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股东减持的数量要求
● 大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此外,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0.0%。
● 大股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上述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0%,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大股东减持的披露要求
● 事前披露
要求大股东拟在未来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其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以及时间区间和价格区间。
● 事中披露
要求大股东在实施减持计划过程中,其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期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规定在减持期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的,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事后披露
要求大股东在其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2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
三、董监高减持窗口期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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