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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论说 | 李浩源:中国传统法律中的阶级上升制度

李浩源:从“令人心动的offer”到法律人类学

李浩源,现为伦敦政经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出了“阶级主义”这一重要的分析工具。如将它用以讨论秦汉和隋唐时期与阶级流动相关的法律制度,则可以发现为了促进新兴社会阶层的发展,提升国家实力,政府制定了军功爵制、勋官制等法律条例,以奖赏军功为主要方式,实现广泛的阶级流动。在促进阶级流动的同时,法律制度也定制了新的阶级次序,将接受奖赏的个体纳入其中,逐步强化对于社会的管控,以法制促进社会的重新整合,推动社会发展。

关键词:阶级流动;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古代法制


思考缘起

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瞿同祖通过分析历史资料,不仅从社会意识形态的角度提出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精神;也指出了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这两个可以作为观察视角、分析工具的“主要特征”。前者讨论的是中国传统法律在法律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层面的发展规律,后者讨论的是法律体系及其内容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二者互相联系,互为表里,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指导思想、内容框架和运转逻辑。因此,这两个学术概念可以作为观察视角及分析工具,探索中国传统法律的固有特质与精神。
一般性地观察中国传统法律,家族主义和阶级制度相辅相成,紧密配合,长时期影响并体现在具体法律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中,并皆有制度巩固二者,最终实现社会控制与稳固。但在家族主义和阶级制度呈现出“配套”的表现之前,社会秩序和具体规则是围绕真实的血缘亲属展开的。在这个阶段,阶级制度依附于具体家族关系之上。当国家形成后,中国社会中真实地存在着一套以血缘、家族为纽带的社会治理制度。
这套制度,因有血缘的长幼之序,到血缘较远的亲疏之分,最后扩张无血缘的地位之别,搭建起了社会内部人际之间的尊卑结构。这一尊卑结构也由人投影到地缘政治之上。最终,由周最为核心和尊贵的成员制定出可以维持这一秩序的礼,以及辅助于礼运转的刑,以统摄所有社会成员,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那么,家庭与阶级便在这一时间紧密结合而真实折射于礼法规定之上,目前已有大量考古资料可为佐证。
自西周末年起,约束邦国的血亲之法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强大邦国之间以共识形成的尊卑关系。即凭借实力而非亲缘,推举霸主为天下的势力中心。从此,邦国间力量的重新分配,逐步以实力、才能、事迹来重新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资源。而血亲贵族阶级所掌握的统治武器,也在邦国内开始瓦解。
自此时起,阶级与家族在政治上从紧密的一体分散为具体的社会形态和组织社会的指导思想,垂续千年,一以贯之地影响着中国政治、文化乃至经济生活。必须指出,而中国这种早熟的社会等级,并不完全与经典理论主张的以经济占有为区分的阶级相重合,而是一种集文化地位、政治权力、经济状态于一体,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层级式的社群区分标准,其流动性较前者要显著。
因此,在瞿同祖观察中国的传统法律时,他关注到的是上升为社会建构模式和价值判断基准的家族主义,需要以严格的阶级制度为配合,控制和稳定社会。那么,阶级做为重要的配套制度,就毫无疑问地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中,不断演化、累积为重层叠架的严苛的法律制度。从控制社会、维护家庭单位的意义来说,他观察到的便是阶级制度对阶级的确立和维护,并以严格的法律手段在财产和人身上通过法律惩戒的形式,令行禁止地治理那些僭越阶级的行为,保障阶级在法律上的种种权益。从这个角度看,以阶级为重要理念而设计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使得社会成为一个各处其位(阶级)而毫不动摇的稳健架构。因而在瞿同祖的讨论中,是看不到对于“阶级流动”的制度性表述的。
