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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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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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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1.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定义与解释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2.1 项目经理: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2.2 设计人:指受甲方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监理人:指受甲方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2.5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6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建设厅、各地、市、县建委(建设局)。

2.7 合同价款:指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8 调整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调整的合同价款。

2.9 图纸: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甲方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2.10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1 书面形式:指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2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3.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                                             

3.2 工程地点:                                             

3.3 工程内容:                                             

3.4 批准文号:                                             

3.5 资金来源:                                             

4.承包方式及范围

4.1 承包方式按        执行:

4.1.1包工包料。

4.1.2包工,部分包料。

4.1.3包工不包料。

4.2 承包范围:                                             

5.合同工期

5.1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5.2 开工及延期开工

5.2.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5.2.2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甲方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延期开工申请。甲方不同意乙方延期开工申请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工期不予顺延。

5.2.3 因甲方原因延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此影响工期造成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5.3 工期延误

5.3.1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5.3.1.1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48小时内,双方就损失情况和工期延期进行协商,形成书面协议;

5.3.1.2 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设计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

5.3.1.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3.1.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5.3.1.5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3.1.6 按施工准备规定,甲方未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5.3.1.7 甲方或监理人未按约定提供所需书面形式的指令、确认单、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3.1.8 其他:                                        

5.3.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合同第18.2.1款的约定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6.合同价款及结算

6.1 本工程合同价款按        确定:

6.1.1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          ),    税,计价方式为:          (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预算计价”、“费率计价”、“概算包干”等内容),此价款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

6.1.2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暂估价为      元(大写:          ),    (含/不含)税,计价方式为:          ,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结算价款以甲方终审价下浮    %为准。

6.1.3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未审定前,合同暂估价为      元(大写:          ),    税,计价方式为:          ,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结算价款以甲方终审价下浮    %为准。

6.2 调整合同价款

6.2.1 如遇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可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6.2.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6.2.1.2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2.1.3 由于甲方原因一周内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2.1.4 甲方增减工程量或变更设计;

6.2.1.5 其他因素:                                        

6.2.2 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6.2.2.1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文件;

6.2.2.2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

6.2.2.3 其他依据:                                        

6.2.3 第6.2.1款所述可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发生后,相关方应在    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确认后以调整金额作为合同价款;对方收到通知后    天内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6.3 定额及取费标准

本工程为         工程,适用        定额及取费标准:

6.4 工程结算

6.4.1本工程按        方式支付:

6.4.1.1 一次总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向乙方全额付款。

6.4.1.2 分期支付

6.4.1.2.1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按合同价款的    %支付工程预付款;

6.4.1.2.2 工程进展到        时,依据工程量确认单,甲方按合同价款的    %支付工程进度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多次支付进度款,但在工程竣工前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    %;

6.4.1.2.3 甲方预留合同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届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    日内支付;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付款审查审批手续完成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

6.5 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前,乙方应先将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提交给甲方。

6.6 乙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不承担此信息外的任何责任。

开户银行:                          

   号:                          

6.7 其它约定:

6.7.1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

6.7.2 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6.7.3 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6.7.4 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应再编入预算。

6.7.5 工程施工中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安排解决工作量或补偿待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费按停滞台班费处理;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的,甲方不负责。

7.材料设备供应

7.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7.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7.1.2 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7.1.3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办理移交,交接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1.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乙方应在办理交接时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7.1.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在交接或使用前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进行检验或试验,质量存在问题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质量不存在问题的,检验费用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7.2.1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               标准采购,并要求“三证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7.2.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

7.2.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2.5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2.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8.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以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8.1 工程师

本工程的工程师按       确定。

8.1.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在开工前    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工程师行使以下职权需甲方批准: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2 本工程不实行监理,甲方派        为驻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师的权利。甲方在更换驻工地代表前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2 甲方工作:

8.2.1 开工前办理完毕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清理以及青苗赔偿等工作,满足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8.2.2 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线路的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8.2.3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道路,负责建设场地土石方平整,保证建设场地“三通一平”,达到进场开工条件。

8.2.4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电缆、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8.2.5 开工前组织乙方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8.2.6 开工前组织设计人、乙方共同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8.2.7 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    日内组织验收。

8.2.8 核实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结算资料。

8.2.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8.2.10 其他工作:                                        

8.3 乙方工作:

8.3.1 乙方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在更换项目经理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监理人,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本合同第18.2.3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2 在开工前    日内搞好乙方驻地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建设,承担相应的费用。

8.3.3 编制施工图预算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8.3.4 工程开工前    日内提出开工报告。在              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本月施工进度报表及下月施工作业计划、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使用计划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达到竣工条件    小时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事故发生后    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并在    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8.3.5 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并交付使用。

8.3.6 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处罚、赔偿责任。

8.3.7 对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设备,在交工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8.3.8 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检查评定,并及时提交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8.3.9 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提供竣工验收的相关技术资料,参加工程验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    日内办理竣工结算。

