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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与以法治国

 商鞅与以法治国

取信于民:商鞅变法之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之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三丈之木能徒者众,然莫敢徙,畏欺也。

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令行期年,秦民之国都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商鞅明白“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所以太子犯法时,虽然“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但必须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正因为在封建社会“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而只有“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这就为商鞅被公子虔等人告发“欲反”,“秦惠王处“车裂之刑”于彤,灭商君之族。”埋下伏笔。

图强贤君:秦孝公为改变“诸侯卑秦,丑莫大焉。”的现状,“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 。并向全国发布命令“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说:秦孝公三年‘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孝公善之。甘龙、杜挚等弗然,相与争之,卒用鞅法。于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

利民:农业方面:《史记》记载:商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依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赋税则按照各人所占土地的多少来平均负担。爵位方面: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即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军功方面:《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

变法结果:秦“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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