尽管如此,阶级这一概念在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时仍有重大意义。首先,阶级概念是分析实体制度(权利保障、惩罚措施)和程序制度(诉讼、量刑)建构与运作的有力工具。其次,阶级是含有传统文化内涵和具体社会结构投影的概念,利用它来观察中国的传统法律,可以将法律制度与深层的文化意义和社会功能相联系。因而,阶级可以作为一项特质,从认识论和本体论的层次描摹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和其影响。
笔者试图接续瞿同祖先生的学术成果,指出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不仅仅展示出限制阶级的面貌,有时专门为社会阶级的上升提供了制度空间。在传统社会社会中,存在着一系列规则是传统法律中着眼于社会阶级流动的内容。无论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统治矛盾抑或是巩固统治的目的,这些规则真实地起到了社会阶级上升的效果。
笔者将围绕“阶级上升”这一流动方向,讨论秦汉与隋唐时代与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探求在这两个地主官僚阶层发展、社会重新整合的时期,阶级流动在传统法律中的实现机制和制度背后的理念异同。从面向全民的阶级的上升这一角度出发,主要有两个制度值得注意,第一是秦汉的军功爵及“赐民爵”制,第二是唐代的勋官制,这些制度都关系到平民乃至贱民阶层的阶级质变和身份跃迁。在讨论具体的制度之前,本文仍从核心概念——阶级展开。

概念的接续:瞿同祖的阶级观点

论及社会的阶级流动,则以明确本文所讨论的阶级概念为先。基于儒家的理论,瞿同祖认为,中国的阶级不是一种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区分,而是基于社会个体的道德和智力水平而展开的社会劳动分工。如是,社会上的人将各有其位,进而区分出不同的阶级,形成一个有分无争的社会架构,以避免“群居而无分则争”的情况。可以想见,细化的分工是多样的,而瞿同祖仍借儒家的经典论述进行了概括,他认为,主要有两种工作,一是农业、手工等庶民的生产和服务工作;二是知识生产、政治统治等精华的管理性工作。瞿同祖引儒家的经典,将此分别概括为“劳力”、“劳心”的君子小人之别。而君子和小人的天然之别,也以为着社会群体之中,出现了以此种分工为标志的群体区分。这两种工作功能悬殊,因而群体也并不平等。再转化为政治性更为明确的话语,这两种修辞性的分工可以被总结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瞿同祖看来,这一套逻辑缜密而行之有效的分工,在社会的主流制度中得到长期的贯彻。因此在后世中国,尽管成为统治阶级的标准有所变易,但原则上,那些德才兼备的人更具有居于高阶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毫无疑问,这与他们的经济水平是关系不大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的社会结构复杂化。但劳心者和劳力者仍然是社会上最为显著区分的两个团体。无论何种王朝,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权力上存在着天壤之别。但由于社会发展了,被统治者内部也出现了社会的分层和分化,但其中最接近统治阶级的群体,比如乡绅和土豪等士人,仍然与统治者的阶级秩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以是得以与“农工商”等更卑微的同类区分开。
所以劳力的平民团体这一阶级和劳心的官员这一阶级的鸿沟是更为显著的。因此,尽管都可以用“地主阶级”来描述统治者和富农、手工作坊主、商人,但是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中,这些都可能有用土地及相应资本的人绝不认为自己是一类人。他们中一旦有了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机会,对于个体而言意义绝不低于“重生”。因此,瞿同祖又再次强调了韦伯的观点:“中国的社会阶层更多的是由公职资格而非财富所决定。”那么,军功爵制和勋官制这两种法律承认的公职体系,对于当时平民必然起到了显而易见的阶级上升作用。
