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辞聘,应当提前30日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审批表》,并呈报聘用单位。
单位研究。聘用单位收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申请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及时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辞聘。
解除合同。同意辞聘的,聘用单位应在辞聘人员递交申请的30日内办理解除聘用合同的相关手续,发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通知书》(以下简称《辞聘通知书》);不同意辞聘的,聘用单位应在收到辞聘申请的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完善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持《辞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变动结果备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与个人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将档案移交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相关单位。
单位研究。对拟解聘人员,聘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后,作出是否解聘的决定。
提前告知。对决定解聘的人员,聘用单位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解聘通知书》(以下简称《拟解聘通知书》),并在解聘前30日送达拟解聘人员。
解除合同。《拟解聘通知书》送达后,聘用单位应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审批表》,拟定《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聘通知书》(以下简称《解聘通知书》),完善审批程序,并将《解聘通知书》送达解聘人员。
完善手续。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持《解聘通知书》到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岗位变动结果备案,并按照相关法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档案移交。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与个人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将档案移交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或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相关单位。
·解除聘用合同,个人提出的,按辞聘程序办理手续;单位提出的,按解聘程序办理手续。
·聘用合同解除后,个人与单位应完成工作交接。
·聘用合同解除后,个人与单位人事关系终止。
·解聘人员涉及经济补偿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辞(解)聘引发争议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辞(解)聘相关材料,聘用单位应及时归档。
·按规定可以随时辞聘、解聘及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的情形,不适用上述程序规定,但辞聘、解聘的个人和单位需将辞(解)聘决定书面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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