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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公司建设供暖管道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准予抵扣,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有的公司认为,供热公司的管网建设费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供热管道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管网建设费仅仅是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用于供暖管道网络建设的费用,但是管道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收取管网建设费,而是用于输送热力产品,显然供热公司供暖管道是与生产经营应税产品直接相关的设备。
       为了明确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明确指出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供热企业属于分类代码表中的09项—输送管道,因此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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