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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委员禁止实施的行为有哪些?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的9类行为,主要有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等。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存在这些行为的,街道(乡镇)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八)泄露业主信息;(九)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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