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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同意”,到底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我们在公文处理中,经常会遇到领导签批意见“拟同意”,这到底是同意还是没同意呢?

我们知道,“拟”字有“打算”的意思,比如“拟定于X月X日召开XX会议”。所以,在公文处理中的“拟同意”,就有“我认为可以同意”或者“我建议可以同意”的意思。

公文处理时,“拟”字一般会出现在两个地方。

一个是由秘书(科、处)提出“拟办意见”,这个时候通常会在文件处理笺的“拟办意见”栏写上“拟建议:XXX”。

另一处是文件处理笺由秘书科(处)的经办人贴好之后,呈送给上一级领导,比如委办、府办的副主任、主任。

副主任、主任如果认为秘书的拟办意见没问题,就会写上自己的签批意见,“拟同意,呈XX领导阅示”。

还有一个常见的用法,“同拟”,意思就是“同意拟办意见”,它和“拟同意”的意思差不多。

然后再往上报,如果是分管的副职(如副县长、副市长)分管事项,他就采取“圈阅”的形式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如果是涉及到资金类等重要文件,则会写上“同意”和签名。

如果事项超出副职的职权层级,需向主官报告,则同样可写“拟同意,呈XX领导阅示。”

也就是说,“拟同意”是代表自己这个层级的“同意”,同时也向上级领导提出自己的建议,就是说“我认为可以同意”或者“我建议可以同意”。

很多人会认为,这是体制内的形式主义,同意就同意,不同意就不同意,说“拟同意”是不是为了逃避责任?

其实,公文处理流程中的“拟同意”,是为了给领导提供一个决策建议,让领导可以快速对事项做出判断,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

如果所有文件都由领导一份一份通篇读下来再签意见,就太浪费时间了。

至于为什么不直接写“同意”,在体制内,领导职务代表着对工作事项的决策权,而副手、秘书没有决策权,只有建议权,所以是在给领导建议“可以同意”。

公文逐级处理其实非常重要,甚至是,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集体决策”的目的。

秘书提出第一个建议,副主任看了觉得有问题,就会让他重新提拟办意见,副主任的意见报给副县长,副县长就相当于得到了一种观点,为自己的决策提供了一些依据,避免他由于看文件不仔细做出错误的判断。

另外,通常来说,如果是财务人员,要注意,“拟同意”一般不作为财务走账的领导批示凭据,一定要有领导明确“同意”加签名才行。

说到这里,还有人会说,体制内的公文上经常会出现一句“原则上同意”,这又是什么意思?既然同意了,没什么又要加个“原则上”?

其实,在党政机关的文件和会议纪要中,“原则上同意”后面,一般都会有后缀的补充文字,如“原则上同意,并由XX局完善相关手续。”

意思就是说,这个事项经过会议研究,同意通过。但是由于其中一些细节还没有完全梳理清楚,或者是手续还没有完成,所以就说“同是同意了,但还需要完成一些手续”。

对于一些非常明确的事项,就不会使用“原则同意”的说法。

偶有一些领导,喜欢凡事都说成“原则上同意”,其实是一种语言习惯,秘书在写会议纪要时,就要视具体情况来进行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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