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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彦春论语:句法语义的关系——对认知语法的逻辑探寻

赵彦春论语:句法语义的关系——对认知语法的逻辑探寻


认知语法与生成语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综合性的,后者是纯粹性的,而其根本的区别则在于语义与句法的关系。所谓综合性,如前文所说,认知语法融合了认知语言学的方方面面,包括:范畴化和原型理论、隐喻概念和意象图式、像似性和语法化、认知语用推理等相关的理念,而生成语法简直就是为句法而句法,最大程度地悬置非句法成分的东西,其所谓的语义不是作用于世界的语义,而是“由语法结构决定的意义的部分表征”(Chomsky 1979: 165),即“逻辑式”(logical form, LF)。所谓真值语义学,其实只是秉承逻辑实证主义的形式派的研究对象和分析方法,而在乔姆斯基的句法系统中,如前所言,是不起作用的。简言之,认知语法自始自终以语义为基础,认为句法是由语义决定的,而生成语法则认为语义与句法是两个既相互关联又彼此独立的模块。

我们可以把兰盖克1987年发表的《认知语法基础》看作认知语法的代表。作为对生成语法的反动,认知语法的语言观自然还是以语义为中心的,也就是句法乃至语言都是由语义所驱动的。认知语法与认知语言学的观点自然是统一的,不过我们还是以生成句法为参照点简述其主要观点:

1)从笼统的语言上看,语言不是一个自足的认知体系,而是认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语言的描述必须参照人的认知过程;

2)从具体的句法上看,句法不是自主的规则系统,而是语义结构的常规象征,句法本质上是象征的,因为语言构件既有概念内容又有语音输入;

3)语言的实质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象征系统,而语义是语言的基础。

以上三点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而语义的来源概括起来可以如此表示:由意象而概念而语义(意象概念语义)。意象是概念内容在大脑中形成的构思方式,是人类认知的基本成分之一,而语义存在于人的概念化过程之中,语义结构即概念结构。由于意象是由事件引发的,而句法又源于语义,那么我们可以如此表示句法的渊源关系:由事件而意象,而概念,而语义,而句法(事件意象概念语义句法)。

以此可见,在兰盖克看来,语言乃至句法的根本是语义,而语义结构是面向世界的相对于人的认知结构,它是一个开放的知识体系。所以,句法以及语言便不可能是自足的。语言既然不是自足的,那么对语法单位的分析便不能离开其语义结构。句法与语义的不可分离性势必导致这样的结果:语言现象不是界限分明的或是或非的问题,而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具体说来,句法与词法是不可分的,词素、词和句法构成象征系统的连续体。以此看来,所谓的语言单位和级阶不过是人为的切分罢了。

兰盖克的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不过,你再想想:语言既然是一个连续统,我们何必把它们切分呢?何必自找麻烦呢?我们之所以能够切分,其根本原因又是什么呢?进而言之,语言是一个连续统,语言又是开放的,那么语言与语义结构不分、语义结构与概念结构不分、概念结构与事件结构不分,如此一来整个世界就是一个连续统了。依其逻辑,我们完全可以如此推论,即词素与世界是一个连续统。如果一切的一切都是连续统,我们还能认识世界吗?如果为认识世界而切分,那么我们实施切分的内在根据又是什么呢?如果说这根据是我们的大脑中的切分机制,那就等于承认我们大脑中有一个脱离世界而存在的自主、自足、自治的内在性的东西了;如果说世界中存在一个东西区别于另一个东西的参照点,或者一个东西与另一个东西互为参照点,那就等于承认了世界的离散性而否定了所谓的连续统。当然,离散性并不否认中间项,这一点亚里斯多德在《范畴篇》中论述过了;离散性也不否认事物之间的相互转化,这一问题老子、赫拉柯利特等早就给了明确的答案。认知语法光凭经验的外部因素并不能从根本上消解离散性问题。我们面对的事实是: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是故,刚柔相摩,八卦相荡。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日月运行,一寒一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易·系辞上》)

 

两种东西相互依存,是不是就可以说两者构成一个连续体而不可分割呢? 此处就涉及人类最根本的范畴和范畴化问题了。我们可以打个比方,爱不能脱离肉体而存在,但我们能不能说爱就是肉体或肉体就是爱呢?所谓不可分,并不是逻辑上不可分。就语言系统而言,不可分之断也是没有逻辑基础的。比如“爱”是什么词性,这便是句法问题而不是语义问题,因为在“我爱你”中,“爱”是动词,在“爱是无私的”之中却是名词,“我爱吃面条”中的“爱”可以理解为助词或副词。而在“我爱你是一个错”中,我们就不能孤立地把“爱”看做动词了——它是NP节点统辖下的VP节点之下的V。一个词是什么词性,取决于语义吗?人类语言的基本结构是[S[IP[I[NP][VP[V [NP]]]]]],就此有两点彼此关联的内在规定性:(1)放在NP位置上的任何一个词都不可能是动词,这是由结构依赖原则和投射原则所决定的;(2)任何一个词或成分都可以放在NP上,而一旦放在NP上在逻辑上就成了名词短语。其内在规定性完全受逻辑的制约:其一是第一次赋予(first imposition):只有名词短语或句法上相当于名词短语的东西才能占据NP;其二是第二次赋予(second imposition):语言中的任何成分都可放在NP位置,由此而获得名词短语地位,即经历名词化(nominalization)过程而成为名词短语。以此看来,句法是独立于语义的,而句法语义不可分这一立论的求证只能是联想式的,经不起逻辑的验证。

