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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书编纂行文规范


为了保证基层志书编纂的统一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书写形式

1

用字、用词须遵循的规定。简体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异体字以1955年12月22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异形词以2001年12月19日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准;不得使用1986年国家宣布已经废止的1977年发布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的“简化字”或其他不规范的字。通假字、异体字、自造字以及已经淘汰的旧字形、计量单位的旧译名用字,只有在引文和特殊需要加以注释的地方使用。

2

标点符号的使用。书写一律自左向右横写。标点使用严格按照《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

3

编次形式。篇(编)、章、节一律用汉字标明次第序号,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目和子目作为标题与正文有所区分。

二、文体语言

4

采用述、记、志、传、图(含照片)、表、录、

专记等体裁,以志为主。除引文和附录的文献资料外,一律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体,除引文和附录的文献资料外,不用口头语、方言或文言文,也不要文白夹杂。要注意与议论文、教科书、总结报告、文学作品、新闻报道等文体相区别,除文学艺术、旅游等志相关内容外,不抒情、不描写、不议论。一般使用陈述句,不使用祈使句和疑问句。

5

行文朴实、严谨、简洁、流畅。对人物事物的褒贬寓于事实的记述之中。杜绝空话、套话、废话、浮词,尤其杜绝渲染性、广告性文字。在使用判断词和修饰语时,要仔细斟酌、注意分寸,不以偏概全,不言过其实,慎用“国内领先”“国际水平”“第一”等类文字,经权威单位评选的须随之记明“原表述的”评选结果和评选单位。要惜墨如金,删去无存史价值的文字,包括删去铺垫性文字、常规工作活动和一般共性的管理内容,使志书集中反映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反映具有存史价值的重要内容。需要反映共性和一般情况的,必须概括简略。

6

不使用含混不清或易出现歧义的词语。如“上级的指示”“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人的意见”等等,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没有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历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

7

专门术语一定要避免用错,专业性较强的术语

运用时应加以注释说明。忌用仅在行业内使用的简称,应写成各方面均能看得懂的词汇。

三、称谓名称

8

为了表示记述的客观性,除引文或特殊情况外,志书从第三人称角度进行记述,不用第一人称或第一人称代词,如“我党”“我军”“我市”“本市”“我集团”“本校”等第一人称,须直书本单位或区划名称、实体名称等。涉及到其他部委办厅局等单位名称的,首次出现用全称,并随之括注规范简称,以后仅用简称。

9

记述国家、朝代、政府机构、军队、区划名、职务职称名、学衔名、机关单位名时,采用历史称谓(当时称谓),在使用时要注意名称变化及其变化的对应时间。历史朝代名称,一律以新版《辞海》附录的《中国历史纪年表》为准。随记述时间不同,原则使用当时当地的原名,地名括注今名。为防止政治性质的混淆,特殊时期部分政治实体须加政治性质判断。1949年10月1日解放后,涉台用语遵照2002年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执行。原文引录除外,但需加引号(所谓义)。

10

人物的称谓,除引用原文外,应直呼其姓名,不冠褒贬,不加“先生”“女士”“同志”等泛称。需反映活动者身份的可加职务(职称)、学衔,如“上海市市长某某”“复旦大学教授某某”“科学院院士某某”“工程院院士某某”“全国人大代表某某”等,加的身份冠于人名之前,身份须与人物活动内容相关。如出现人物的原职务,“原职务”置机构之后,称“上海市总工会原主席”,不称“原上海市总工会主席”。对华侨、海外华人人士以“华侨”“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同胞”“外籍华人”的称呼为准。志书以史实反映人物,不作评价,需评价的,必须转引权威文件书刊媒体的原文。人物的字、号、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必要的可在首次出现时标出,此后不必重复使用。

11

各种组织、机构、单位、职务、法律法规、文件、会议、公报等专有名称须用全称,一般不用简称和俗称。如名称过长,总述、概述首次出现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简称,其后用简称;大事记首次出现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简称,其后用简称。大事记中,人物职务未变,只具职务名称一次,再直书人物姓名。专篇、专章,以节为单位,首次出现用全称,并加括号注明简称,其余用简称。简称应概念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志书可附“本志全称简称对照表”(仿照《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1页《常见组织机构名简称表》)。

12

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地名使用市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古迹、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名称的,其行政隶属关系明确。

