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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只能享受一次”扣除,如何理解

当前,正值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期,不少纳税人已经开始办理汇算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最近统计数据显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咨询量居高不下,2021年11月1日~2022年4月1日,约有10000余人次咨询相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黄海清介绍,《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务中,不少纳税人对于“只能享受一次”表示不解,导致错误填写了不符合扣除条件的贷款信息。

在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时,纳税人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扣除条件。首先,政策适用对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黄海清提示,纳税人可以查阅住房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确认。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那么对于2019年及以后还处在还款期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进行扣除。

在扣除时间上,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案例

李先生2018年贷款购房,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条件,2018年1月开始还款。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时间之前的2018年1月~12月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追补扣除,所以最早可以开始享受扣除的时间为2019年1月。在具体扣除时,又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一:如果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0年(360个月),在不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贷款将于2047年12月终止,则李先生可以从2019年1月起开始享受扣除,按240个月计算享受截止时间,也就是扣除至2038年12月,可以享受满240个月的扣除。余下的108个月不再享受扣除。

情形二:如果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在不提前还款的情况下,贷款将于2037年12月终止,则李先生可以从2019年1月起开始扣除,扣除截止时间是2037年12月,即享受扣除为228个月。如果出现提前还款情况的,则按实际终止贷款的月份来计算,例如,李先生提前5年偿还全部贷款,则享受扣除的月份数为168个月(228-5×12)。


由此,部分纳税人疑惑,如果没享受满240个月,比如上述案例的情形二,在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之前剩余12个月(240-228)能不能再继续享受扣除?

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可以的。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但是,纳税人如果之前的首套房完全没有享受过扣除,则第二套房屋(银行依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的)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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