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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应额外支付赔偿金

作者: 冷亚娜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很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含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等情况,用人单位除了要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数额之外,还应额外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该加付赔偿金本质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又是对劳动者的积极维权的激励,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下列四种情形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要向劳动者支付加付赔偿金:第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第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第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除了要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数额之外,还应额外支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具体比例,是50%还是80%,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情况,用人单位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由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自由裁量。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加付赔偿金”需要前置行政处理程序,即发生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了,则不存在加付赔偿金的问题 。如果仍未支付,则需要承担加付赔偿金的责任。由此,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要先举证证明已经劳动行政部门的前置处理程序,否则将不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支持。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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