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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价款能否“水涨船高”?

[案情]

2001年,原告李某等4户村民与被告杨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李某等4户村民将其承包田共16亩集中流转给杨某从事养殖业,承包期6年,流转价款为2001年至2002年每亩每年40元,2003年以后每亩每年80元,李某等16亩承包地的农业税费由杨某负担。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2004年,国家对农业政策调整。该县有关部门规定:自2004年起实行土地流转指导价,最低标准是每亩每年200元。原告李某等4户村民多次要求被告增加流转价款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承包合同,增加流转价款至200元。

[评析]

农村税费改革前,农村承包地的流转大多是无偿流转,甚至还有倒贴给接包户一些钱的“倒贴皮”现象。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农业税,种田收益明显增加,因此,许多农户感到继续按当时确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履行有失公平,便纷纷要求增加流转金,这种现象在法律上属于情势变更。

实践中,引起的土地流转价格波动造成有失公平的因素有很多,如市场风险、土地升值、利润增加等原因,这些均不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不能随意反悔要求增加流转金。本案中,原告李某等4户农民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虽是真实意思表示,在当时是公平的,但由于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使双方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变化,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导致显失公平,符合情势变更的范围和条件,故法院可以对土地流转价格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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