这是一种建立在中国的传统社会经验观察上的阶级观点。春秋战国以降,社会性质在发生变化,但是强调尊卑等级的政制和社会建构思想仍然流行。因为这些内容可以为特权者提供正当性辩护。法家讲究君臣、君民之分,儒家讲究更加细致和伦常与爵制;以上意识形态都强调社会上存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特权阶级与非特权阶级。这些统治与被统治阶级之间,是不可以出现经济待遇上的倒置的。也就是说,中国的社会中,理想的社会资源分配必须严格按等级高低进行,这意味着政制对于阶级的评定相当重要,比起经济规模,政令和法律的决断才是阶级的根本标志。
理论上会形成一个以法律的阶级秩序为社会秩序的状态,也就能便捷地依靠法律规定的待遇调控、稳定和维持社会秩序,调解资源分配。而只要这一套体制能上下有别地维持着,就不会出现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盲动,因为无论如何试图在经济上进步,也无法打破政治上的阶级天花板。这也就能使社会全体安于被分配的资源,接受这一秩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就是所谓的:伦常纲纪得以不替,君子得以重临民。因此对于政治评价先行的阶级观来说,经济地位上的擅自飞跃反而是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必须及时纠正。故而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有阶级之法和守阶级之法,对于维护阶级秩序的运作意义巨大。
在本文中,论及秦的军功爵制时,将使用奴隶阶级、新兴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等阶级名词,这与本文所基本尊重的瞿同祖之“阶级”观有所不同,甚至可能会与瞿同祖观察到的法律的阶级规定与经济的剥削水平倒置相”冲突”之处。但是在本质上是不矛盾的。在剧烈的社会变动时代,正是社会中广泛形成的新兴阶级力量或者主体阶级的规模壮大和水平提升,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制度予以了回应。法律又需要奖励新的社会力量,为之“定制”新的阶级。而在瞿同祖的阶级概念之外,使用上述阶级表述能反映出秦时社会变动的剧烈程度和相应法制建立的意义。从时代本身来说,可以观察随着地主阶级逐渐形成而带来的制度变化;从时代与时代之间来说,在相似的制度建设思路下,可以在秦与隋唐的阶级上升之法中形成具体比较,理解秦时对固有阶级的外部冲击和隋唐的成熟阶级内部流动之间的差异。总而言之,可以形成制度内的效用观察和制度间的效用比较,有助于直观地理解不同时代的法制所带来的阶级流动效果与意义。

军功爵与“赐民爵”制

最初,赐下爵位是王室的专利,随着礼乐制度的瓦解,权力逐渐移交于诸侯。 在所谓“礼崩乐坏”的时代,血缘尊卑让位于军事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君主为满足富国强兵的需求,便要打破世袭贵族们专属的法典制度,广泛任用底层贵族和平民,为自己的政治羽翼。同时,君主与新进势力联手对从经济上支持旧秩序的田税制进行彻底改革,“相地而衰征。”奴隶主能够直接获得的农产收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土地收益收归国有的田税新制,这使得诸侯一级君主在经济上的自主支配权得到解放。通过以上改革,掌握了政治和经济主动权的诸侯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为提供支持的新兴群体给予政治、经济上的报酬。这种政经优待的新制,至春秋中期已见记载。具体操作中,政经上的优待表现为赐爵、赐田、“食封”之制。这些内容也载诸国法,得到君臣们的重视。
法家托名管仲所著的《小问篇》中,就将“田宅爵禄”之尊享,作为君主为政驭下的重要手段。而在《左传》中,已有齐庄公为勇士设爵的记载。这说明齐国迟至春秋中后期已经形成了尊臣子以爵禄的法度。另一霸主晋国,也在这一时期将不同等级的爵位用于酬赏士民。而晋国掌权的大臣赵鞅,则直接将郡县田爵及人身自由等阶级标志,作为激励战斗的口号,以壮大赵氏家族实力。
战国时期,地主阶级基本上成为社会中坚力量。为响应时代变迁,各国积极变法,试图拔除旧时代的奴隶主贵族制残余。这一时期,以功定赏,贵庶无别成为了政治制度上变法主题,授爵也在各国成为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这些政策基本被确立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国内人民有机会改变“工商皂吏,不知迁业”的命运。这些如同世代为奴役般困顿于具体行业的阶层从此有了一跃而上成为自耕农的机会。此时期留存下来最完整的军功爵材料,是秦国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度。
