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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银行业理财产品广告宣传的规范要求

关于上海银行业理财产品广告宣传的规范要求

 2012-09-10

各媒体单位,各广告经营单位: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1211起实施。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在2012628也发布了《上海银行业理财产品销售宣传用语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广告宣传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商局作出以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二、商业银行为销售其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发布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和文字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笼统地规定各类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均为0100%

    (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承诺或者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达;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若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价结果,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的名称和刊登或发布评价渠道与日期;

    (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注忠告语“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广告中宣传风险揭示内容的,应当与理财产品类型相对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内容的,应当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户:“测算依据和方式见销售文件,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广告中引用统计数据、图标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宣传过往业绩的,应提示“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请相关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根据本审查提示的内容对代理、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广告进行整改,并加强广告审查,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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