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向无关联性企业借款:利率制约,既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向关联企业借款:
A、利率制约。既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B、本金制约。既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自然人借款
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A、利率制约。既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B、本金制约。既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利率制约。既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假设A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120万元,7月1日又到位40万元,其余投资截至2012年底尚未到位。2012年3月1日该公司从C公司拆借款18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固定资产借款),利率9%(商业贷款利率为7%),贷款期限一年。则: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共发生贷款利息180×9%÷12×10=13.5(万元)。
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为100×9%÷12×10=7.5(万元);
超过标准的收益性利息支出为80×(9%-7%)÷12×10=1.33(万元);
2012年1月1日~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80-100)×7%÷12×4]×80÷80=1.87(万元);
2012年7月1日~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80-100)×7%÷12×6]×40÷80=1.4(万元)。
2012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7.5+1.33+1.87+1.4=1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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