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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口角起纠纷冲动伤人后悔迟

邻里口角起纠纷冲动伤人后悔迟

2016年7月11日


(木棒打人致人伤)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海伦市某村的李某和邻居杨某却因买东西口角而大打出手,不仅伤了身,更伤了感情。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杨某3.5万元。

 杨某与李某是前后院邻居。李某在本村开了一家小卖店。2016年4月24日,杨某到李某家买吃的东西。由于店内人多,他随口抱怨了几句:“你家东西真贵啊?”孰料话音刚落地,脾气暴躁的邻居李某不干了,一番口角后,两人纠缠起来。随后李某随手抄起了一根木棍,将杨某的手臂打伤。经鉴定,杨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花住院等费用约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李某的认罪态度、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实践中,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由日常的鸡毛蒜皮的小事所引发,如男女朋友情感纠纷、家庭成员内部纠纷、邻里纠纷等,在犯罪之时并无预谋,多为临时起意。为此,提醒广大市民在面临经济纠纷、男女友纠葛、家庭成员矛盾等问题时,要保持冷静客观的头脑,遇到冲突时,同时要注意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尽量避免爆粗口、动拳脚甚至用凶器等暴力方式,以免伤身又伤情。杨某就是一个鲜明的案例,大家切记切记。

 为此赋诗点评:

 邻里纠纷常发生,鸡毛蒜皮小事情;

 临时起意动棍棒,伤了身体伤感情;

 李某就是太任性,蘸火就着好冲动;

 打伤杨某知后悔,经济赔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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