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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掌握)
解税宝 2017-05-25 12:16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 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不视同销售,相关资产的 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 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企业 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 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符合规 定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 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注意】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考生主要从资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来把握,易命制客观题, 且视同销售收入也有可能成为主观题当中计算某些项目扣除标准的依据(业务招待费、广宣费)它不同于 增值税视同销售,注意结合增值税视同销售对比把握。
【例题 单选题】2012 年 12 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 果汁的成本为 20 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 25 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 10 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 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25+10=35(万元)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熟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1.居民企业(投资的企业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也必须是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递延)。
财税[2014]11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 额计算确认。
(2)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
(3)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股权计税基础=原计税成本+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所得)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 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 13-计算问答题】2014 年 1 月,居民企业 A 公司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 B 公司进行 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 100 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 500 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A
公司在 2016 年 1 月将该股权转让,转让价为 560 万。(不考虑企业其他收益和支出)
【答案】
A 公司 2014 年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00-100=400(万元)。
A 公司 2014 年~2018 年该项股权的计税基础调整计算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暂不考虑 2016 年 1 月份转让股权情况:
年度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合计
调整前
100
180
260
340
420
税收所得
80
80
80
80
80
400
计税基础
180
260
340
420
500
2016 年 1月份转让股权
年度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合计
调整前
100
180
260
340
420
税收所得
80
80
80
80
80
400
计税基础
180
260
340
420
500
站在 2016 年 1 月份时点,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3=240(万元),在转 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2016 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股权的计税基础=560-500=60(万元); 则 2016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40+60=300(万元)。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熟悉)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2)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 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 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 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 方不再纳税。
【例题 计算问答题】自然人甲 2003 年以 10 万元交付给 A 公司用以购买非流通股,A 公司属于代 持股公司。后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成为限售股。2014 年 4 月,A 公司将限售股转让,取得 100 万元收入,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计算 A 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
【答案】A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00×15%)×25%=21.25(万元)。
A 公司将剩余的 78.75 万元(100-21.25)交付给实际出资人甲,此时甲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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