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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史上最严禁令 对教师违反师德零容忍

违反师德将撤职,甚至清除出教师队伍!昨天,记者从教育部门了解到,中共宁波市委教育工委、宁波市教育局发布了一份重磅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宁波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追究责任、取消相关待遇、撤职、移送司法部门……3000余字的文件,“怎么做”是重点,且措辞严厉,提出要对教师的失德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惩治一人。该意见被称为宁波史上最严禁令。

□通讯员 陆灵刚

记者 章萍

政策解读

严重违反师德师风

学校校长年度奖励一票否决

“近些年,宁波市教师队伍中存在的一些师德师风问题,虽然涉及人数极少,却严重损害了教师应有的职业形象。”文件一针见血地指出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究竟如何改进教师的师德师风?这份《意见》提出了包括落实责任、教育培训、激励手段、考评力度、惩治制度、责任追究、监督巡查等几大措施。

文件规定,要完善市、区县(市)、学校三级师德师风建设责任制,教育局将与所属学校签订《师德师风建设责任书》,学校将与每一位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确保师德师风管理工作不留死角。

师德师风的考评力度将加大。今后,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建立健全师德师风专项述职报告制度,对出现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事件的学校,该学校和校长当年度的各类表彰、评审、奖励等重要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在职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

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对违反师德的教师,要按有关处理办法严格执行;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名优骨干教师,直接取消其名优骨干教师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对违反师德的学校领导干部给予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销党政职务。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清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此外,要健全师德责任追究制度,对本地(校)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宁波市教育局还将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监督力量,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新闻媒体工作者、资深优秀教师、学生家长等各行各业人员担任教育行风特约监督员,定期不定期深入学校巡查师德师风情况。

同时,定期开展师德师风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重点检查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情况以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同时将不定期开展暗访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推行师德师风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将在职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课等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各界反响

惩戒在职教师在外搞培训

家长希望能落实到实处

昨天文件一出,引起了众多教育界人士的评论。

9月5日,教育部出台《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浙江省德育特级教师、浙江省名师名校长工作站导师、镇海区立人中学校长厉佳旭作为全国中学校长的唯一代表出席教育部新闻发布会,并作典型发言。他认为,当前,学校德育工作面临众多困难,和师德师风建设不力、教师队伍中存在一些言传和身教脱节的现象有关。

“这份改进教师师德师风的《意见》,或将有力扭转这种局面。期待《意见》的有力实施,让宁波师德师风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也期待迎来宁波市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崭新局面。”厉佳旭说。

点赞的同时,更多教育工作者和家长对这份意见也充满期待。一位初三学生家长说:“现在在职教师在外搞培训的现象已经不是一件小事,个别甚至影响了教学秩序,该教的学校不教,要到外面教,这是作为家长最不能忍受的。希望教育行政部门的惩戒措施能真正落实到实处,真正对违反师德的行为零容忍,该清除的就清除,还教育一个良好有序的氛围。”

背景解读

新学期伊始

宁波为何重拳整治师德师风?

刚刚开学没几天,宁波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在这样的时间节点出台这份文件,其用意耐人寻味。

在今年7月19日举行的全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唐一军对师德提出了新要求,强调要“坚持德才兼备,建强教师队伍”。

“营造尊师重教好氛围,弘扬崇德向善好师风,形成遵规守纪好习惯,确保这支队伍更好地扛起为国育才的使命。”唐一军说。

应该说,这既是对高校教师的要求和期待,也是对全市教师师德师风的期待。

到底应该打造一支怎样的教师队伍?履新市委教育工委书记以来,朱达对此有不少思考,他在多个场合提及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问题。

在8月16日举行的直属学校(单位)暑期干部学习会上,朱达寄语广大教师要“心里装着学生”。“对于教师来说,要摈弃现在社会上浮躁的心态,要有牺牲的精神。现在教师在外做有偿家教,我不主张这样做。”在效实中学宣布校长任命时,朱达曾这样指出当前宁波教师队伍中极少数老师的失德行为。

链接

哪些是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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