语法,从共时角度来看,的确是一套自足的系统,原因很简单:一句话是否符合语法并不取决于语义,而语义往往要依据语法才能彰显。语义必须接受句法的支配,说到底词类只可能是语法概念而不可能以语义为标准。“爱”的语义内容不言而喻,但它在句法结构中却表现出了不同的词类或其他成分。如此这般都是由句法本身所决定的,与语义没有直接的关联。此外,还有这样的事实:一句话我们能够明白意思,即语义内容得以表达,但是如果不符合语法规则,我们就说它是错句。当然,语法也在使用过程中会不断发生变化,比如“Who do you like?”,这在以前是不符合语法的,但是现在大家都可以接受了。这说明语法是自主的,它的改变并不影响语义的表达。认知语言学家可能会给出这样的解释:这说明语法来自语言的运用。那么问题是:以前人们为什么使用“Whom do you like?同样是使用,且表达同样的意思,语法形式却不一样,这也说明语义与语法不是必然的一致关系或决定关系。这一点也是对构式语法的冲击。更重要的是,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所有语法形式的变化都局限于词汇对自然语法的表征层面,并不能说底层的逻辑变化了。也就说,从“Whom do you like?”到“Who do you like?”只是语法表征发生了变化,其内在的逻辑结构并没有变,或者参数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局部变化,但语法的普遍原则,如结构依赖原则、投射原则等等,却依然如故——这些原则不接受任何改变,改变了就不再是人类语言。

认知语法运用完型理论,以象征单位(symbolic unit)来划分语言。象征单位是指人们在大脑中已经固化了的一定的形式与一定的意义的结合体,是人们付出很少努力就可以从大脑中调出的使用单位。两个或多个象征单位组成更大的单位即语法构式,大脑通过对内在意象图式的激活和整合的反复应用,最终使一句话的语义在脑海中定格,并付之于语音形式进行表达。

首先,这调出的语言单位就是我们说出的语言,我们没有在意它的结构和逻辑,但并不等于它没有结构和逻辑。其次,认知语法关于构式的观点很难得到我们的共鸣。高尔德伯格(Goldberg 1995: 4)对构式的定义是:

 

C 是一个构式,当且仅当C是一个形-意对<Fi Si>,而形(Fi)或意(Si)的某一方面不能从C的组成成分或从其他已有的构式中精确地预测出来。

 

以此可见,构式的形式与意义是不可分割的,这与索绪尔对符号能指所指关系的界定是一致的,与乔姆斯基对语音形式逻辑形式关系的界定也是一致的。而且,构式的意义不能从其组成部分的意义中推断出来。高尔德伯格的界定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不过,我们应明白高尔德伯格所代表的认知语言学派与索绪尔、乔姆斯基的本质区别。其一,索绪尔的符号不论及能指所指谁决定谁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任意的,乔姆斯基也没论及过语音形式与逻辑形式谁决定谁的问题。认知语言学家则不然,因为他们强调的是意义对形式的驱动,即先有意义后有形式,而意义又取决于经验,而经验又来源于世界。这样,语言与世界之间就是一种直接或间接的映现关系。因此,语言构式与被描述对象的关系便是一对一的关系。一个必然的结果就是:世界无穷,则语言构式无穷。其二,索绪尔和乔姆斯基并不否认语言的组合性(compositionality),而认知语言学则持否定态度。我们认为问题在于认知语言学这边,它一方面混淆了语言的级阶和逻辑的层级关系,把构式的作用范围扩大化了,另一方面忽略了语言的组合函数,同时又把不确定的因人而异的识解纳入到了句法的解释之中,犯了以内涵否定外延的逻辑错误。(参见6.3

依据完型理论的构式语法是一种想当然的假说,其根本点在于忽略了语言的表征性,如前所言也割断了“各从其类”与“万物本原”之间的张力。语言,就其与世界的关系而言体现为一对多(多义词或多义结构)和多对一(体现关系)的关系。构式语法一方面强调语义理解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又忽略语言的体现关系。与之相对应,构式语法框架下的自然语言显得既弥散又机械。所谓弥散,是说对语言的分析没有客观的标准;所谓机械,是说语言不是一个由有限到无限的生成系统,没有运算,没有推导,而另一方面构式语法也没给语言形式与意义之间的体现关系留下任何空间。其结果,语言就只能因世界和理解的变化而产生无穷的构式。

为说明形式意义一对一的关系,兰盖克提出了活动区(active zone)理论,并以下例说明:

1a. I found the bed to becomfortable.

b. I found the bed comfortable.

c. I found that the bed was comfortable.

兰盖克认为以上三句是三个不同的构式,表达三种不同的意义。如果说这是三种不同的构式我们可以最低限度地同意——所谓最低限度,就是根本不不计较这些句子是否具有以离散性、层级性、递归性为特征的组合性,而只承认这些句子之间不存在转换关系。但是,这些所谓的构式是否表达不同的意义却是值得质疑的。

兰盖克想强调这三句话在意义上的差别,那么试问:这些句子在意义上有什么差别呢?如果一定说有差别,那么我们要说这种差别是识解的,试验结果将是因人而异的。再说,这所谓的差别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是要忽略掉的。据此,我们认为这三种不同的构式或句式实际上表达同一意义,即同样的语义内容。这在语言应用上属于体现关系(realizations),即一个意义用不同的形式来表征。其实,对任何一个语言单位,哪怕是一个孤立的词,人们的对它的理解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即体现为因人而异的识解。可见,在不确定的理解与确定的意义本身之间划上等号,也是违背同一律的——这是我们借鉴认知语言学的理论与方法之时应该注意的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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