秦国远处中原的西垂,地接戎狄,生存环境远较山东诸侯恶劣。秦人因此更早形成崇尚事功的传统。于且耕且战中,秦成为全民重利好战的“雕鸷之国”。春秋时期,秦国已经开始形成爵制;到商鞅变法后,二十等军功爵制基本建立。这些由下至上的爵位,铺就了从庶民至臣僚的阶梯。在这一法律规定中,阶级上升的秘诀在于战功,具体而言是战争中斩首的数量。斩下首级的待遇是丰厚的,战士将得到一级爵、一顷田、九亩宅,以及就任官职等权利。这意味着秦法中的爵制不仅是社会头衔的改变,而是与经济奖赏互为表里的。从实用角度出发,经济上的惠赐能够让将士本人更快地改变生活状态、所在阶级。而这些特权并非一人独享,它们可以惠及全家:按睡虎地所出秦简,如果士兵及其父母、妻子是得罪之奴隶,则有机会凭借军功将全家从有罪之奴隶的身份中解放出来。这一规定更直接地反映了秦法爵制的阶级跃迁功能,直系亲属的处境上升,将解放更多的奴隶、培养更多的庶民,壮大新兴地主阶层。
爵制之中,另一个与阶级上升相关的重要制度是“庶子”制。庶子是军功地主的属民,军功地主按照爵级高低,依照级数获得相应数目的庶子。庶子们平时每个月为军功地主(大夫)服役六天,战争时则作为军功地主的仆从。这一制度在睡虎地秦简中也得到了反映:《封诊式》中,都出现过“私吏”、“家吏”等称呼。现有研究结果认为,这些不同的称呼都反映了对于军功地主的依附关系,是“庶子制”的现实表现。这一制度的要点在于,虽然“庶子”群体服从于军功地主,但并非农奴、奴隶,他们参与战争也一样有立功得爵的权利,与军功地主权利平等,将来有爵位,则摆脱服从地位,实现阶层跃迁。这是军功爵制的发展,以一部分人的“特权”的形式,统管了一些在社会上无所依靠的有生力量,当他们不在宗法家庭中时,就吸纳到地主家庭中来。按其法律规定,这些人并不真正依附于“地主”,而是依附于“军功”,依附于国家。因而,庶子制作为军功爵制的衍生,将更多的社会力量纳入到可流动的体系中来,进一步瓦解旧宗法贵族势力,实现封建社会的发展。
尽管军功爵制是一项推动阶级上升的进步法律,但这一制度本身也有重建阶级、抑制流动的特征。首先君主和新兴地主阶级依然靠这种方法构建起了新的森严的阶级与特权;,其次,统治者明确了严苛的授爵和晋升细则。二十等军功爵等级森严、架构远比周代的血缘爵制精密,社会的层级划分更加严格,互相之间的管辖关系更为明确。爵位之间“各有差品 , 小不得潜大,贱不得贵”。举例而言,处于相应阶级的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优待,司法上,大小不同的爵位享有不同的司法优待。而在经济上,不同的爵位所有者有不同的差旅待遇。这些具体的规定提醒着刚刚实现飞跃的百姓,自己仍在强有力的法规管控之中,新的制度便逐步地建构起来,为人所遵奉。
阶级和特权的尊荣与稳定,还需以严苛的授爵规定和强制制度为保障。以斩首为例,根据法律规定,所斩下的首级必是“爵首”,即敌方有身份者的首级。而斩下首级者,其队伍中不能有成员战死。一旦有这样的情形出现,根据法令,要先将功折罪,再进行爵赏计算。在上场冲杀之前,参加战争本身就是秦国百姓必须履行的沉重义务,违抗军法和军令将面临严格的制裁。没有选择余地的百姓从令如流,为军事政权效力,最后才有可能获得秦国的爵级报酬。同时,爵级的授予自有一套评定的标准, 称为”盈论”,当士一层次的四等爵要升到大夫一层时,他们要充当相应的军职,率领将士完成比规定指标还要多的军事成果,才能升迁。所以在士与大夫爵级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五大夫和以上爵位也存在显著的区隔,这意味着战士的阶级跃升之路上,仍有不少难以逾越的鸿沟。
总而言之,“阶级”对于新兴地主而言依旧是有效的统治工具,他们要做的是设计新的法律制度,制定新的阶级,以此作为新社会的标尺。森严的封爵与可观的特权,是对庶民和奴隶而言有效的制度激励,能够在提高所属阶级的同时,促使他们接受新的社会制度,壮大和巩固地主队伍。但新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也以爵级的为尺度被设计出来,爵级之法要求和规范爵级中的个体,以爵位去明确尊卑,划分权力,稳定秩序。阶级上升的空间并没有那么充裕。但相比西周和春秋早期的情况,庶民与奴隶的力量得到了空前的解放。他们的阶级上升既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与尊重,也形成了法律化的具体制度,符合时代发展的进程。当爵制完善时,它成为了一种社会共享的身份体系,以此在秦统治进内区别庶民与有爵者(秦制称之为爵某)。那些有某爵的人士,无疑是一独特的社会阶层,是拥有政治和经济力量的社会骨干。
汉承秦制,除了略作添改外,二十级军功爵基本得到保留。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刘邦统一全国,以法令的形式恢复流亡百姓在秦时享有的爵、田、宅等优待,同时赐予本朝的兵士爵位。然而,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军功爵制度对于汉朝的地主群体来说已经失去了扩张的作用。这一群体现已掌权,成员基本稳固,不需要在战场上广泛地以爵位酬功,实现大众的阶层上升而去充实自身队伍。过去拼杀得来的爵位,此时已与庶民无异。 
