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处理),现答复如下: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第十六条: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5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的规定,地块是否征收应以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任何部门和媒体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都无权公布此类信息。 请您密切关注该地区的征收公告。谢谢!
单位: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时间: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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