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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商家销售“窜货”空调机 消费者起诉要求“退一赔三”获支持

品牌空调因为气候等原因一般在指定的区域有指定型号和配置。实践中,有些商家为了赚取价差,将原本在其他区域销售的产品运至本地销售(俗称“窜货”),同时为了逃避追溯,产品上附着的条码信息往往被清除或销毁。

销售这样的“窜货”空调机,

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近日,舟山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商家因销售“窜货”空调机而被判“退一赔三”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家住舟山普陀的乐女士前几年花费18800元向某家电经营部购买了4台“格力”牌空调。之后,在使用空调的过程中,乐女士发现有台空调出现性能问题。

(上门维修图)

经联系某家电经营部后,对方上门对空调进行了维修。但是,经多次维修后空调仍存在问题。于是,乐女士在去年6月份拨打了格力公司的售后服务电话。格力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上门查看空调之后,告诉乐女士她所购买的空调机系无码机,不能享受格力公司提供的维修等售后服务。格力公司还向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出具了《产品鉴定说明》,表明该批空调存在铭牌、条码(二维码)信息不清晰、部分被损坏的情况,认定上述空调不符合其公司的产品标准,非其公司原装正品,是被改造过的产品。

(格力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说明)

因与某家电经营部协商未果,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三倍空调价款56400元。某家电经营部则辩称,其销售的空调属于“窜货”机,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其一直在为乐女士提供维修服务,不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家电经营部作为专门从事家电销售的经营者,在向乐女士销售“格力”牌空调时,故意隐瞒了该空调系无码机,不能享受格力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的事实,导致乐女士误以为其购买的是格力公司生产的原装正品空调,某家电经营部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乐女士之所以选择购买在市场上知名度、认可度较高的“格力”牌空调,是因为其期望可以享受到格力公司提供的售后服务。而某家电经营部的欺诈行为,使得乐女士的上述期望落空。因此,某家电经营部应承担向乐女士“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家电经营部赔偿乐女士三倍空调价款56400元。

家电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做出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在购买家电产品时更青睐有售后服务保障的大品牌。大牌家电生产商会在家电内设置能溯源的条码及出厂编号,而部分销售商为了追逐利益,防止被品牌方查到,会将这些条码和出厂编码抹去。在此过程中,机器也会被拆解后重新组装。大品牌家电通常可以全国联保,而“窜货”多由销售方自身进行维修,所以购买“窜货”的消费者无法享受到正规生产厂家的售后服务。

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注意观察产品附着的条码信息是否清晰、完整,如若不然,应怀疑可能是“窜货”。同时商家在销售家电产品时,要诚信经营,如果销售“窜货”却不如实告知,将可能面临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来源: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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