但基于军功爵制,汉代又确立了赐民爵的制度。所谓赐民爵,并非是另立爵位,而是赐予百姓特定级别的军功爵。这意味着统治者将只有通过军功可得的爵位,普惠地赐予百姓,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和司法福利。《史记·白起王翦列传》载:“秦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 这是现有资料中对最早的赐民爵记载。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汉代民爵普赐制度的起源。而在吕后执政时,曾以汉惠帝的名义向百姓赐以爵。这些爵制虽来自军功爵,但待遇有所不同。赐爵的诏书明确规定,过去军功爵的田宅人役福利被取消。
这是因为此时的汉朝早已没有大规模、高频率的战争发生,赐爵不是为了扩充统治队伍,而是普赐福利以笼络民心。因此报酬的水平自然就有所收缩。但这一制度对于民生凋敝、休养生息的汉初社会而言,仍能为百姓提供相应的福利。从国家层面看,以发放福利的形式,可以将社会上的流民重新团结到国家的组织之中。自汉文帝以后,直到东汉末年,赐爵逐步规律化,最终形成以特别诏书为形式的习惯性法律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推广,帝国中所有的老幼男女,都获得了公乘及以下各级爵位。在东汉末年和三国时期,不少人甚至年纪不大就已经获得了最高级公乘爵。 
民爵制度的泛滥,意味着作为赐爵这一法律制度失去了促进阶级上升的功能。原因在于:第一,爵级制度设立时的目标随着新兴地主群体成为统治力量而告成,统一王朝的建立也结束了频仍的内部战争,军功爵失去了其生存背景和服务目标。第二,统治集团形成后,社会的阶级开始了新一轮的固化。当统治者普惠地赐予爵位的同时,他们将依托爵位巩固对于百姓的阶级控制,把全社会以爵级为标尺纳入“天下一体”的礼法秩序中来。第三,汉朝开国以来,爵位即曾大量下赐,爵位的滥授使得宝贵的上升渠道迅速贬值。汉代的法律如《二年律令》等已经显示了原本尊崇的爵位待遇不再稳定。官吏为了与百姓区分,不得另创造以俸禄为计算标准的“秩”等级,来彰显身份。到了西汉中叶,官僚与百姓,已经不再以爵定分,民爵的授予也因此与官职的取得而脱钩。
到了东汉,朝廷另一方面承袭西汉的赐爵制度,甚至将赐爵推广到流民身上,以发挥一定社会控制的作用;另一方面明文规定爵级不得超过公乘,以根本上区隔官僚与百姓。 到了东汉末期,爵级之法已经基本失效,就连社会福利的作用也消失了。王粲在《爵论》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古者爵行之时,民赐爵则喜 , 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 , 今爵事 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 , 民亦不惧,赐之 , 民亦不喜,是设空文书而无用也。”但也要注意到,从奴隶、庶民到地主的阶级上升之古制虽然消亡了,但新的阶级上升制又在酝酿之中。而随着官僚制度的建立成熟,新的用以实现社会阶级上升法律制度即将在中古时代出现,对于文化精英来说,这是科举制;而对于社会上更多的百姓而言,则是勋官制。

唐代勋官制

在展开具体的机制讨论之前,勋官制度的诞生背景值得关注:汉末两晋战乱频仍,中央集权短暂衰落,拥有土地和军队的强力地主崛起,他们形成了掌握政权的门阀士族,并建立了相应的配到制度。东晋末年,内部叛乱和平民起义动摇了士族的统治,平叛战争中崛起的军事新星刘裕迅速得到了来自各个阶层的支持,最终取代了晋朝。此人白手起家,十分理解社会中平民对于冲破士族权势垄断的诉求。自刘裕起,南朝政府做出了很多鼓励阶层流动的尝试,以顺应平民的崛起之势。
在北方,长期战乱也使得留居此地的传统士族力量被洗牌,入主中原的民族政权以部族军事贵族和汉族地主为支持力量。为了激励背井离乡的战士,接受中原王朝的奖惩制度,推动草原部族向汉化和帝制化方向迈进。元魏统一北方后,便以立法为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然而,元魏的法制建立在维护元魏氏族贵族利益的基础上,新政权借此将氏族贵族转化为了颇受中原文化浸染的北方门阀,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原平民的认可。
但这一举动牺牲了在中下阶级旧部民的利益,这个并没有在帝国的建设进程中获得法律上跻身机会的群体,最终掀起了反叛。这场反叛战争以肉体毁灭的方式,将扮作高门的拓跋氏和汉族统治阶级杀死。北朝政权是基于强大的军事集团建立的,将士的稳定程度取决于王朝优赏力度。将士们的反叛说明旧有的“高门大族”并不具有掌握政权的全部合法性,时代变迁时,社会需要更稳定的阶层,吸纳新的人民,加入地主阶级的队伍。
