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富而⑴可求也,虽执鞭之士⑵,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注解:
杨伯峻《论语译注》:
【译文】孔子说:“财富如果可以求得的话,就是做市场的守门卒我也干。如果求它不到,还是我干我的罢。”
【注释】⑴而——用法同“如”,假设连词。但是用在句中的多,卽有用在句首的,那句也多半和上一句有密切的关连,独立地用在句首的极少见。⑵执鞭之士——根据《周礼》,有两种人拿着皮鞭,一种是古代天子以及诸侯出入之时,有二至八人拿着皮鞭使行路之人让道。一种是市场的守门人,手执皮鞭来维持秩序。这里讲的是求财,市场是财富所聚集之处,因此译为“市场守门卒”。
朱熹《论语集注》:
好,去声。执鞭,贱者之事。设言富若可求,则虽身为贱役以求之,亦所不辞。然有命焉,非求之可得也,则安于义理而已矣,何必徒取辱哉?苏氏曰:“圣人未尝有意于求富也,岂问其可不可哉?为此语者,特以明其决不可求尔。”杨氏曰:“君子非恶富贵而不求,以其在天,无可求之道也。”
解读
刘旻娇:
传统诠释结合孟子所言“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以财富为外物而得失有命,故不当“求”来理解。“富”属于“命”的范畴,而“命”的问题须分两层:描述性或规范性。爵位财富权力这些属于“命”,受到各种时运、机缘等外因影响,不完全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控,这是“命”的描述性理解。这一般来讲没有问题。但是这样的“命”是否“当”求,这是规范性问题。“内”与“外”是否我们判断“应当”与“好”的规范性标准?至少在先秦儒家,虽然关注到“内”、“外”问题,但并未见以“内”、“外”作为规范性讨论的根据。先秦儒家的规范性论证往往是多元而糅合的,“天道”、“命”、“性”、“圣王”、“礼法”都是规范性的来源,且多呈现出统一,而非对立。
比如以“命”论,“命”的概念本身含有人力所无法控制的外因在其中,但在先秦儒家,“命”的终极来源和“天”联合在一起,这时“天命”有“外”的方面,同时也是规范性来源的根据。当然,这并非说,“天”、“命”和人的“内”之间不存在联系。只是说,以“内”、“外”,来判定事情的“应当”在先秦可能存在问题。
这样来讲,“富”虽然是得之有命,受外在因素影响,这个描述成立,但是这个描述却不能推出“富不当求”。更不应以贱贵论执鞭之事。孔子家贫,会干许多粗活,也从事过各种普通的生产活动,且每从事一个工作都并不因职位低贱而怠慢,总是兢兢业业。是以,孔子绝非虚语,反说。
事实上,这段理解的关键在“可”,“可”或“不可”的标准在“义”。“可”字在先秦和现在所理解的“可能”并不相同,理解为“可以”的价值判断更为合适。比如荀子所说的“心之所可”的“可”就是这个意思。表示的是将“义”的标准判断运用于“富”的问题上。这段和17.16,14.12,14.13,19.1(杨伯峻版标号)所讨论的问题是一致的。对“可”字的理解不在“得”,而在“义”。
也就是说,正确的理解是,倘若财富“可以”去求(“义”然后取),那么即使看似低贱的工作也要努力去做;倘若财富“不可以”去求(见利思义而不可),那还是按照我所好(德)去做吧。财富不因为在“外”,“求之有命”就不当求。仅因求之不“义”,而不“可”求。
当然,两者问题容易混淆的原因也在乱世,德不配福的现象更为普遍。人们一方面仍然认为天命会为人类行为做最终制裁,另一方面又开始意识到德福的现实分裂。总之,对于“德福”的问题,在孔子到孟子,都有些徘徊于矛盾纠结状态。但总体来说仍然是希望在一致性当中寻求到得当的解释,而非因世俗世界流动易变而直接站到自然世界或社会世俗生活的对立面,以放弃德方面的追求。所以,以描述性的方式理解“富”与“命”,并接受德福不一致的状态,这是成立的。但以“内”、“外”做规范性的推论有过度诠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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