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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馆友“東泰山人”:

         您好!您的馆藏文章“解读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深受广大馆友的喜爱,于2013年10月13日进入“阅览室”频道的“社会/财经”下“社会杂坛”类别的精华区。360doc代表全体馆友感谢您的辛勤劳动和慷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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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史上一座新的里程碑。

  6月21日,广东省老龄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学习培训班在广州举行。全国老龄办政研部主任吕晓莉、政研部法规处处长张宝在培训班上对这部即将发挥影响的法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法亮点

  1、应对老龄化成国家战略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下称新《老年法》)的修改灵魂,并贯穿整部法律。这是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而增加的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和法律原则,具有特殊的背景和深远的意义。

  整个21世纪,人口老龄化始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目前应对情况看,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组就检查结果提出“三个缺乏,一个没有”的意见,即对我国老龄化快速发展态势缺乏思想准备,对老龄化将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深刻影响缺乏足够预见,对应对老龄化的战略谋划缺乏应有重视,导致老龄工作还没有摆上重要位置。因此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应对老龄化带来的挑战。

  2、重新定位家庭养老

  新《老年法》将原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并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是指对照料老年人的家庭给予扶助和支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总和,包括支持家庭养老的免税政策、津贴政策、弹性就业政策等等。

  从国际上看,新加坡是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颁布了《赡养父母法》。在分配政府房屋时,对三代同堂家庭和愿意与父母同住的单身青年给予价格优惠及优先安排,鼓励子女和老人同住等。

  3、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突出精神慰藉的内容,是新《老年法》最具人性化的体现。对于“常回家看看”是否应当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上曾有较大争议。

  吕晓莉表示,《老年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在其中加入“常回家看看”之类的伦理道德要求无损法律的权威性,更多体现了法律的倡导、指引和教育功能,对于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修法表明国家的态度和立场,并将出台政策措施为此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保障。

  4、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

  老年期失智是老年人常见的精神衰退性疾病,独立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面对着失智、失能老人,新《老年法》明确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上的突破,对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新《老年法》提出的“意定监护”,是指本人在具有完全判断能力时,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委托监护合同,授权意定监护人在本人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由发生后,由意定监护人帮助当事人处理生活事务、财产事务或身体照管等行为,并通过专门监护监督人或公权力对意定监护人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5、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

  贫困、疾病和失能风险,是老年人面对的三大风险。目前,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但老年人应对失能风险的制度安排尚不健全,特别是失能老人长期护理费用保障问题。新《老年法》提出国家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建立了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同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预留了立法空间。

  6、建立养老机构准入制度

  “社会服务”是新增加的章节,也是修法的一大重点。“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新《老年法》规定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从政策引导、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发展,通过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制度等方式,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

  概念释疑

  一、赡养人包括哪些人?

  根据新《老年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定赡养人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继父继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特定情况下由老年人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但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经济负担能力;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其子女无力赡养;3、祖父母、外祖父母年迈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的。

  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赡养人,但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如赡养人死亡的,老年人可与赡养人的配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其他辅助协议,让其承担扶养义务。

  二、关于老年人再婚后其配偶的权益保护

  新《老年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这一款主要参考《继承法》关于遗产份额保留的有关规定,特别强调了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时,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保障其基本生活质量。主要是针对老年再婚中,一方死亡后,再婚的老年配偶,尤其是女性配偶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容易被继子女以各种方式干涉和阻挠,其生活很容易陷入窘迫困境的情况,为此,特别规定了对老年配偶的权益保护。至于配偶不是老年人的,或者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则可依据《继承法》的一般规定,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

  记者瞿姝雯 丘盛 通讯员李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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