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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收了65倍诉讼费,而被要求退1赔3并停业整顿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多次曝出过宰客舆情的旅游城市,广西北海市对化解旅游纠纷早已驾轻就熟,然而令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不会想到的是,有朝一日它会遇到比消费纠纷还要棘手百倍的案件。

据一份抬头为“关于广西XXX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答复”显示:

广西某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称,其在北海市中院有一起二审案件。

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其需要交纳的二审受理费最多不超过100元,北海市中院实际收取的受理费高达6648元,两者足足相差了65倍之多。

因认为北海市中院乱收费,广西某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提出了三项要求,分别是:

1、对北海市中院立案调查;

2、对诉讼费退一赔三;

3、责令北海市中院停业整顿。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确认北海市中院在审理(2023)桂05民终745号民事案件时,实际收取6648元受理费的行为违反了《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但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同时核实,北海市中院已于2024年4月7日裁定,将广西某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费更正为100元。

2024年4月19日,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三项处理意见:

1、因北海市中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对广西某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举报北海市中院违规收取诉讼费的行为不予立案。

2、因广西某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故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

3、因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市场监管局有权要求法院停业整顿,故对广西某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第3项要求不予处理。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最后表示,如广西某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不服本答复,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初次看到这份答复时,我们都被震惊了。这不会是假消息吧,可答复书上又确实加盖了市场监管局鲜艳的公章。

呵,长这么大了,从事法律工作也十几年了,我们还是第一次遇到要求法院退一赔三并停业整顿的猛人。

我们在裁判文书网输入答复中提到的案号,我们想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广西这家公司会愤怒地把北海市中院举报到区市场监管局。

遗憾的是,裁判文书网并未收录这份判决书。不知道是至今没有审结,还是审结了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不便公开,或是虽然审结了,也不涉及前述三种情况,但就是不想告诉公众。

从二审审限较短以及本案案号较小来看,我们猜测是后者。所以,司法公开到底是在进步还是退步,再愚钝的人或多或少也应该有点数了。

结合现有材料,我们冒昧猜测,应该是广西这家公司在二审中吃了亏,正憋了一肚子气的时候,又发现北海市中院还把本该按件收费的二审案件当成按照标的收费,于是一怒之下就把北海市中院告到了市场监管部门。虽然这一行为对诉讼结果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但多少可以出口恶气。

与广西这家公司一样,我们也不止一次地遇到法院多收诉讼费的情况。

比如在浙江A市。

有一年,A市B区法院判决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务人尚欠的千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破产程序旷日持久,等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可能也要破产了,我们于是上诉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

不想一审法院开给我们的“交费通知书”显示,二审受理费有十几万。

我打电话给B区法院。

我说,《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当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由于我们对一审金额是认同的,不服的仅仅是履行期限,因此二审受理费按照一审诉讼费的全额收取并不恰当。

B区法院没有理会我们的抗议。

为避免被裁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我们只得先交了十几万上诉费,等到二审开庭时,再提出上诉费多收了的意见。

估计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A市中院的女法官便问我,“你认为该怎么收费?”我说,“按照件收取可能更为合适。”女法官听后,表示会内部再讨论一下。

后来我同事告诉我,二审改判支持了我们的上诉请求,于是二审诉讼费也由对方承担。因此,我就没再去跟进诉讼费后续了。但如果二审诉讼费还是按照一审标准来全额收的,被告的负担就重了。

又比如在浙江C市。

有一年,我们对C市D区法院一审没有支持的部分金额提出上诉。这次一共涉及两个案件。

不料,D区法院发过来的上诉费是按照一审全额收的,加起来有20多万,而按照不服部分的金额来算,上诉费其实只有千把块钱。

由于上诉前我们就预测过二审凶多吉少,在发现多交了诉讼费后,我只得在二审开庭时,跟C市中院的法官做了沟通。中院的女法官听后,宽慰说,诉讼费一块不用担心,她会重新核实的。

最终,两起上诉案都以我们败诉告终,但法院重新核算的诉讼费,也就6000多块,余款得以退回,这无疑是减轻了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在E市,我们还遇到过更狠的。

它下面的F法院在开过一次庭且暗示我们可能败诉后,又给我们发通知,要求补交20多万诉讼费。

我们认为,F法院的诉讼费计算是有严重问题的,但怎奈就是说服不了它。历经痛苦的抉择后,我们冒险交了。不想最后我们居然胜诉了,这下被告就变得十分尴尬了。

被告在提交上诉状后,选择不缴费,被裁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后,他接着申请再审。他以为在没有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申请再审就不需要交申请费了。我们识破了他的伎俩,认为他没有穷尽二审程序,坚持要求他先交费。

因为最后,他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我们也没有继续穷追猛打。

看了广西公司的举报,再结合自身的见闻,我们觉得因为多收诉讼费对当地财政以及经办法院可能会带来财务贡献,但法官个人并不会有提成,所以法官是不会去趟这个浑水的。

法官多收诉讼费行为,要么是担心少算了个人有责任,要么就是对法律条文缺乏准确的理解。

实践中,诸如诉讼费交费等事宜,很多还是法官助理甚至是书记员在经办的,和他们去辩论这些事情,很多时候真的是鸡同鸭讲。

好在北海市中院是知错能改的。

最后,诸如诉讼费多收的事,归不归市场监督局管?也给大家留个开放式的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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