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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知识】发票税率栏为“***”和“不征税”的多种情形详解
2016-11-15 擎天全税通


一.税率栏填写“***”的情形



1.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销售行为或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税率栏也可以填写“免税”、“0%”,“税额栏”为“***”。需要关注点,是否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2.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需要关注点:(1)备注栏有“差额征税”字样;(2)是增值税专用发票;(3)税率栏是3个“*”,多一个少一个“*”不行;(4)税额栏有数额。

3.地税机关代开的: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4.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电子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为“*”,是一个“*”符合。

5.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由于“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政策没有明确,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很多地区按照免税政策开票,也会出现税率栏为“***”。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自2016年9月1日起,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按照“不征税”开票,即税率栏为“不征税”。

二、税率栏填写“不征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具体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来源: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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