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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7:重庆高院:有限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实现债权?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557期文章


君之道简评:

第一,有限公司在注销前对外享有债权,且已经法院判决确认并经执行法院立为执行案件,此时公司注销而债权执行案件尚未终结执行的,原股东能否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实现债权呢?

第二,本期重庆高院案例中,重庆高院认为,有限公司注销前,对外享有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有限公司注销后,该债权尚未终结执行的,作为承受公司权利义务的原股东,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第三,君之道提示,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执行案件尚未终结执行而企业注销后,企业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有权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实现债权,不同类型企业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不尽相同,有限责任公司通常为原股东;对于债务人而言,如认为执行法院变更裁定存在错误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法维权。

本期案例:

《孙红、重庆生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周仕兵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渝执复71号

裁判文书摘要:

本院认为:生旺煤炭公司通过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已经明确将公司对红林煤业公司及周仕兵享有的债权转归股东孙红、阳中元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分配),该债权系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且涉及债权的执行案件尚在执行中,并未执行完毕,故生旺煤炭公司于其后XX年XX月XX日的股东会决议和清算报告中对公司已经分配处理完毕的债权,均未再重复提及,符合常理。市二中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将孙红、阳中元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当依法维持,复议申请人红林煤业公司、周仕兵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县红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周仕兵的复议申请,维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本案完整裁判原文,可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案号“(2018)渝执复71号”查询获取。

附不良资产处置系列: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新规利好不良资产处置:法拍房执行限购政策、法院负责清场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股权执行新规:多措并举,致力解决股权执行难题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从《民事诉讼法》第4次修订,看不良处置新变化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4:因法院错误处置执行财产,受害人可申请国家赔偿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5:最高法认定无效:《差额补足合同》未经股东大会决议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6:在先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自始未生效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7:最高法院认定非金融机构受让银行贷款债权后有权收取罚息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8:最高法院认定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后,仍然有权申请再审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9: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如何变更申请执行人?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0:最高法院认定申请执行人参加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竞拍,可以债权冲抵拍卖款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1: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是否停止计息?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2:《综合授信合同》中的主债务人,未在其子公司另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为合同一方的,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3:最高法:房产判给我以后还未过户的,会被前业主的债权人查封吗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4:最高法: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可再启动新一轮拍卖或变卖程序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5:最高法: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结的执行案件,还能否恢复执行?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6:最高法:标的物有瑕疵的,司法拍卖成交后,买家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核减拍卖款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7: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仅有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担保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8:最高法: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担保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19:财政部87号文第六条:严禁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折价回购自身不良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0:最高法:“抵押不破租赁”,但承租人无权以在先租赁权阻却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1:最高法:仅设立土地抵押的,抵押权人有权对地上建筑物行使抵押权,且两者抵押设立时间相同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2:抵押权的优先性是否及于房屋租金?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3:省高院:仅以土地设立抵押后,新增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财产?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4:省高院:房产被查封后,抵押权是否及于房屋占有使用费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5:省高院:先抵后租情形下,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执行法院可去除租赁执行房产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6:最高法:房产取得权属证书尚未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期间,原设定的在建工程抵押是否还可继续存续?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7:最高院:法院能否拍卖被预查封的房产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8:最高法:房产流拍后因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而退还给被执行人时其是否还可再次查封并拍卖?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29:最高法:唯一住房满足条件也可拍卖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0:最高法:执行案件因无财产而终结执行后,符合法定情形的债权受让人可直接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1:最高法:承租人以法院没有专门通知房屋拍卖事宜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撤销拍卖、变卖,不予支持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2:省高院:承租人出具放弃对抗抵押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履行,不得反悔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3:最高法:抵押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其他普通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抵押权人并不丧失优先受偿权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4:省高法:法院受理超过时效期间的强制执行案件后,被执行人对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裁定不予执行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5:最高法: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有效
不良资产处置系列之36:最高法: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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