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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 等内容的审查要求
     新《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为了帮助广告审查人员明确“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具体范围、经市工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题研商,对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用语用词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可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医疗用语”等内容的,除下文已明确范围外,其他内容由有关管理部门根据个案甄别认定。
    2.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其他任何广告中使用下列用词(用语)的,可以认定其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包括: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使用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2)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
    (3)除消毒用品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日化产品(如洗涤用品、人体清洁用品等)以外,在化妆品以及其他直接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
    3.市工商局将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该用词(用语)范围,用以指导广告企业和媒体单位在广告审查中参考使用。
    请各媒体单位在广告审查中,严格把关,对非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以外的其他商品、服务广告出现“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防止广告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工商部门将对违法宣传疗效、冒充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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