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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某上市公司收购自然人股权个人所得税处理案例

一、案例详情:

北京某上市公司因扩张需要,拟收购河北H公司的全部股权,该H公司的股权为2个自然人张三、李四持有,张三、李四的股权投资成本为100万元,现北京某上市公司拟以4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三、李四转让股权投资所得为4000-100=3900万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转让方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00×20%=780万元,该税款应由收购方-北京某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因该公司资产及业务比较优质,其他企业也有很强的收购意愿,因此,转让方提出不承担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谁收购股权谁负担相应的税款。

收购方为降低这部分收购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希望我们出具并落实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

二、解决方案:

第一步,与张三、李四商议,由其二人作为股东在某地成立一家技术服务公司A公司,将该A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综合税负约为8%左右。

第二步,由A公司独资在河北H公司所在地成立一家公司F公司。

第三步,将H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全部划转到F公司中。

第四步、北京某上市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的F公司的股权,将股权转让款款支付给A公司,北京某上市公司通过收购A公司的全权,成为了F公司的股东,控制了F公司。

第五步、将F公司迁址到特定地区。

第六步、因A公司属于核定征收企业,A公司清算后注销,A公司及其股东张三、李四纳税义务完成。因收购方北京某上市公司收购的属于法人A公司的股权,因此无需履行代扣义务。

三、处理结果: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收购方节约税款支出390万元,且方案的实施完全合法。

四、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通过重新搭建企业架构和交易模式,充分利用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自由裁量权,寻找对企业最有利的交易方式和纳税方式,达到节税的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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