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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解答民法实例题?


文 | 郭帅



本文是根据王泽鉴老师请求权基础方法进行的解题分析,希望对各位学习和研究民法实例题有所裨益。



一、引言



我拟按照王泽鉴老师《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说明的方法,按图索骥,写出复杂题目的解题过程,以期能说明如何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解答民法实例题,望各位批评指正。



二、案例事实与思考结构图



案例事实:甲有玉石出售于乙,其后被发现乙诈欺。甲以受诈欺撤销买卖合同时,乙告知已将该玉石让售于知情之丙。丙将该玉石雕刻成名玉器出售于丁。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王老师极擅绘图,在PPT中为本题所绘之思考结构图亦极其复杂精巧,图示如下:






三、解题前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王老师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给出了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次序:(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


解答民法实例题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次序,通盘考虑。3 惟解题过程限于篇幅,对于显然不成立的请求权则不再讨论。例如甲与丙、与丁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显然无须再讨论甲能否依据契约上的请求权向丙、丁有所主张。


第二,自大陆2007年3月颁布《物权法》至今,已逾十年,但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于在物权继受取得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产生了持久的争论。此问题极其抽象,难以理解,亦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和本人的学术能力。但在如本题所描述的连环交易情形下,对上述问题究竟应采纳何种意见又直接影响请求权基础的选择,无法回避。王老师在讲座的第四部分“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中对上述问题有涉及,我在解题过程中拟直接采纳王老师的观点,承认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但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


第三,大陆《民法总则》对不当得利只设有一条规定(第122条),按照传统民法学说,不当得利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主要类型是“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与“给付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是,受益人受利益,并非基于受损人之给付,而是基于受益人自己的侵害行为。解题过程中三次讨论到不当得利请求权,性质上都属于“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请求权”,下文不再赘述。


第四,丙将玉石雕刻成玉器的行为在传统民法学中称为“添附”,4大陆《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漏洞”的问题,大陆民法学说亦大抵承认。5解题中我将不再另行说明,而是径行承认添附能够产生丙原始取得玉器所有权的法律后果。



四、解题过程



在解题前,首先面临一个检查次序的问题,若按照历史的方法(法律关系的方法),应按照案例事实的发展过程,依序讨论甲与乙、丙、丁之间的法律关系。若依据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应按照甲对丁、对丙、对乙的次序,讨论得主张何种权利。


(一)甲对丁得主张何种权利?


1、甲对丁能否主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根据 《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此,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须满足两项要件:(1)甲是玉器的权利人(所有权人);(2)丁对玉器系无权占有。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丙将玉石加工为玉器,即原始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丙将玉器出售于丁,丁继受取得玉器所有权,因此丁是玉器的所有权人,甲不是玉器的所有权人;(2)因第一项要件不满足,第二项要件是否满足无须再讨论。


结论:甲对丁不能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甲对丁能否主张《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须满足三项要件:(1)丁取得利益;(2)丁的加害行为致甲受损失;(3)丁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丁取得玉器所有权,系取得利益;(2)丁自丙处继受取得玉器所有权,甲对玉器并无所有权,因此丁取得利益与甲受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因第二项要件不满足,第三项要件是否满足无须再讨论。


结论:甲对丁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甲对丙得主张何种权利?


在讨论思考结构图所列举的两种请求权之前,先讨论一个思考结构图未列举、曾经存在但已经消灭的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善意取得的情形除外。丙受让玉石时是恶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甲因受欺诈而撤销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甲重新回复为玉石的所有权人,二是乙将玉石让售于丙由有权处分变为无权处分。因此甲得依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及上述规定向丙主张玉石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学说上称为物权的追及效力。惟丙将玉石加工为玉器,因添附而原始取得玉器的所有权,致使甲对丙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消灭。


1、甲对丙能否主张《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同上,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须满足三项要件:(1)丙取得利益;(2)丙的加害行为致甲受损失;(3)丙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丙加工甲的玉石,取得加工物(玉器)的所有权,系取得利益;(2)丙加工玉石取得玉器所有权与甲丧失玉石所有权(甲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根据民法学说,因添附而受益,虽系基于法律规定,但法律并无使取得所有权之人终局实质取得其利益的规范意旨,故不具有法律上之原因(法律根据)。


结论:甲对丙得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丙支付补偿款。补偿款的数额应当按照玉石因添附而消灭时的客观价值计算。


 2、甲对丙能否主张《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成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须满足四项要件:(1)丙有违法行为;(2)甲有损害事实的发生;(3)丙的违法行为与甲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丙有过错。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丙对玉石进行恶意加工的行为系“违法行为”;(2)甲丧失对玉石的所有权系有损害事实发生;(3)丙对玉石进行恶意加工与甲丧失玉石所有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丙明知玉石系乙欺诈甲所得,从乙处受让后又对玉石进行恶意加工,说明丙有过错(故意)。


结论:甲对丙得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甲对丙既可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又可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三)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


在讨论甲对乙得主张何种权利之前,先讨论两个问题:


第一,甲撤销买卖合同后发生何种法律后果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前段。根据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该条规定表面上看天衣无缝,其实并不周延。


以本题为例,若发生乙将玉石无权处分于丙,丙恶意占有的情形(假设丙没有将玉石加工为玉器,也没有再转卖于丁),甲撤销合同后既不能依据“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向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为乙并没有占有玉石;也不能依据“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为此时甲并没有丧失对玉石的所有权。此时,如果合同被撤销的情形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甲对乙只能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按照传统民法学说,撤销法律行为应以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而根据《民法总则》第148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甲若受欺诈欲撤销买卖合同,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大陆民法此项规定与传统民法学说不同,值得注意。


1、甲对乙能否主张《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同上,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须满足三项要件:(1)乙取得利益;(2)乙的加害行为致甲受损失;(3)乙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乙将玉石让售于丙取得价款,系取得利益;(2)乙取得价款(利益)系基于出售甲的玉石(无权处分),甲丧失对玉石的所有权系基于丙的加工,非基于乙的无权处分,因此乙取得利益与甲受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3)因第二项要件不满足,第三项要件是否满足无须再讨论。


结论:甲对乙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2、甲对乙能否主张《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同上,成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须满足四项要件:(1)乙有违法行为;(2)甲有损害事实的发生;(3)乙的违法行为与甲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乙有过错。


按照上述要件分析如下:(1)乙的欺诈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均系违法行为;(2)甲丧失对玉石的占有系有损害事实发生;(3)乙的违法行为(欺诈和无权处分)与甲丧失对玉石的占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乙从事欺诈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说明乙有过错(故意)。


结论:甲对乙得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五、结语



终于写到了结语的部分,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做民法实例题有一种回到高中做数学证明题的感觉,只是不知道解题步骤是否妥当,解题结论是否正确。自大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案例的研究愈发重视,只是研究案例如果没有法学方法论的指导就难以做到条分缕析、庖丁解牛,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就是这样一个好的方法论指导,对提高律师法律思维的规范化、类型化也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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