北魏崩溃,周齐崛起。但这两个政权的组织者所属势力不相同,表现出来的制度特征也不相同。相比于高氏以强大军事势力专权的东魏-北齐政府,西魏-北周的情形则要复杂。宇文泰出身于没落的鲜卑武士家族,但他没有参与叛乱,而是选择忠于元魏政府。在高欢专权后,积累了一定政治势力的宇文泰作为元魏的拥护者陪同孝武帝西迁长安。相较于高欢,宇文泰的军力并没有强大到足以碾压他人的地步。同时,宇文泰的综合实力也要逊色于高欢。为了团结同一阵营的军事贵族,吸纳更多的战斗力量,宇文泰着重将西魏打造成军事上足够强大的集团。如要在频繁的征战中最大规模地奖励将士,最好的奖励方式仍然是给予政治和经济上的报酬。西魏政府以此为目标,由内而外、从上到下地建立了勋官制度。
宇文氏扶持的西魏政权建立之后,在国家的军事组织上以行政法令的形式组建了八柱国、十二大将军为核心的军事体制。这些将领称号既是荣誉头衔,也是实际的指挥官。但随着军事体制的成熟,这两种高级军衔的指挥权能逐渐解除。至西魏晚期,荣誉称号的具体等级已经为行政法令所明确。此时,这一套军事职称区分社会阶级的功能逐渐突出。
北周建立后,拥有其中高级称号的官员不断增加,同时宇文家族已经完全掌握政权、可以控制其他贵族的军队,这些荣誉职称的指挥权能彻底解除。而宇文氏在过去一段时间中,已习惯于用这些荣誉称号奖励与北齐作战中有功的将士,那么到了北周武帝时,也逐渐确立了一套覆盖面及于中低级军官,迁转有序的称号体系。
杨坚以北周贵戚之身建隋,并没有完全抛弃北周设立的荣誉称号制度,仍以之酬答战功。隋炀帝改革官制后,力图将这组官位与军事贵族与酬劳集团切割,但遭到了强烈的反抗。李渊起兵后,为拉拢勋贵、奖励战士,立马恢复杨坚时期的称号体系,但吸收了隋炀帝力图将军事称号与军事贵族集团切割的思想,稳步改革,使得让白丁、百姓、士人都能取得官位出身。武德七年,唐廷结合前代制度,建立了具有新朝特点的十二等勋官。这一套勋官在唐高宗时期,又与命官专享的散阶相区分,成为法定可以全民享有、附有福利的荣誉称号。
唐高祖至武周时期,对外征伐不断,勋官对于奖赐战士而言十分重要。形成于唐玄宗时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对于奖赐战士、授予勋官的具体事宜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时行的唐令内容。这说明,唐朝已经形成了记录、考核、奖酬战功、兑换勋官的具体法度。根据目前所存的晚唐初期李德裕议论战功的文书和河西地区发现的勋官告身,这一制度在奖酬战功层面也得到了具体的落实。除了将士,在初唐时,一些下级文官也会因为执行与战争有关的公务而得到高勋。在战斗这一情形之外,还有以勋职优劳运输工作者的情况,比之战士,这些人仅是平民。 
《木兰辞》有诗谓:“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勋官虽是荣誉称号,但也与经济优待有关。在获得勋官时,当事人往往能获得可观的硬通货赏赐。其次,还有根据官品授予的土地。解甲归田后,勋官有直接担任基层管理者和军事领导的机会。最后,对于广大出身农民的战士而言,勋官制度中最能推动阶级上升的规定,是基于勋官而获得正式的官职制度。据《唐六典》及《新唐书·选举志》所载,但凡选中的勋官,最高一级上柱国可选任正六品官,至最低一级的云骑尉、武骑尉,也能担任从九品上官职。相比于能获得资格而未必能直接任职的科举来说,勋官入仕为文化精英以外的士兵等大众提供了较为可见的、成为官僚的机会。这一机会以法令的形式得到了确认。而勋官能参与任官的选举,是以番上和纳资为前提的。所谓番上,就是根据相应的制度规定,到州府、京师的官府服满一定年限的劳役。依照各自的能力、官位和所处州县,安排番上的年份和地点。不乐意番上者,就按照年份交钱纳资,即交钱累积年资之意。现存文献中,敦煌地区天宝十载的勋官纳资和番上活动得到了较为完备的记载。这些文书资料展示了勋官制度运作的具体情况,说明这一上升渠道直至安史之乱前仍然是运作有效的。而对于那些长期作战、戍守边疆的募兵战士,唐廷在选官上还给予了一定的优待政策,专有优先渠道选拔为官。担任勋官者,不仅惠及此身,也延于家人。高勋子弟可以充任卫士一类的军职,经由番上、考试等选拔,满一定年限,按才干授官。这一法规在墓志铭当中也有相应的体现。
除了打开向上流动之门的入仕制度外,勋官与品官一样,有异于常人的法律优待,以表明与常人阶级的不同。依唐律,中高级以上勋官犯死罪者,可以上皇帝为请罪,减一等处刑。而七品到五品之勋官,犯流罪以下,则可减刑。而勋官九品以上犯流罪以下,都可以以金钱抵赎罪刑。而徇私舞弊,以官抵罪者,适用官当制度者,勋官也是可当之列,并按不同品级,可抵不同的年限。敦煌俗赋《燕子赋》中,凤凰将处罚燕子,燕子说自己有“上柱国”之勋,愿以抵罪。这是该项法律制度的文学投影。在入罪时,一定品级的勋官不可以上枷。这是在司法流程中给予有勋官者的特别人身待遇。
