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大到治国,小到办事,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可目无法纪,这一点,早已经是国人达成的共识。
可是总有那么一些人,拿法律当儿戏,有一种“自己以前一直这么做,从来没有出过事情,就肯定没问题”的心态,总是不把法律放在眼里,明明犯法了,侵害到他人利益了,还理直气壮,倒打一耙,实在是可恶至极,令人反感。
日前,在上海某公司,就发生了这么一件奇葩事儿。一女子在试用期第三天被公司辞退,询问领导辞退理由,回复竟然是因为“下班以后,走得太早了”。
请给我一分钟时间,让我的脑瓜子好好盘一盘……好像哪里不太对。
既然下班时间已经到了,难道还不能下班吗?继续留着工作,算加班吗?有加班费吗?其他同事不走,愿意无偿加班,就代表我也必须跟着一起义务劳动吗?
这都是什么莫名其妙的逻辑呀?
工作时间内,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消极怠工、不敷衍了事,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那么下班时间到了,准点下班就没有任何问题,作为领导,凭什么以自己“走得太早”为理由把她辞退呢?
这名女子已经算是很有礼貌了,在临走的时候,用公司电脑给领导发了消息,告知上级自己要走了,你还想要她怎样?
要我说,既然已经到点了,哪怕不通知领导又有何妨?和领导说一声“我下班了”,那是对领导的尊重,并不指望领导有及时的回复,因为这是通知你,不是请示你,准点下班本来就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必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也许别的同事觉悟高,愿意主动留下来加班,也有可能是当天的任务尚未完成,不得不继续工作,但那都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这位准点下班的女士,完全没有任何错误,我猜她大概是“零零后”,用现在网上流行的话来说,她们这一代人,是来整顿职场的,挺好。
至于这家公司,还有他们的领导,依我看,连最基本的法律意识都没有,以后恐怕也难成大器,被辞退的女子能在试用期第三天就离开,也不见得是坏事,说不定还能因祸得福。
不在一个错误的企业里继续耗着,那叫及时止损,说不定若干年后回头看,这名女子还要感谢他们的不留之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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