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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风险 3
在建工程抵押风险
中国典当联盟  2010-08-29 11:07:04
2、无论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能否作为抵押物,权属登记机关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均有查明事实的过程,但是,对于开发商申报的情况,权属登记机关难以核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登记备案制度很大程度上要求开发企业遵守房地产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及时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只有开发企业及时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方能判别在建商品房进行抵押时,该房屋是否已经预售。即开发企业将在建的商品房作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时,登记机关难以准确无误地判断申报情况的真实性,3、在建工程抵押易于与商品房期权抵押形成重复抵押。很多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随即就要办理商品房期权抵押。在时间上,办理商品房期权抵押可能是在在建工程抵押以前,也可能是在在建工程抵押以后,但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都会形成重复抵押,这种重复抵押中抵押的标的看起来一个是物、另一个是权利,但实际权益的重叠是显而易见的,一旦产生争议,就极有可能把责任推向行政机关,因此,增加了登记机关在登记中所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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