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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契约般的婚姻
   记得在谈婚论嫁的年龄,和人谈论起婚姻时,戏言“婚姻就是一种契约”,当时大家都不同意我的意见,尤其是老婆大人,更是把我一顿臭骂。其实,我也是一时的思维火花,说归说,自然不会愚蠢到和人签订契约的地步。现在和大学同学聊起这个话题的时候,还是当做笑谈。但当走过了20余年的婚姻生活以后,仔细回味,这个感悟即使不是金玉良言,也是一语成谶。

        契约的特征之一是平等。订立契约的双方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上,没有主次之分,也没有轻重之别。婚姻也是如此,一旦确立了婚姻关系,双方在人格上,在生活中就是完全平等的自然人,不会因为家庭条件、学历背景、长相工作而有所不同,不是一方居主导另一方当配角,一方不能对另一方颐指气使,另一方也没有必要自甘人下。

       契约的特征是之二自愿,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和婚姻的本质是一致的。在婚姻生活中,两个完全陌生的男女,为了各种不同的目的走到一起,是对对方的外在和内在条件的认可、对双方通过交往而建立起来的互信联系在一起的。非自愿的婚姻,由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不自愿的一方会有屈辱感、压迫感,就会觉得自己的行为是没有意义的,自己在这个契约中是受支配的一方,那么双方的合作就会大打折扣。而互信的结果是双方在婚姻中的“双赢”----赢得爱情、赢得婚姻、赢得生活。正是有了互信,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才会有相互的尊重、相互的扶持,以期实现契约的终极目的-----合作双赢;也正是有了互信,才不会计较在这种长期的契约中,谁付出得多,谁付出的少,而只是想到“利益均沾”。

        契约的特征之三是回报。订立契约的目的是通过契约双方的合作,实现共同指向的利益。谈到利益,有人会认为婚姻是神圣的、爱情是纯洁的,和利益不沾边。其实这是曲解了“利益”二字,一般人讲到利益,马上联想到物质财富,联想到锦衣玉食。其实,两个对未来充满憧憬的男女走到一起,难道只是为了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虽然很多人艳羡,很多文学作品称颂。但人生活在这个世界,难道仅仅是“一箪食”、“一瓢饮”?筚路蓝缕的生活可以是一个过程,但绝对不是终极目的。终极目的除了实现自己的精神理想外,当然也不排斥物质财富的拥有。在物质财富高度涌流的今天,吃了上顿愁下顿的生活绝对不是生活的常态,也绝对不是现代人所要的。和契约不同的是,婚姻生活,男女双方除了收获物质的财富以外,还要收获更多----比如共同成长、共同进步、共同感悟生活、共同感受美好。从青葱年少到白发飞霜,从热情奔放到沉稳持重,从浮萍漂移到事业有成。婚姻中的契约行为与股票投资有异曲同工之妙。你买的是绩优股还是垃圾股,其实谁也无法断定,但谁都认定自己买的会是绩优股。而真正的绩优股也是双方共同成长的结果。婚姻中的回报应该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至于哪个多一点,哪个少一点,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契约的特征之四是可以解约。当双方或者一方觉得契约目的已经达成,或者契约另一方有违约或者毁约行为,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契约,侵权的一方或者说有过错的一方应该给予无过错一方对等的赔偿。解约,特别是中途违约,对于契约双方来说,都是重大的变化,会引起一系列的民事后果。呵呵,写到这里,我忽然想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给予离婚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既然婚姻因一方的过错,无法维系、最终解除,对于没有任何过错的另一方来说,遭受精神痛苦、婚姻失败,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就显得非常重要。由此看来婚姻和契约行为一样,都可以因为主观和客观的原因,而导致解除,而后双方视情形决定解除后的赔偿。

        细数二者的共同点,居然有四个方面是相同的,这么多的共同点难道还不能说明二者的共同性。所以我的结论是,婚姻就是契约,需要双方的诚意,需要共同履行,需要共同的利益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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