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政治课课题是《我们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其中提到《未成年保护法》修正案中的法律条文:“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在下面“得意儿的笑”,有种扬眉吐气的感觉:“看,老师不能体罚我们学生。”
教师,在谈到“体罚”时总会谈虎色变,生怕一不小心,便把自己弄得遍体鳞伤。所以,教师在工作中也有点如履薄冰,难道只给学生表扬、赏识,这就是对学生的尊重、对个体的尊重?没有挫折、没有惩戒,这样的教育,学生就能健康成长吗?
课堂上,我及时给学生声明:“旁边补充几个字——惩罚≠体罚。”“如果一个学生自习课或上课说话影响课堂秩序了,作业没有按时完成了,打架斗殴了,住校生私自跳墙外出了,带管制刀具了……作为教师,赶紧给学生说,没事,真乖,很勇敢,这样做挺好的……继续发扬。同学们,你们感觉合适吗?”学生哄堂大笑,摇摇头。
继续解释:“适当的教育惩戒是为了给学生警示作用,督促学生改邪归正,停止一切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是对不良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并且对学生身体以及心灵的伤害很小,因为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改正,起到育人的目的。而体罚呢?是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实行的‘棍棒’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无论身体还是心灵都会造成不小的伤害,因为这种惩罚的目的可能会演变为泄愤、报复、甚至故意伤害、侮辱等。”
“如某教师经常对学生大打出手,棍棒相加,或者是拳打脚踢,致使学生浑身是伤,身体上全是血道子等,如此性质就变了,这就是一种恶性的体罚现象。”
对于惩罚与体罚的区别,李镇西校长在《师德新思考》一文中阐述了他对“体罚”与“惩罚”的观点:
说到爱,我还想到有的人老把爱同严格要求对立起来。这是误解。爱,必然包括严格要求,甚至包括必要的惩罚。有人老是讳言教育惩罚,可我就想不通,离开了惩罚的教育还是完整的教育吗?教育,无非就是人格熏染和行为养成,而行为的养成必须靠训练,训练就是强迫,所谓强迫就是学生没有做到就必须惩罚。为什么有人怕说惩罚呢?因为他把惩罚和体罚混为一谈了。我坚决反对体罚,但同样坚决反对取消教育惩罚!我们查一查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在谈到“惩罚”时,该书把“批评”都作为最轻微的惩罚方式。这说明教育惩罚是不可缺少的。应该说,表扬和批评,奖励和惩罚都是教育的方式,更是教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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