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报批征收(用)土地手续程序
一、用地预审,前期准备阶段
根据国务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部门审查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经过有用地预审权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集)镇建设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预审审查通过后,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提供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计划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平面控制图。属单独选址及储备有偿使用报批的,提供土地出让实施方案和县人民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出让请示文件以及地质灾害、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和土地类别分别提供县财政局[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县林业局[关于使用林地申请审批表];县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立项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表];县水利局[关于建设项目立项水利设施保护审查意见表];县公安消防[关于消防安全许可证],等有关部门用地报批资料。
二、县国土局各股室会审、提供有关报批资料
征地拆迁事务所落实土地勘测定界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规划耕保股落实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补充耕地计划位置图或验收文件,属圈外用地分别落实土地利用调整规划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地籍股落实土地权属证明书、土地类别证明书、土地权属汇总表及土地利用现状图;用地股综合上述情况落实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填写地,衡南县城乡建设用地报批单,有关组织部门对被征地村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法律政策举行听证程序。经局、县级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装订成册,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厅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上交省厅核实的规费(税),耕地占用税(10-50元/㎡具体按县财核定数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新增面积20元/㎡),耕地开垦费(按稻田16.5元/㎡;旱土10.5元/㎡);防洪资金(按用地总面积1.2元/㎡)四种款项如数到位后,从省厅取回征转用土地批文。
四、县国土资源局供地
取回征转用批文后,由县人民政府出示“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出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按衡政发(2002)1号文件和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计算土地各类补偿安置费用,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属划拨目录供地的按领导审签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意见计算宗地地价,属经营性用地按招、拍、挂有关程序进行出让(由县国土资局、财政局、用地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开会计价),用地单位全额交清宗地价款后,转办用地审批手续到地籍股,由地籍股发土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