8.3.10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安全管理部门,经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明确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实施。

8.3.11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3.12 其他工作:                                        

9.资料的提供与移交

9.1 甲方应在开工前    日内向乙方提供施工图    套,非标图    套,国家标准一律由乙方自备。

9.2 甲方引进成套设备,应向乙方提供原版图1套、中文图    套、施工要领书或技术标准    套。

9.3 设计变更、材料代用、技术问题联系单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经原设计人员签字并加盖设计人公章、审批部门同意后生效。

9.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应在    日内通知甲方,由甲方会同设计人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审批后    日内将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提交乙方,乙方按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调整。

10.工程质量和验收

10.1 工程质量标准和等级:

10.1.1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其它相应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并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10.1.2 本工程质量等级应当达到        

A、合格;

B、优良。

10.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2.1 乙方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通知工程师。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0.2.2 工程师收到乙方验收通知后    小时内没有验收并影响总工期的,工期可顺延。

10.3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可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4 工程试车

10.4.1 乙方应在设备安装前    小时内,会同甲方、设计人对设备、结构、几何尺寸进行检查,并对基础上的轴线、标高进行复核,同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和工序交接手续。设备安装应按照安装的次序及施工进度陆续组织设备进场,并在安装前由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清点,做好记录。安装验收完毕,在乙方将有关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随机配件交给甲方后,工程师在验收单上签字。

10.4.2 联动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并在试运转前    小时内将试运转内容、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联合试运转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0.5 竣工验收

10.5.1 工程竣工后    日内,乙方按10.1.1款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    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根据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后    日内提出认可或修改的意见。对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在    日内整改完毕,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0.5.2 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    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日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10.5.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乙方应绘制竣工图一式    份,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核定单编号,提交甲方存档。其它竣工资料的内容与份数按有关规定整理提交给甲方。

10.6 质量保修

10.6.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0.6.1.1 乙方在质量保修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0.6.1.2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油气集输及输油、输气管道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0.6.2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0.6.2.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0.6.2.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  5 年;

10.6.2.3 装修工程为  2  年;

10.6.2.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10.6.2.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10.6.2.6 矿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10.6.2.7 输气管道工程为  2   年;

10.6.2.8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0.6.2.9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6.3 质量保修责任

10.6.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修理。

10.6.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0.6.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10.6.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10.6.4 保修费用

质保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10.7 其他

10.7.1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同意(重大改变需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其节约部分的50%归乙方;乙方采取新工艺、新技术等措施实现的节约部分归乙方。

10.7.2 其他约定:                                        

11.安全与环境保护

与本工程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事宜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合同》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技术成果权归属

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或专用技术等技术成果权属按        确定:

12.1 甲方所有;

12.2 乙方所有,甲方有权无偿使用;

    12.3 双方共有:甲方    %,乙方    %。

13.保密

13.1 乙方因签订、履行合同所获得的一切原始资料及在施工过程中所取得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成果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和合同履行完毕后以任何方式泄露。

1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发表或学术引用,用于促销和做广告宣传。

13.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应用本工程图纸资料。

13.4  对于乙方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甲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3.5  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4.权利瑕疵担保

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工程技术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因侵权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5.对外关系

15.1 乙方与其他专业服务队伍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甲方负责协调,其他对外关系由乙方负责。

15.2 其他:                                        

16.保险

16.1  工伤保险

16.1.1甲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甲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6.1.2乙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甲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6.2 乙方必须对其全部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费用自理。如乙方发生设备伤害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承担责任。

16.3  其他:                                        

17.工程分包

17.1 本工程如需分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分包协议签订前,应经甲方审查同意,并在签订后    小时内提交甲方。乙方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7.2 乙方应向甲方或监理人提交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17.3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8.违约责任

18.1 甲方违约责任:

18.1.1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8.1.2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影响施工进度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并相应顺延工期;

18.1.3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8.1.4 其他违约责任:                                        

18.2 乙方违约责任:  

18.2.1 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8.2.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期限负责整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整改后工程质量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18.2.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责任:                  

18.2.4 乙方擅自分包工程的,应承担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8.2.5 其他违约责任:                                        

18.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19.2 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同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19.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0.本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2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

20.3 合同解除:

20.3.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单独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0.3.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0.3.2.2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工程停工超过    天,经催告后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0.3.2.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款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0.3.2.4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0.3.2.5 其他:                                       

20.3.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因违约方责任导致合同解除的,由违约方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直接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20.4 合同终止:

    20.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4.1.1 甲乙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20.4.1.2 合同解除;

20.4.1.3 其他:                                        

20.4.2 本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下列      方式解决:

21.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1.2 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合同效力及其它

22.1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2.3  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2.3.1 本合同

22.3.2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环保合同

22.3.3 中标通知书

22.3.4 投标书及其附件

22.3.5 图纸

22.3.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2.3.7 工程量清单

22.3.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3.9 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2.3.10 其它现场签认单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质量等级

提供时间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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