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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快速发展

  据佛山市民建张英强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产业融合的“火车头”和“推进器”。目前我国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主要体现在:1.经营主体不断壮大。全国已建立家庭农场超过97万家,农民合作社14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2.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订单农业、合同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涌现出以 “龙头企业+基地+农户” 模式,以“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模式,以“合作社+农户”模式。3.经营环境不断优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引导力度加大,有关部门协同合作,形成较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有效缓解了农业“小规模与大发展”、“小生产与大市场”难对接的矛盾,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加速构建,有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但从不少地方反映情况看,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面临着“四难一低”问题:1.争取土地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扩大规模进行再生产,都希望土地流转能够规范、稳定和集中连片。当前土地仍然承担着社会保障和就业缓冲功能,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只能为土地流转和集中创造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相当多的农民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造成“有田不想种,想种没有田”的现象。2.资金筹集难。由于农业获利周期长、利润低、抵御风险能力差,商业银行都不愿涉足,严重制约了扩大再生产的需求。2015年我国农牧渔业贷款约为3.5万亿元,仅占到全口径贷款的3.7%。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尽管国家承认其为非农用地性质,但却不允许直接进入土地市场流转,导致专业大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拥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限制了其流转获得融资的能力。3.设施建设难。按照现有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设施、产品加工和仓储、农机具的存放等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用地无法获得批准,导致储藏粮食的仓库和储备农业生产资料的库房紧缺。4.寻求社会服务难。如种粮大户在种植规模上少则上百亩,多则上千亩,仅靠他们自己的力量一般无法完成从播种到中期管理、再到后期收获一系列工作,但目前专门为种粮大户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极为少见,所需的旋耕、播种、播秧、病虫害防治、收割等服务只能临时从社会上找,很难保证农事安排的及时性,容易导致错失良机或延误季节造成损失。  5.自身发展水平低。一是经营者素质还不高。有数据显示,我国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初中和小学学历占七成以上,50岁以上的将近一半。二是农户的技术获取能力、消化能力与利用能力不强,多数大户经营者普遍还是依靠经验种植养殖。三是许多经营主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自身积累少,基地规模小,与农户的联结不紧密,带动农民增收不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能否得到切实解决,关系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影响着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成效。在此,就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各地政府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的指示要求,切实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促进农村产业融合的重要抓手,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出台扶持政策,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来扶持。

  2.创新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按照“稳定国家所有权、维护家庭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一是尽快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和土地承包期限的具体年限,稳定农户对承包地的预期和承包权,完成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二是探索建立土地储备机制,由政府出资组建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变过去农户和经营主体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经营主体和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着力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三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积极流转土地的农户进行适当财政补贴,引导和鼓励农户积极开展土地流转。如对每流转一亩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和租地规模在百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给予50元的财政补贴。

  3.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一是创新信贷担保方式。简化手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额信贷规模,开展 “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市场化运作出资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融资渠道。二是创新信贷抵押方式。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允许将租地承包合同作为抵押物,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能力和规模,缓解融资困难。三是完善农业保险。在商业保险不愿介入的领域,地方政府可牵头建立农业保险公司,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保险,扩大农业保险类别、增强赔付能力、提高保险补助标准,以分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减轻或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和风险。四是扶持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发展,服务农业,方便农民,尽可能减少和防止农村资金流出,增强农业资金的再造能力。

  4.创新财政支持方式。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改革农业补贴发放方式,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对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包括仓库用房、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电,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优惠用电价格。

  5.不断提高农业科技和公共服务水平。一是大力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建立鼓励县乡农技人员带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制度。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合作,共建试验示范、技术推广基地,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对于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依法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若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年养殖规模在万头以上的经营者,可由财政连续3年每年给予3万左右的补助。二是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办人和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的培训力度,建立大中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联合培养培训机制。培训既要传授先进的生产技术知识和科学理念,更要帮助解决生产和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吸收、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加快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3S技术、农业物联网技术等一系列农业信息化技术产品及时获取市场信息适应市场需求,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供应链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四是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各项生产性服务,满足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借鉴组建“农事服务超市”的经验,大力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服务。

  (此篇信息被全国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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