13

译名准确。外国国名和常见地名、人名、党派、政权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为准。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

14

生物、矿物名称,使用中文标准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拉丁文词),括注本地俗名。

四、时间表述

15

时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用历史纪年括注公元纪年。民国以前用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日月,括注公元纪年月日,如光绪二十六年二月初二(1900年3月2日)。民国用民国纪年,如“民国25年((1936年)3月8日”。同一帝王年号在同一实写类目中多次出现,公元纪年只括注首次出现者,余不括注。民国纪年在同一实写类目中不是一年的括注首次出现的年份,其余年份不括注。民国时期一般用公历纪日、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公历纪日月。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20世纪90年代”、“1996年12月31日18时25分36秒”。年份书写要用全数,如“1995年”,不能写成“95年”。

16

含有日月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用汉字,如五四运动、五一国际劳动节、星期五、农历正月初九、丁亥年十二月十五曰等。

17

志书时间要准确具体,不得使用时间代名词,如“今年”“前年”“上月”等,也不要使用“最近”“不久以前”“多年来”“目前”“现在”“近年来”“已经”“即将”等模糊时间概念。

18

人物部类生卒年份、年龄、任职起讫时间等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在括号内注明人物生卒年份可不必加“年”字,如“鲁迅(1881-1936)”,“周恩来(1898.3.5-1976.1.8)”,年月日用脚点表示。

五、数字运用与书写

19

志书编写运用数据,资料首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正式数”,统计部门没有的使用相关国家专业部门统计数据,再没有的可使用社会其他单位的统计数据和社会调查数据。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统计表格一律说明资料出处。

20

数字书写以1996年6月1日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2011)为准。

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包括:(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2)记数与记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比例等,如:53678、-76889、 1/4、4.5倍、66.82%、95%o、7:5、17.88万公里、40克、36.9平方米、217.89亿元、48岁、10个月、-18℃、2.67安培等;(3)代号、代码、编号、序号中的数字,包括部队代号、文件编号、证件号码和其他编号等,如:沪政办发[2005]8号文件、77891部队、21/22特别快车。ISBN7-303-06685-X、HP-3000型电子计算机、90号汽油。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或书写纪年、时间、数值不能断开或移行,公历、农历不可混用,不得写成“2004年十月二日”。

21

四位和四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或加三位撇号,或采用三位分节法,五位数以上,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一律改为以万、亿作单位,如:268 000公里写为26.8万公里,268 000000公里写为2.68亿公里。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瓦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2.68亿公里不能写为2亿6800万公里,也不能写为2亿6千8百万公里。多位阿拉伯数字书写不能移行。尾数不是零,或改为亿万为单位影响数据精确的,按原精确数书写,如3211661。凡有小数的数据,一般取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

数字书写时用汉字的,包括:(1)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专业名词、诗词、古文中的数字或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律、十滴水、四书五经、“飞流直下千尺”、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四氧化三铁、“八五”计划、“十一五”规划、九三学社、十一届三中全会、华东六省一市、第一书记、五连二排三班、五花八门、相差十万八千里等。(2)相邻的两个数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和带“几”字的概数,以及约数(用“多”“余”“左右”“上下”“约”),如:二三米、三五天、七八十种、十之八九、几千年、二百几十次、十余次、三千元左右、一千多件、约三万吨、三十年上下等,连用的两个汉字数字词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不写为“二、三米”。但一组数百 字中既有确数,也有约数,为统一,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银行贷款2.6亿元,调集技术人员100余人,购进钢材2000多吨、水泥8万余吨、铝材500吨”。(3)数字后不带量词的,如“三省”“五国”“四大项”等。(4)农历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如:正月十九、辛年五月十六、清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九。(5)星期几,如“星期五”等。

23

分数、序数的书写形式的选择还需根据相关语言环境。统计数值中的分数用阿拉伯数字,如114行文中非统计数值的行文分数可用汉字,如“四分之一”但为了全志统一,建议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不用汉字书写分数。十以下序数独立使用用汉字,如:“第五军”“第二名”。十以上序数、一组序数或与其他阿拉伯数字连用的序数用阿拉伯数字,如:“第138师”“第1团、第38团、第138团”“2004年第4期”。版次、卷数、页码也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如“《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513页”。

