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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探索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要积极倡导与大力推动农村建设。一般而言,在世界各国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农业和农村在发展上总是落后于工业和城市,其结果是限制了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要打破这种不协调的局面,必须通过政府出面积极倡导农村改革与建设来实现。韩国掀起“新村运动”就是政府为了改变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城乡之间的差距急剧扩大的状况。日本“造村运动”的出发点也是以振兴产业为手段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逐渐衰败的农村重新振兴起来而由政府倡导的。二是对农村建设必须有科学的规划。韩国的“新村运动”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六个阶段,政府对每一个阶段都规划有明确的目标。韩国所实施的“新村运动”的项目及其进程,都是由专家经过周密研究后设计的,是用现代科学和理念决策的产物。美国也从1990年起建立州农村发展委员会,每一个州农村发展委员会都有自己的战略规划,确定了委员会成员齐心协力地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方法和措施。三是政府必须对农村建设提供制度和机制上的保障。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新村运动”,中央政府在运动之初成立了由内务、农林、工商、建设、文教、邮电、经济企划院等部门行政官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道、直辖市、市、郡、面、邑、村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组织领导体系。四是政府提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韩国在启动“新村运动”之初,无偿向全国35,000个村庄提供了大量的水泥和钢筋,用于房屋改造、道路铺设、桥梁修建等项目。在后续阶段,继续进行财政支持,仅在1971年至1978年的财政预算中,农村开发项目费用就增加了7.8倍,中央和地方财政投资合计增加82倍,1994年政府和民间投资额高达110,000亿韩元。法国政府为了农村改革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农业经营者提供优惠贷款,20世纪70年代中期,法国政府提供的农业贷款总额高达900亿法郎,利率比一般的利率低一半左右。对于与农业相关的工程如水利、电力、道路、农业基本建设都给以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支持。德国也从20世纪50年代起对落后的农业区采取投资补贴、拨款、农产品价格支持、低息贷款等措施,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发展。

  农民必须发挥主体作用

  如果不确立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政府热而农民冷的现象,新农村建设只会流于形式,最终无疾而终。只有使农民把新农村建设当作他们自己的事业来做,才能使新农村建设爆发出真正强大而持久的活力。韩国“新村运动”就特别注意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在“新村运动”中,韩国政府确定的工程项目都是切实可行的项目,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改善生活的作用立竿见影,让农民得到了看得见、感受得到的实实在在的实惠,从而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激发了农民的进取精神,培养了农民的自发、自助、协同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提高了自主发展能力,使农民由衷相信:干,就能行。韩国政府在实现培养了农民的自立、自助、勤勉、协力精神之后,由扶着农民走路,转到看着并引导农民走路,从而使“新村运动”最终转变为“民间主导型”的群众运动,进而使“新村运动”具有持续发展的生命力。韩国农村运动的经验表明,只有农村建设实现了由“从上到下”到“由下到上”的转变,实现了由“外发”到“内发”的转变,农村建设才能有长久而又有创造性的生命力。毫无疑问,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也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重视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培训

  韩国在短短30年的时间里走完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的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的道路,韩国人自己认为原因就在于他们高度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他们认为新村教育是“新村运动”的核心。韩国在1972年成立研修院,负责培训“新村运动”的骨干。培训内容涉及地区开发、意识革新、经营革新、市民教养等内容。韩国还在村村都建立起“村民会馆”。通过教育与培训,使农民培养起了“自立、自助、勤勉、协力”的思想观念。日本通过政府、学校和民间力量共同构成多主体参与,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农民职业技术教育。1960年,法国颁布了《农业教育指导法案》,建立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一批农业研究机构和农业学校,从事农业人才的培养。另外法国政府还确立了公立私立共同办农业教育的体系,逐步实现了农业教育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国家对获得毕业证书的人员,在安置、农业经营方面给予优惠待遇。法国的传统农民在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转变成为现代农民,全国有25%的农场主接受过中等以上的专业培训。英国的农民经过政府的引导,培植了经营和追求财富的意识,使他们以市场为目标进行生产,并努力赚取利润,这对塑造英国的民族精神和进取性格有重大作用,最终带动了全社会的谋利追求。

  注重推广运用现代农业科学技术

  农村建设要取得根本的长久的成效,根本上还要靠农业本身的发展。而农业发展则需要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广泛推广和运用,实现农业的现代化。科技是农业发展的原动力。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对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都非常重视。韩国为了使新科技在农村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政府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开办培训班,举行农业科技知识讲座,指导和农民发展高附加值的农业。美国、法国、日本等国注重为农业发展提供需要的耕作、收获等机械,设法提高生产率。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法国用了大约15年的时间实现了农业的高度机械化。进入70年代以后,法国开始实现农业电气化的目标。农田灌溉、农作物防病虫害、农产品加工都基本上实现了电气化。在实现农业机械化、自动化的同时,大力发展化肥工业和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把生物学、遗传学的新技术运用到农业领域。70年代中期法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农产品出口大国。

  重视发挥农民组织的作用

  发达国家的农村建设经验显示,农民组织既是科学技术和工业进入农业和农村、先进农业知识进入农民头脑的有效载体,也是农民权益的维护者。例如,韩国早在“新村运动”之前的1961年就成立了农协组织,到1994年全国农协的会员共200万人,基层单位农协1359个。日本在造村运动中形成了由三级农协组成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了整个日本农村。这些农协组织利用联合的力量,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成为集农业、农村、农户三类组织三位一体的综合社区组织,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信贷、技术经营指导,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日本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有80%以上是由农协为其销售的。德国也形成纵横交叉的网络化的农民组织,其功能齐全,从层次上看有地区组织、州组织、全国性团体。在美国、英国、法国也有发育比较成熟的农民组织。

  要重视保护农民的权益

  客观地说,不管世界各国实施农村改革和农村建设的主观出发点是什么,在客观上都增进了农民的权益,一些国家在农村改革和农村建设的过程中还实施了保护农民的具体政策,制定了保护农民权益的政策、法规和法律。例如,在德国,以法律扶持、保护农民的利益是德国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德国《农业法》第一条就规定,农业人口应与其他职业人员的福利状况相同。德国还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农民医疗保险法》等法律,农民们享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通过法律,德国逐步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障体系,这个体系覆盖到了农村,使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与具有雇佣关系的工人和职员一样,都能够享受所有社会保险,并且确保农民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利益服务。在我国,如何建立起切实而又可操作性强的保护农民的制度和机制,也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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