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网友王先生前来咨询:我是一家工厂的技术工人,最近因为上班路上遇到一点意外迟到了一会,根据单位规定迟到半小时就算成旷工一天,罚款500元,这真的合理吗?
这种情况还真不少见,各位劳动者们谁的单位没有相关规章制度,但是这种夸张的强制性罚款惩罚到底合不合法呢?法律哥看了很多相关案例,发现单位罚款虽然是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好了的,但是这些规定说白了都是单位自行决定的,并不一定合理合法。下面,法律哥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罚款应该是由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那么用人单位的性质不是行政机关,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2、法律也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利,为什么各个单位的规章里面又都有一些处罚措施呢?其实,关于罚款的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中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金额由企业自行决定且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在2008年已经被废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部分地区已经出台明文约定,禁止用人单位罚款。比如,早在2013年出台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中第5条就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也就是说,在这些禁止用人单位罚款的地区,单位如果对一位劳动者进行了罚款,那么该用人单位还要被相关部门罚款2000元以上。
由此可见,规章制度虽然是用于约束员工,便于管理的,但是罚款的惩罚方式明显还是不合理的。网友王先生的单位处罚则属于霸王条款,不受法律支持,因此王先生完全可以拒绝缴纳罚款。各位劳动者也要记得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辛辛苦苦一个月,工资全交了罚款!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