勋官制自唐初建立,至明代灭亡,名义上存在了一千余年。结合史籍记载与现出唐代文书看,勋官制度和相关福利在安史之乱以前是基本能按制度得到发挥。但在安史之乱以前,由于对外战争的频仍和募兵规模的扩大,勋官乃至其中中高级的称号,已经被广泛地授予大众,过去试图起到的奖励战士、吸纳兵力效果,也有一定程度的贬损。从这个角度上看,勋官制比起赐爵制作为一项法令,其功能衰弱的速度要更快。
勋官的泛滥使得兑换田土的愿望在一些地方成为空谈,老百姓如只能拥有中低级的勋官,则很有可能与白丁无异。安史之乱爆发后,唐廷进入短期动荡,为了平定叛乱,彰显品级的散官和各色高级勋官都用来酬答效忠唐王室的势力,这些荣誉称号一同迅速贬值。叛乱结束后,唐朝的官职法令渐成具文,勋官所具有的的促进社会阶级上升的功能宣告消失。而勋官制的首要惠及对象——战士,则可以选择依各路军事力量,获得新的身份跃迁机会。旧有的社会,在叛乱的冲击下又流动了起来。
从中晚唐到宋初,有一批平民(包括地主、商人乃至地方无赖)都纷纷获得了时称“银酒监武”的完整头衔(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监察御史、武骑尉)。这一头衔级别尊贵,但也随着滥授而迅速贬值,很多人仅是里正、吏目。虽拥有这一完整的荣誉称号,但早已无法实现阶级内部乃至跨越阶层的上升流动。这一现象说明,勋官的社会意义彻底崩解。到了北宋末年,勋官制仅余空名。
但在北周到唐代中期,勋官制度对于社会阶级上升意义重大。就制度所发生的社会背景而言,中古时代的地主阶级虽然队伍庞大,但经历了魏晋南北朝的分裂动荡,内部仍然没有形成合理的上升空间。而且,南北朝的中国社会中,存在地位接近于农奴的农民和依附于部落的非自由战士,甚至还存在着因为战争和天灾而由自由农民滑落的贱民群体。这些群体甚至物理隔离于社会的晋升渠道之外,但他们规模巨大,人数众多,也是需要得到社会接纳的群体。北魏的灭亡变起于军镇部民的反叛。
最后是广大的自由农民,南北朝末期,局部割据的情形得到解决,全国统一已成趋势,自由农民是国家最重要的税收来源和建设力量,如何调动自由农民的全部势力,服务于国家军事政治发展,成为了重要的课题。这个时期,中国社会的任务显然不同于秦国需要急切地将有生力量从奴隶制中解放出来,完成彻底的阶级上升和革命;但也需要以相应的制度激励各阶层的人士,以壮大军事力量、强化战争能力为核心,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这一时期的制度设计者,显然也有鉴于魏晋以来的动荡局面,力图在制度上冲破家族和部落垄断社会资源的机会,吸收更多的社会有生力量,以推进社会的新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勋官制度,确立于唐代周延、系统的法律制度中。其性质是一套奖酬军功且创造上升机会的荣誉体系。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勋官制度不仅有完善的称号体系,还有配套的评定规则和系列的实际优待。这是对于军功爵制的吸收和发展。
勋官制度核心服务于奖酬战士,而隋唐的武装力量来自编集自由农民的府兵制度和广募健儿的募兵驻戍制度。这两种战士的选拔方式是不计出身、不论良贱的。有时最为卑微的罪人,也可以冲锋陷阵。但只要有了各种类型的军功,就有授予勋官的机会,就可以进而享受前述优待和制度福利。这一点上也与军功爵制是相近的,但其取得勋官的严苛程度也低于军功爵制。
尽管相较而言对于阶级上升的促进程度也就较小;但是对于古代社会来说,其作用仍不可小觑。阶级上升无法让最大多数人成为社会第一流精英,但是过去被统治的群体却有了摆脱原有命运的机会,过去被压抑在某一时空中的个体有了向上进步的可能。引用传统社会的话语来说,便是百姓得以“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在开始向市民社会演进但身份限制繁多的中古时代,科举制和勋官制这些成为定制、乃至载于法典的流动渠道,显然是意义非凡的。而相比于集中选拔文化精英的科举制,勋官制的出现更是为非文化精英的普通人提供了向上的渠道。
而如果联系的眼光看,在勋官制实行的早期,关中地区的百姓大多处于亦耕亦战的状态,这种政治上的优待,又是与经济上的均田制度、社会组织上的府兵制度相联系的。均田制度和府兵制度尽可能地将长期分裂之后的社会组织为一体,并为流民和农奴提供了独立生存的机会。而他们又可能是经由战功,得到勋官,而获得田地,重新融入社会的。比起互为表里的军功爵制和授田制,隋唐时所建立的勋官制,实际上是与一系列重整社会、恢复活力的法制相互配套,相互支持的。从这个角度看,勋官制不仅是有促进社会阶层上升的功能,还更因此参与了重新团结整合社会、恢复社会基础和中坚力量的进程,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结语:以奖赏的法律为上升的渠道

