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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洪流中的政治统治法则

 政治统治法则规置的领域包括:统治合法性的基础、政治权威的结构、统治方式、行政权力的传递方式、国计民生的安排、社会伦理的规置、犯罪的构成与惩罚、公共及政治秩序的教化归化、对外交往的原则与方式等等,其中,政治统治的合法与有效及公共秩序的保障可视为这类法则的核心。全部政治统治法则的价值追求,乃政治中心主义和皇权宗统安全。

中国式单向单一政治征服的成功,无疑是这一价值趋向形成的根本因由。一个家族的得势,必致其政治负担的重载或统治安全的艰难,由此,法律制度及意识形态的工具化亦是无可选择的必然。其发端在夏启的家天下彻底改变了黄帝以来的天下人之天下的政治格局,使政治统治权私家化而成为专有、专断之物。

故事已成,但不作合理解释,就难以证成历史逻辑,也难以稳固天下之政治统治。这种历史化和政治合法性的证明需求,自夏商以来,始终未得到切实的系统解决。西周初年的政治家、思想家姬旦的贡献,正中历史下怀,因而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体系建构者。

周公政治体系的学理证成是由两部分合成的:一为周人为什么可以革命;一为周人的统治何以有效与合法。这两种证成所共同的逻辑和资源为道德一伦理。即因为道德的需要及周人最为道德,所以便有文武革命;同理,周人也只有充分地实行道德化的统治,才可确保长治久安。这样,周公以他对中国文化和政治现象的深刻体认,集成性地完成了官方意识形态,甚或中国文化体系的建构:政治关系被成功地还原嵌入了社群伦理关系之中,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有效性不来自自身,而来自母位的社群伦理关系。

在周公的体系化论证中,道德是历史和天下的内质,政权形式为天下或为家私并不具有绝对意义,有德者得居天下是政治合理性、合法性的根底。是为大前提。

大前提下,若天下始终为有德者居之,则天下不会有革命;若无德者居天下会使天下无德,天下有德者得起而反抗之。通常情形下,无德者会以暴力的方式强占大位,这决定了有德者若冀取而代之,一定也要用暴力去消灭暴政,于是革命——以暴力的方式去颠覆暴力的统治——就成了实现道德天下的唯一方式。

这里,有一个问题其实是隐藏着的,即,无德者居天下的情况,不可能发生于天下人之天下的局面下,只可能发生在家天下的情景中。以此,进一步的推论是,家天下所导致的权力私家化及监督失衡,必然不可免除无德者占大位的可能性,夏桀、商纣即其例证。于是,在不可能以道德的方式解决无德者占大位的情形下,暴力革命便是无可选择的唯一。

这样,革命这一小前提亦获得论证。基于大前提的绝对性和小前提的补救性,最终的结论不言而喻:周人的革命——文武革命——便是合乎道德需求和天下需求的正义行动。至此,周公完成了他全部理论的前半节——周人为什么可以革命。这个论证应当说是自圆其说的,然而它有一个出乎创制者意料之外的后果:因为不可能保证无德者不出现,所以历史必将坠入革命的循环。这意味着,周公试图用道德来建构历史、政治,以求历史、政治的伦理道德化,为周人革命提供合理性解说,却在不经意之中厘定了中国政治的历史更替逻辑。

周公既已肯定有德者居天下的大命题,那么,后续的所有建构均应是此命题的分化。周公体系的后半节,主要是这一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建构。正因为此,我们讨论中国法文化体系必得从他开始。周公之制度,大略可分别为三层结构:德政、礼制、刑政,其中以礼制为主,故总名为礼法。

