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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综合评价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在2014年12月16日,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细节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在高中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势在必行。下面就如何正确认识综合素质及其评价问题,同时对评价的方法与保障措施提出建议。

  一、综合素质评价:评什么?

  “综合素质评价,评什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追问:“什么是综合素质?”

  对“综合素质评价”的基本内容我的理解。

  将“综合素质”理解为“学术素质”和“非学术素质”的综合。综合素质评价可以包括模块修习评价、学业水平评价、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基础素质发展评价四个部分,其中基础素质发展评价的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

  从逻辑上讲,“综合素质”应是学生各方面素质的综合,包括学术素质(以考试成绩表征的素质)和非学术素质。研究者在考察了国外的综合素质评价以后,发现“基本上都没有把学生的学术能力或者学业成就排除在综合素质之外,而都是把它作为一块十分重要的内容”“把综合素质界定为除学生的非学术能力之外的素质,则基本没有”。[1]如果这样去理解综合素质,那高考就是综合素质评价的一部分。显然,在现实中,高考并不是,也不会成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一部分,而且高考的作用与重要性远大于综合素质评价。基于我国高考及其在教育中的巨大作用这一现实,只宜将综合素质理解为那些通过高考无法测出来的素质,其内容包括“非学术素质”,也包括些高考无法检测出来的“学术素质”。

  二、综合素质评价:是什么?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综合素质是指高考无法测出来的素质,那在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时,是不是应该对这些方面的素质分别进行认定,然后再合成一个总成绩呢?目前,绝大多数省的做法均如此。然而,这样做不仅无法准确测出综合素质,还会进一步导致教育的异化,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教师的工作负担。其实,这涉及到教育目的观的问题。

  综合素质评价就是对高考无法测出的素质进行评价,其目的是发现学生除考试成绩以外的个性特长。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或者是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只是评价内容的示例,而不是完备的评价体系,或者说是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没有涵括所有内容。以此为基础,可以对评价内容进行修补。只要是学生身上具备的、高考无法测出的良好素质,都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它可以是学术素质,也可以是非学术素质。比如,如果一个学生古文功底非常深厚,由于有限的几道高考题不足以反映其古文功底,那该学生的古文功底这一学术素质就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同样,假设另一学生特别喜欢生物,在读高中时已经自学了许多大学生物课程,并立志将来要做一个生物学家,但以高中课标为基准的生物高考无法评价该生生物方面的学术素质,因此它也应该是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

  三、综合素质评价:如何评?

  综合素质之所以无法通过高考来评价,就是因为它本身难以量化,故给出一个分数或等级本身就不合理。

  那到底如何评价综合素质呢?依据“综合素质评价是个性发展评价”这一思想,我们认为,综合素质评价应该从多个方面去进行,以便发现学生在任何一个可能方面存在的优势素质(或个性特长),因为若仅从有限的几个方面去评价,又假设学生的某一发展优势不处于评价的范围之内,那这一优势就得不到发现,进而会受到忽略或压制。因此,在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不应该将多个维度的评价结果综合成一个总的结果;而应该只呈现学生发展最好的一两个方面,并说明其发展程度。其它方面,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不提及;如果有问题,应该实事求是地指出问题所在。这就是所谓的“优势领域鉴定”的方式。

  其次,综合素质评价适宜采用日常观察的方法。在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性的观察时,要注意两类行为:一贯行为和关键行为。这两类行为都能充分证明某种素质的存在。“一贯行为”是指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出来的行为。如果某一学生常年照顾其生病的奶奶,那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学生具备“孝敬”的品质。“关键行为”是“在特定情境中学生主动做出的最能代表某种素质的行为表现”。[4]如果某一学生在上学途中看到一儿童落进了冰冷的河中,他奋不顾身地跳进河里将其救出,这一行为也充分说明该学生具备“舍己救人”的品质。对于这种特定行为,我们不能要求其表现一贯,因为他不会经常遇到类似于“儿童落水”这样的情境。

  其三,对于每一个评价内容,只宜采用质性评价的方式。,综合素质评价只能采用“评语评价”的方式,写实性地描述学生的素质及其表现。

  四、综合素质评价:如何保证?

  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能否得到真正落实,不仅取决于评价本身做得如何,而且还取决于良好的外部保障机制。

  第一,必须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如果不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那它就不会受到真正的重视,进而会被虚化。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高考体系,在现有的条件下确实可能会招致更多的腐败,但要明白:这不是综合素质评价本身的问题,而是管理制度的问题。因此,为了真正落实综合素质评价,还需要改革管理制度。

  第二,必须建立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必须建立起完备的社会诚信体系。只有清晰的界定了造假的后果并严格予以执行,综合素质评价所需要的诚信体系才会形成。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的学生,不论是由其本人造假还是其监护人造假,都必须给予处罚(如禁止三年之内参加高考);如果姑息了这一行为,将不利于学生的发展,亦不利于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造假而得不到处理,那综合素质评价对该学生和其他学生不仅起不到教育作用,而且还起到了反教育作用。第二,如果某学生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得不到严厉的处罚,则会带来更多的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造假,最终使综合素质评价千疮百孔,形同虚设。第三,诚信本身就是学生综合素质的一部分,如果在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学生违背了诚信原则而又不给予处罚,那就等于说综合素质评价违背了自己制订的原则。第四,触犯了诚信规则,接受处罚,这就是法制意识的前身,有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和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第三,充分发挥“熟人”在综合素质评价中的作用。所谓“熟人”,就是指对被评价者非常熟悉的人。因为是“熟人”,所以他们对被评价的学生最熟悉,其评价才最真实。“熟人”应包括学生自己、同学、父母、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因此,综合素质评价必须建立一个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定委员会。在具体评价时,应先由学生陈述自己一两个方面的优势,并提供证据;然后由评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再经过公示以及申诉;最后发布评价结果。如此评价,不仅操作性强,而且也避免了不同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合成难的问题。

  所有的保障机制,都需要主管部门做出顶层设计,并以政治的力量加以保证,而不能仅仅依赖某些学校、某些地区进行试点,因为这些保障机制涉及到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仅涉及某些学校、某些地区才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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