利、增大对方义务、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的集中地之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该在订立合同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做解释说明,否则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在这个案子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确立的意义在于方便保险人及时、准确确定事故原因、责任以及损失,被保险人是否尽快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不会对上述问题发生任何影响;另外由于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向张先生明示过这些条款,那么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些“通知义务”的条款不生效。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要向张先生支付该笔费用。

(提醒)惩罚侵权行为人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有必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有关车辆保险的法律知识及有关防范手段,这样避免因为发生事故而导致的身心受伤。◆ Google提供的广告

私家车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代步工具,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多了起来。可发生事故后,特别是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肇事双方的赔偿怎么算?保险公司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甚至会走上不少弯路。工业园区法院的法官为您解读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要理性处理、依法维权,从而最大限度减小维权成本。

案例回放:

2006年7月,张先生和保险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保险合同,为自己的爱车承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年10月,张先生驾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王女士的自行车发生相撞,并造成王女士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无法认定”。双方虽多次到交警部门协商但是没有结果。后来,张先生被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赔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

当张先生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己已付的赔偿金时,保险公司拿着保险合同,对张先生说,合同中事先早已明确约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而且索赔时应在公安或司法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提交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各种必要单证。 “现在这些义务你都没有履行,你早就丧失向我们索赔的权利了。 ”咽不下这口气,张先生又状告保险公司。

解读一责任无法认定 损失谁来赔偿呢?

按照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产生损害的要联系交警进行责任认定,以便产生争议的后期索赔顺利开展。在这里,交警部门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明辨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这个案子中,由于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申请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事后各执一词,时过境迁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准确认定责任。

不过,这种情况还是有法可依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这个规定是为了平衡弱势行人和强势车辆之间权益关系而设立的,行人的过错作为自身承担责任的唯一依据。在这个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所以法院判决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提醒)出现交通事故要注意保护现场,保留证据;并在第一时间联系交警到场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扯皮或者扩大解决纠纷的成本。

解读二赔偿了物质损害还能要精神损失吗?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受害方身体遭到损害能否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综合参照侵权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侵害的方法和手段、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以及当地经济水平来确定数额。

在这个案子中,王女士因为事故造成八级伤残,人民法院认为王女士的精神伤害是必然的,其主张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情考虑支持为18000元。

(提醒)精神损害赔偿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安抚精神的作用。一方面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切忌狮子大开口,产生过高的诉讼期待。

解读三 发生交通事故没通知 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吗?

保险公司能不能以张先生未履行保险合同上面的“通知义务”为由拒赔?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即为了连续使用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把合同双方置于不公平的地位。合同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免除对方权利、增大对方义务、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保险合同是霸王条款的集中地之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该在订立合同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做解释说明,否则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在这个案子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确立的意义在于方便保险人及时、准确确定事故原因、责任以及损失,被保险人是否尽快通知了保险公司并不会对上述问题发生任何影响;另外由于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向张先生明示过这些条款,那么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些“通知义务”的条款不生效。最后判决保险公司要向张先生支付该笔费用。

(提醒)惩罚侵权行为人只是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有必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有关车辆保险的法律知识及有关防范手段,这样避免因为发生事故而导致的身心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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