尽管军功爵制来自秦汉,勋官制度来自北朝隋唐,这两种制度都起到了促进社会阶级上升的功能,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他们不约而同地以奖赏的法律为社会上升的渠道,以法令手段推动社会结构的变迁。具体而言,二者具有显著的相似性:首先,这两大制度都创设于局势动荡、战争频仍且迈向统一的环境当中,以奖励军功为初衷。其次,这两大制度都是高度成熟的。两者都建立了严谨有序的层级,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相应的评定、授予办法和具体的优待,是非常典型的军事荣誉型法规。据考古资料显示,秦汉和隋唐时期,两大制度都得到了依法、依规的切实推广。最后,这两大制度在各自的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中,对于不同阶层之间百姓的跃迁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以法律的形式,在令行有效的情况下,冲击了旧有的社会体系,推动社会的发展和阶层的壮大。
军功爵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动摇旧贵族阶级,解放庶民和农奴阶级,并从中培养新兴地主(军功地主)乃至新晋军功贵族。这一制度中的顶级爵位“彻侯”,在楚汉战争胜利后,就被大量封赠给刘邦集团的有功之人,而这些人中,屠狗贩沽之徒比比皆是。而在前论涉及的史料中,秦国人乃至秦朝人都不乏军功爵在身。结合秦的扩张战争和最后的统一大业,可见军功爵制于当时社会确实起到了相当的激励和解放作用。
同样诞生与对峙和统一战争的勋官制,在授予范围、授予方式和优待上,有不少与军功爵制的相似之处。勋官制也是不论出身,面向战士开放的。“初授战士,渐及朝流”,是古人已经观察到的制度发展规律。在战争频仍、流民广布、区分良贱的北朝末年至唐朝初期,这一制度配合着府兵制发挥了组织农民、团结流民,形成强力军事集团的作用。而加入军事集团的优待,就是以勋官为核心的升迁和授田机会。对于那些长期被中正和门阀制度,以出身为天花板,彻底排除于各个统治阶级的百姓来说,投身行伍就有了进身的机会。中古时期,虽有科举之法,但文化事业远未如后代那样向全社会、全阶层发展,高门着姓的子弟仍然是文化精英的代名词。相较而言投身兵马,建立功勋,则是更多人能选择的道路。所以在同时期的文学作品中,也不乏如王维所著“莫嫌旧日云中守,犹堪一战取功勋”的浪漫想象。唐宋以后,市民社会繁荣,中国传统社会的阶级流动便进入了新的局面。
这些制度在社会环境逐渐稳定、主力阶层队伍成熟后,都走向了衰落。即尽管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但阶级上升的功能却渐渐消失。一方面,在儒家的意识形态中,官制等“名器”为统治者公信力与控制力的体现,既然以功利地方式奖酬百姓,就必然面临着赏赐扩张,荣誉“贬值”的问题。社会中同一层级乃至更高层级的人变多了,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优待在个体上就会收缩,这些拥有荣誉的人分到的实益越来越少。此时,荣誉不仅不能酬功,反而会招致不满。
因此,单纯的头衔是无法表明阶级的跃迁的。另一方面,某一阶层的人数规模在社会的发展水平没有进一步扩大时是不会飞速扩张的。特别是以土地占有为标志的新兴地主阶层,他们的阶级地位已经随着全国田土的分配完毕而基本形成。后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要想跻身前人的队伍,就变得更为困难,自然也就出现身负高勋却如同贫农的状况。因而在科举制和市民社会完全成熟以前,中古时期的法令将伴随着有限的生产力而衰弱下去。
当这些法令的社会流动功能衰弱后,在王朝尚属强健的时期,其巩固阶级、规范秩序的作用又能凸显出来。如西汉特别是汉武以后,对外战争减少,干脆开始频繁向全国范围内的百姓赐予爵级,彰显皇恩的同时,也是将百姓约束到阶级制度中来,以明确稳固了的社会中的尊卑秩序。而唐朝的勋官制度中,拥有高级勋官的人可以成为里正,为统治的末梢服务,这也是一种阶级之法向下延展的体现。根据唐代的法律,勋官在一定程度上也在官僚体系中,也要服从对于服饰、建筑、出行、丧葬等方面的规定,违者将依法惩处。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社会阶级转变之法的进升之道,根本上又是一种新兴王朝建设属于自己的阶级秩序和统治秩序的手段,又回到尊卑有序的传统社会秩序中去。总而言之,这些制度在某些阶段体现的是与瞿同祖先生的观察所不同的阶级流动趋势,但最终又服务于严格的阶级管控,仍能折射出中国传统法律中阶级主义的特征,可见瞿同祖见地的深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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