24

表示数量的增减,要注意下列情况:“为(是)过去的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增加了两倍”,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三;“翻一番”,即过去为一,现在为二;“翻两番”,即过去为一,现在为四;降低到80%,即原为100%,现为80%;降低了80%,即原为100%,现为20%,不能用“降低(减少)XX倍”的不确切表述(因为降低或减少一倍即原数减去原数等于零)。数字增长的比较。年度比较的为“比某年增长X%”,一般不用“同比”或“增长x个百分点”,对增长速度进行比较时用“提高x个百分点”。

六、计量和单位

25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运用,按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量和单位》(GB3100-3102-93)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行文中的数量符号、物理量符号及其他符号、代号的书写应保持前后一致。

265

历史上的旧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旧制“斗”“石”“亩”,英制的“哩”“码”“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的旧(老)人民币(与新人民币的兑换比为10000:1)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历史史实时可以使用,但要作出与今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的注释。

27

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和列氏制,如历史记载引文中用华氏、列氏制,照录注明相当的摄氏度数。

28

条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中文而不用字母、符号书写,如用“克”“米”,不写成“g”“m”,但在必须载入的公式中要使用相关字母、符号。

29

引文除外,计量单位名称往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志书中的计量单位的名称使用应统一,如机围关单位用“个”,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用“所”,用公园、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用“座”,明/病床用“张”,商店、工厂、企业用“家”,汽车、自行车用“辆”,学生、医生、教师、职工、科技人员用“人”(称谓在后时用“名”“位”,如10名学生、5位教师)。

七、图表照片

30

综合宏观内容的图、彩照、黑白照、数据表集中于志首。志首的图、照、表要照顾志书内容的全面性、时代性和地方特色性。分类分项中微观内容的黑白串文图照表与所随正文内容要吻合。凡入志图照都要按照出版的要求进行清绘。照片要正片或反转片。所有照片均要有准确精炼的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事物、活动内容,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当时职务等。全志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必须根据2001年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2001〕141号《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严格执行送审制度,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提出意见,经市委宣传部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后采用。

31

图包括地图和专题图、示意图等。全市地图要使用标准地图,具备审图号、物产、资源图等也须使用市测绘局的底图绘制,并经市测绘局审定。地图注明比例尺。

32

表格包括统计表和文字表。表格排在相关正文之后,不要与正文内容脱节。统计表包括综合统计表和分类统计表。统计表表式一般包括标题(表题)、表体、说明三个部分。表体包括表头、表项和表框。

标题首标时间,次标地域范围(或行业、单位),再标内容事项。标题(表题)居中排列,左侧标明表的序号,以分志或分卷的章为基本单位流水排表序,如:“表1-2-3”即为第一篇第二章的第三份表。表一律不加“附”字。统计数据表须标明计量单位,数据只有一个单位的在表右侧上方标明表的计量单位,如:“单位:亿元”“单位:万公里”。如果计量单位2个以上,可加括号直接标在表格的具体项目栏中,如“工资收入”栏为“(万元)”,“月可供消费金额”栏为“(元)”。

栏头表示表格中各项目类别的名称,居于表格首列或首行。表示主要项目类别的栏头一般居于首行(称为表头)。表项是表格中纵向或横向自成系列的一组项目栏,所有表项构成表身。表格内上下栏目内容相同不书写“同上”字样、不标不规范的“……”符号,仍列具体文字或数据。统计表的总计栏统一居于表的下端最后一栏(行)或右端最后一栏(列)。表格中的数据如均为整数或均为保留两位小数的以个位数对齐(无须非常精确的,小数可一律四舍五入为两位小数);如既有整数又有小数的采用右对齐。部分文字性表格,如“任职表”“人物表”不标单位。数据性表格一律采用开敞式(开放式)三线表,不加横栏线和表两侧的“墙线”。统计数据栏中,无统计或有统计未查出用“一”,数值为零用“0” 表示,文字表格采用封闭式(纵、横栏线、“墙线”均有),以保证文字内容的准确框定。

表格中数字无特殊的,全部采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年份表项的年份须加“年”字,如“1992 年、1995 年……”不略写成“1992、 1995……”。根据表格内容,合理地安排为单栏、双栏或三栏式,以尽可能地少占篇幅。必须转页续表的,横表项和纵表项不能省略,右上角标“〔续表〕”,如再转页,上页续表标“〔续表一〕”,次页续表标〔续表二〕”,以此类推。对表格内容需要说明的,可在表格左下方抬头空2格写“说明:……”

