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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五期!关于管辖权,到底该如何理解和认定?

半月沙龙网友问:

A食品生产厂的产品销售给B代理商,B代理商批发给C经销商,C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A生产的产品不合格。C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管辖权)向A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吗?

承德市市场监管局 梁仕成

如果A食品生产厂、C经销商注册地相同,C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A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执法实践中对此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如果A食品生产厂、C经销商注册地不同下的情形。弄清这个问题,要从准确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涵义谈起。

在《行政处罚法》施行之前,国家对行政处罚管辖权没有统一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的规章中。以工商机关为例,在《行政处罚法》施行前后也是有变化的。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局以第18号令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其中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时确定的有权管辖机关是“违法行为地”和“违法行为人所在地”。

《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自此,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全国有了统一规定,即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因为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基础,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便于处罚机关弄清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二是有利于制止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为在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即可进行追究。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的要求,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局以第58号令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相一致。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以第28号令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管辖权规定未作修改。直至现行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管辖权规定一直未作修改。

不难发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法》实施前后关于管辖权规定的变化在于:之前是“违法行为地”,之后是“违法行为发生地”。

而“违法行为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含义是大不相同的。“违法行为地”既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又包括“违法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地”包含在“违法行为地”之中。

在《行政处罚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之后,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再试图管辖“违法结果发生地”案件,是混淆了“违法行为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观念,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我们再以公安机关管辖权规定为例,“验证”一下“违法行为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根据该条授权性规定,公安部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对管辖权作出了有别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规定,分别出现了“违法行为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的概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综上分析,如果A食品生产厂、C经销商注册地不同,则C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向A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因为在《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没有就案件的管辖权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市场监管部门只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而C地不是生产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发生地”,而只是“违法结果发生地”。当然,C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C经销商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A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晋中市市场监管局 高小超:

A食品生产厂的产品销售给B代理商,B代理商批发给C经销商,C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A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C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管辖权)处罚A企业。但实务中,出于便利执法的考虑,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案源移交A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沈俊:

假设A食品生产厂、C经销商注册地不同,根据《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C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向A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但可以处罚C经销商。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A食品生产厂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若A、C注册地相同,C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向A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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