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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最新修订 亮点与进步解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最新修订 亮点与进步解读

发布时间:2017-02-20 11:23来源:北京本地宝整理报道

【导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已执行了近12年。此次全面修订,着力增强了其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休学创业、自我管理、学生申诉……这些让人有点熟悉、又有点新鲜的词,出自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已执行了近12年。此次全面修订,着力增强了其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没错,我国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注意了!对诸位的管理,国家有了新规定。

  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新修订的《规定》,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了制度支持。致力于创新创业的小伙伴们,以下关键词可能让你眼前一亮:

  弹性学制: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转专业:规定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折算学分: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保留学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

  跨校修课: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不断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学校助力: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点评】高校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为有志于早日创业的学生免去了后顾之忧。学生休学创业,进可以为事业拼搏奋斗,退可以回校继续学业,日后再择他业。允许在校学生创业,也可以有效缓解就业压力。新《规定》还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这也是大学教育主动适应学生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着力培养应用型行业骨干的应有之义。

  促进学生自我管理

  新修订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什么意思?根据《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内容。

  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保护学生权益:

  强调完善公平的奖励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

  补充完善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规定处分期限制度,健全学生处分的程序。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规定》完善了申诉制度和程序,要求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职责,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点评】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既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体现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大学生在实际参与过程中体现价值、发现自我,也保障了受教育权地充分实现。

  推进高校依法治校

  新《规定》在总结原《规定》的实践经验、现实问题以及司法判例基础上,着力推进了高校依法治校:

  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章程,享有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规定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保证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规定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积极教育挽救,保护学生权益。

  明确学校是学生管理的责任主体,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依法监督和服务的责任,强化学校自主管理。

  此外,在规范办学、健全学籍管理方面,《规定》做了一些调整补充:增加了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核及入学后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健全了转专业、转学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不得转学的具体情形和条款进行了整合和明确;规定学生应履行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的义务,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强调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将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规定予以整合、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于2005年,迄今已施行十余年,在这十余年间它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维护高校正常秩序,保护学生权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在这十余年间,我国的教育法治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正是对多年来教育法治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成果的总结。考察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乏可圈可点之处,它反映了我国近年来在教育法治理念上的进步,体现出五大亮点:

  第一,这次修法对立法宗旨的修改体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的思路。不仅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强调行政法的控权意蕴,还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修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的权益,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的思路。这不仅是十余年间教育行政法治发展的成果,也是行政法基础理论演进在教育法方面的体现。“控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旧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强调高校的管理权,本质上是管理法,而教育行政的法治化,要求规范、控制、监督高校行使权力,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型蕴含深刻的法治精神。

  第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也更加全面地保障学生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就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目的、精神上的变化。其次,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再次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并把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再次,在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列举上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别是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权利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仅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进高校实现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的倾向。最后,在学籍管理、申诉处理等具体程序上的完善,也为学生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程序保障。如在对学生进行不利处分时,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仅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还明确规定学校的告知送达义务与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体现了正当程序的精神。虽然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规定了“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但没有规定学校的告知、送达义务,也没有把“陈述和申辩”作为学生权利来强调。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实践中也不乏忽视学生陈述权申辩权,甚至在对学生进行不利处分后不履行告知送达义务的事例。这次修法对相关程序规定做出更加完善的规定,强调正当程序原则,将对学生权利保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在强调正当程序之外,新修规章也更加强调决定的适当性问题,特别是对一系列可能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还要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通过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新修规章呼应现实需求,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节增加“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的规定,配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战略。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生力量,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改革,首先要致力于培养青年学生创新精神,激发大学生创业动力。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仅从原则上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还特别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为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实际支持。

  第四,充分重视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引导学生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代大学治理不仅是法律维度下的治理,也是以大学章程为制度载体的治理,大学章程不仅是一所大学的“组织法”,也是“权利法”和“程序法”。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充分尊重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强调依法治校之外还特别强调依照大学章程的治理。

 

  第五,这次修法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如为了应对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并引起广泛关注的一系列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同时在新生入学后,学校还要在三个月内对学生的情况从五个方面进行复查。更为完善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及时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的漏洞。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新修规章对学籍学历管理制度制度的完善,这些举措体现了立法的回应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教育法治并非一日之功,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总结了十余年间在教育法治理论和实践上积累的经验,其内容在专业性科学性上都有明显的进步,也更加能够体现权利意识与法治精神。可以预期的是,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会对未来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产生重要影响,而在该领域的法治实践也将会不断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完善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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