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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国家层面出台的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自然风”,一个挺乖的笔名。他(也许是她)非常有心,把过去一年国家层面发出的涉及国土资源方面的新政汇集在一起,同时作了提炼,发上“国土微论坛”,征得他的同意,转载于我的“生活多彩乐至其中”平台上,以便于朋友们工作中使用。谢谢“自然风”!



2017年国家层面出台的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收集整理:自然风   时间:2018-01-02

来源:国土微论坛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提出: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份,对由于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的补充耕地缺口,可向国务院申请国家统筹。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措施,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晒场、烘干、机具库棚、有机肥积造等配套设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允许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指标在省域内调剂,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指标调剂收益。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全面加快“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规定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补偿。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农业农村各业用地。完善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严禁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完善农业用地政策,积极支持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休闲采摘、仓储等设施建设。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探索对资源匮乏省份补充耕地实行国家统筹。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坚持保护优先,坚持以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差异化协同发展,坚持生态就是生产力,坚持统筹陆海空间。到2020年,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县域空间格局基本划定,陆海全覆盖的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精准落地,“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健全。

 

国务院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提出:一是构建“多中心网络型”开发格局,推进建设国土开发集聚区和培育国土开发轴带。二是构建分类分级全域保护格局,依据环境质量、人居生态、自然生态、水资源和耕地资源5大类资源环境主题实施分类保护。三是构建综合整治格局,修复与提升主要城市化地区、农村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及海岸带和海岛地区的国土功能。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升能源资源保障能力,设置“生存线”,严格保护耕地和水资源;设置“生态线”,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设置“保障线”,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的建设用地、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安全。

 

国务院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度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

 

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提出:三调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2019年下半年,完成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成果汇交,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数据;2020年,汇总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形成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

 

中办国办《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提出:自然资源方面要以建立产权制度为基础,实现资源有偿获得和使用。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明确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研究实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代理行使所有权职责体制。发挥空间规划对自然资源配置的引导约束作用,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整合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

 

中办国办《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发展用地需要。深度贫困地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不受指标规模限制。探索“三区三州”及深度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内开展交易,收益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有关管理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认定,按现用途管理。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国家统筹。

 

中办国办《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土地资源超载地区,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城镇建设用地零增长,严格控制各类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设立,对耕地、草原资源超载地区,研究实施轮作休耕、禁牧休牧制度,禁止耕地、草地非农非牧使用。对临界超载地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量,逐步提高存量土地供应比例,用地指标向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倾斜,严格限制耕地、草地非农非牧使用。对不超载地区,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巩固和提升耕地质量,实施草畜平衡制度。对超载海域,属于空间资源超载的,依法依规禁止岸线开发和新上围填海项目,研究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变化状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中办国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提出:主要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受委托的省级政府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国务院直接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由受委托代行该所有权的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开展损害赔偿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定,明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开展索赔工作的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提出:优先安排脱贫攻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部分可预支使用。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批准后,可按规定预先使用或交易一定比例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增加挂钩拆旧区,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不增加的前提下,可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对于耕地资源匮乏的深度贫困地区,在建设用地单位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下限缴纳耕地开垦费后,由省级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允许边占边补,确实难以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按补改结合方式落实,并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出让方式。鼓励工业、仓储、商业等经营性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完善地下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各地要完善制度、创新方法、标准先行,依法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登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方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坚持严格执法监察,坚持预防查处并重,坚持科技创新支撑,支持落实共同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提出: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要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各地要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来源,将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实行指标分类管理,采取指标核销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以县(市、区)行政管辖为单位确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改进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的做法,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实行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和水田面积3类指标核销制落实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统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深改小组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从15个拓展到33个试点地区。这意味着33个试点地区都同时进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三项改革试点进入了全面覆盖、统筹推进、深度融合的新阶段。要全面落实中央深改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大三项改革试点的覆盖广度和统筹协调推进力度,促进三项改革试点深度融合,进一步增强其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明确:《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延续审批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68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提出: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可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是否允许全部或部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由各省(区、市)自行决定。

 

国土资源部出台新的《矿业权交易规则》提出:一是在总则里,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油气和非油气矿业权出让均适用,矿业权转让参照执行;规范了交易平台的内涵;明确了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组织实施主体等。二是在交易程序方面,将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发布主体调整为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了招标过程中评标、中标程序和要求,调整了中标人的确认形式;明确招拍挂活动结束后,启动保证金退还工作;细化了挂牌转现场竞价的操作要求;明确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方式。三是在公示公开方面,新增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在确定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需要进行公示的要求,删除了矿业权转让鉴证及收费的相关内容。四是在交易监督及争议处理方面,强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并加强社会监督;增加了追究中标人、竞得人违约责任的条款。五是在附则里,新增了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细化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和网上交易规则,列明了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清单。

 

国土资源部出台新的《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主要修订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了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二是明确了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编码要求。三是针对编码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四是对试行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五是增加了编码案例。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通过国土资源公报、政府网站、部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国土资源部第76号令《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废止。实行新型行政复议决定方式,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正确,不损害申请人的实体性权益,但在事实认定、引用依据、证据提交方面存在非实质性瑕疵,且情节轻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予以指正,作出驳回复议申请或者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复议机关指正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告改正情况。

 

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一是明确了国家、省、设区的市三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二是规范了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三是明确了地图审核的内容和依据。四是强化了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

 

新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标发布实施。新版标准秉持满足生态用地保护需求、明确新兴产业用地类型、兼顾监管部门管理需求的思路,完善了地类含义,细化了二级类划分,调整了地类名称,增加了湿地归类,将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全面应用。新版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含义,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用地等12个一级类、72个二级类,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审批、供应、整治、执法、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

 

国土资源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主要把握住四条基本原则:一是秉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增强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坚持以农为本,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需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三是坚持绿色发展、节约用地,立足优化农村现有用地结构和布局,细化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推动形成农村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四是坚持底线思维,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科学构建利益分享机制,有效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村风貌和生态环境。

 

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对原有的光伏发电用地政策(国土资规【2015】5号)进行了完善和规范。主要是明确符合要求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符合当地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塔杆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提出:到2018年底完成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可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一并开展地上房屋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实现国有农场房地一体化调查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农垦国有土地,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登记发证,争议土地待争议解决后予以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推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的通知》提出:基于“国土资源云”总体思路,以国土资源、测绘地理等各类数据为基础,聚合集成各类国土空间相关数据,打造国土资源“一张图”升级版,形成数据更全面、应用更广泛、共享更顺畅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其他部委牵头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住建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各地区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划定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发展边界,避免另起炉灶、大拆大建。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合理控制特色小镇四至范围,规划用地面积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旅游、体育和农业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

 

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7)》提出:落实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等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旅游接待服务企业;推动各省(区、市)制定管理办法,允许本地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

 

财政部国土部环保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提出:保证金取消后,企业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企业监测主体责任,加强矿产地质环境监测。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同时,矿山企业需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产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灾毁耕地复垦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提出:一是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三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国家海洋局出台涉及国土方面的政策规定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海洋业务活动全过程质量控制,推动质量问题溯源与改进,加强海洋信息、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海申请人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已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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