八、引文注释与索引

33

志书是原始资料的重铸,尽量少用引文,必须引用时,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何版本。

34

重要文献选、辑、录必须引用原文,并要加引号;转述大义的内容不加引号。

35

行文中的注释是对引文、辅文和需要加以说明的专有名词、特定事物的必要说明。注释符合学术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找原文。引文的使用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增强志书的资料性。注释形式全志统一。注释采用页末脚注与正文文内括注相结合:(1)脚注。对整句作注释,或注释内容复杂,文字较长,一律采用脚注。(2)括注。用括号紧随正文需注释的词语之后进行注释:一种括注在该句中间,如“清光绪七年(1881年)水渠竣工,造福一方。”另一种括注在该句最后,标点符号要点在括号后面,如“解放前,西双版纳最高领主私庄田共有11950万纳(约合200公顷)。”(3)图、表中的数字、符号或其他内容需要注释。在标注对象右上角作一星标“※”,注释的内容可直接写在该图、表左下方。注释中数字,除古籍需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用阿拉伯数字。

36

引文要直接引原著并忠于原著,尽量不转引。如找不到原著不得不转引,须注明引自何书何文。使用时要忠于原文,不许擅自改动。引用古籍,繁体字要改成简化字,古地名、古人名或使用简化字容易引起误解处,可用繁体字并括注简化字。引用文献要根据2005年制定的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编排。

37

设置主题索引、人物索引、图表索引。主题索引涵盖序、凡例以外所有篇、章、节、目正文,人物索引通过人物门类和其他门类以事系人的人物编制,图表索引根据各门类收录的图表编制。主题索引按主题词首字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人物索引按人名首字笔画顺序排列。完成的索引,主题词和人名后的阿拉伯数字为所在页码。图表索引参照主题索引方法制作。索引中单位名称采用规范简称。每条索引除篇目外,均为单一主题。

九、文献选录

38

志书正文,尤其文献辑存中选、辑、录一些重要的文献,必须如实辑录,保证文献的真实和原生态具体方法两种,一是全文辑录保持文献的原貌,二是删去非本质核心内容予以节录。节录必须保存原文核心部分(句词不动),删节部分用删节号(现称省略号)表示,文献标题下标明“(节录)”。

39

对历史档案,如作必要的文字加工时,统一使用以下符号:系错字的,可在错字后用方括号[]标明正字;增补的漏字,用角括号<>标明;残缺的文字,能判明字数者,每个字用一个空方格“口”充之,如能准确判明缺字为何字时,将字写于空方格内;不能判明字数者,注以“上缺”“下缺”;有疑问的字句,在其后注问号(?),以示存疑;原文标题不确切的,重拟或修改时采用脚注说明。

十、统一字词使用

40

现代汉语部分字词在使用中常出现不统一情况,为了志书编纂的统一性,须尽可能予以避免。如“截至2005年底”的“截至”表示到的意思,不使用“截止”,“报名日期12月31日截止”的“截止”表示中止、停止,不使用“截至”。“唯一”与“惟一”统一使用“唯一”。“其他”与“其它”两种都可以用,全书要统一选用一种。

十一、书名署名

41

志书封面内容要素要齐全,书名要准确。

42

志书扉页之后署编纂委员会名单(主任、副主任、委员)、编纂人员名单(主编、副主编、总纂、副总纂、执行总纂、执行副总纂等)。此外,志书还须署文字、图片、照片、实物资料主要提供单位及人员名单,志书装帧设计者姓名。编委会成员、志书主编、副主编以及总纂、副总纂等按出版以前任职先后排列,其余职务按出版以前任职人员姓名的姓氏笔画排列。

43

志书目录必须与正文标题、页码相符,并采用中英文对照,中文目录居前,英文目录居后。目录标题一般到正文节以下第一级类目的标题,特殊的重要内容也可不受此限,包括放置重要图表的标题和附录文献的标题。

十二、出版

44

出版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45

编辑校对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4658

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装帧美观、大方,各分志、分卷设计统一,形成系列。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

47

采用合适开本,文字通栏横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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