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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普法】父母欲出售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如何进行保护?



余某打电话向公证机构咨询售房事宜,经过深入沟通,公证员得知余某一家拥有一套农民异地转移集聚房,余某夫妻和他们的独生子按份共有上述房屋,其中独生子占40%的份额。现余某想出售上述房屋,售房款用于购买独生子的学区房,因独生子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动产登记部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利益引入未成年人父母办理声明公证。

办理声明公证的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如果要出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让父母作出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非常有必要。

不动产登记部门充分挖掘公证机构预防纠纷的功能,由公证机构来代为对当事人的声明或承诺进行公证,公证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来审查售房是否为了未成年人利益,比如通过提存、监管买房资金,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得了重病,审查未成年人是否要就读高级学校,审查是否另行为未成年人置换了不动产或未成年人名下还有一套不动产,其他能够保护未成年人财产利益的方式,进而有效保护未成人权益。

申办声明公证所需的材料

1、未成年人生父生母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的婚姻证明;

2、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3、涉及财产的权属证明或凭证(需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未成年人或其父母名下其他房屋的权属证明)。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35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

公证机构可以对声明或者文书上的签名、印鉴进行公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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