礼之为制,约略相当于西人所谓作为、不作为之条设,但显然意义更为深广,价值更加道德化。礼,起源于狩猎时代末期的食物分配法则,本义应为礼让、礼节、礼貌。故其源头属自然性的血亲伦理范畴。后世礼义中渗入了祖宗崇拜或神灵崇拜的规范意义,但本义并未失落。周公主政西周后,他借礼成制,剔除了其中的神灵崇拜或神秘主义的成分,一改而为世俗政治、伦理、宗亲、社会、经济、日常生活、祖先崇拜诸领域的公有规则,是为西周法现象或法规范之总称。

《周礼》由两部书合成:《仪礼》《周官》。前者多规范仪式性事件、行为,或说更多用来规范道德、伦理意义直接表达的事件与行为,如婚嫁、生死、祭祀、冠戴、升迁等;后者则多规置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问题,包括机构设置及职权职责、经济民生、人与自然生态关系、兵制刑罚、朝觐贡赋等。两书分载,只是形式,实质上全部规则均立基于道德伦理的设定。方方面面的制度规则集于一体,而又以道德伦理为依凭,是周公之礼制的基本特征。以此,他不仅完成了前述的政治伦理化、历史伦理化的论证,进而也完成了法律伦理化的建构。从此,没有足够伦理化的法律条设,在中国断难立足。

西周礼制的基础为宗法制。宗法制本为宗亲社会的一种自然制度,生成于血缘关系的辈分层次与亲疏关联状态中,并反之约束宗亲社群的秩序。周公基于家天下的需要,将此自然制度演绎为国家制度,使之呈现出根固社会政治结构之功效。他以天子为大宗、元子,他子为小宗、别子;大宗元子率小宗别子祭始祖文王,亦主持现世政治统治和分爵封土之权,故为全部政治的核心及权力源。反逆而论,诸别子小宗既因宗亲伦理一统于大宗元子,又维护大宗元子的绝对权威,以之求得姬姓家族对天下的统治权力,进而满足自利的欲求。如此往复,家族宗法制与社会的政治统治得以成功地合二为一。宗法制融嫡长子继承制、分封制、爵禄制、服丧制、宗祧庙号制、等级制于一体,强化政治的家族连带责任,并崇尚荣辱共存方略。这便既满足了家天下的政治设计,又保障了政治安全,还充分关照了家族利益的合法性,设计出合情合理的制度规则,真可谓一举数得。

依内质言,礼制强化的是政治中心主义与宗统王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故有君师为政治之本之说。②为此目的,它刻意强调中国社会的人身等级差别,很多时候,礼或许就只是等级制度而已。然客观评说,此二重原则之外,尚有许多其他类型原则,如“孝友尊长”、“保民扶弱”、“明德慎罚”、“华夏正统”之类,亦博载《周礼》之中,构成人世规则的大杂烩。

礼制之外,德政为周公制度体系和意识形态之要。礼与德实不可分,它们只有表述上的差异。德之为政,包含了周公的两层用心:一则强化统治者的人格与德行,务必为民楷模,以落实他的有德者居天下的目标;二则对民之统治方式的道德化,“明德慎罚”、“义刑义杀”是他的明智格言,此外,他还有“保民为政”、“恤民为政”、刑罚“世轻世重”诸说,希图以此缔造出德柔慈惠的天下。

至于刑政,实为礼制之后不得已而为之,故说“出于礼,则入于刑”。此处不予赘述。考周公思想,《周易》之后,《尚书·周书》与《周礼》为最重要载体。其本意只是为自家立说,不意却证成了中国后世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经典成例,为三千年中国所仿效。何以如此成功呢?挂一漏万地说,实在是他将政治关系还原嵌入社群伦理关系之中的成功所致。通过还原嵌人方式,他使周人的政治压力或他家族反抗的可能性减4.N了最低点,以此获得了统治者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政治统治的合法有效,即在于社群伦理价值对其支持的深度与广度,法律便是这种还原嵌入或反向支持的支柱载体。

上言所及,可谓之为中国法文化四维之一维——政治统治权威的合法与有效。它并不是绝对的统治法则或制度,几乎从一出生,就被道德伦理所修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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