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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与强制缔约义务”,姜解《民法典》之四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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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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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敝号获 姜有生律师授权,连载 《姜解<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四条 【国家计划与强制缔约义务】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理解与评点】
本条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特别情形规定国家订货合同,并规定相关当事人的强制缔约义务。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意思自治)的限制,最终实现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本条在《合同法》基础上由《民法典》新增规定,文义清楚,但内容有不少值得讨论之处:
1.“国家”由何人代表?国务院或国务院部委或地方政府?具体到合同业务,这一国家订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明晰。尤其近年来的疫情防控中,地方政府动辄以“国家”或“紧急状态”为由,肆意扩大行政权力,虽然其以行政法律规范为据,但与民事法律规范不完善有很大关系,至少该规定并未赋予民事主体在国家订货合同中的相应权利,无法让民事主体对抗日益扩大的行政权力。
2.“其他需要”所指何谓?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对行政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具体到民事法律规范涉及行政权力行使,应当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至少本条中应当明确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外还有哪些“其他需要”,以便社会及民众知晓该国家订货合同及相应强制缔约义务的范围及权利义务。不然,行政机关会无限扩大“其他需要”而肆意要求民事主体履行强制缔约义务,而这并非现代法治社会的常态与目标。
3.第1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指何谓?理由同2。
4.本条第2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中因“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明导致强制要约义务人不明,另外,何谓“及时”,何谓“合理”也不明确。
5.同理,第3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中强制承诺义务不明,“合理”也不明。
6.更重要之处在于,作为规制特别情形下的强制缔约规范,本条未规定当事人违反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国家”或民事主体,任何一方均有违反本条规定的可能,尤其“国家”如果超出本条规定的“合理”限制而“不合理”地要求民事主体强制缔约,基于“国家”力量的强大,民事主体根本无力对抗。相对而言,民事主体如违反本条也当有法律责任。由于本条的“特殊性”,本应使本条成为一条有行为、有责任的完全法条,可惜本条仅强调“强制缔约”的义务性要求,而无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何人代表“国家”不明,“其他需要”不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明,强制缔约“当事人”不明,“权利义务”不明,“及时”“合理”不明,使得本条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不清,一定会使本条适用产生一堆问题。相较“物权编”,《民法典》“合同编”承继《合同法》的基本内容,而《合同法》顺应世界合同立法大势,借鉴世界有关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与做法,其理念及规定确值肯定。但《民法典》立法时正值疫情肆虐之际,立法者未经认真研究斟酌,以致本条规定法律漏洞甚多,是《民法典》众多立法败笔的又一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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